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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产粮大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2021-08-12 17:38:12来源:松桃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938

土壤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土壤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物质基础,土壤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县域土壤环境质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松桃苗族自治县产粮大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官网截图

一、总体要求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立足县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生态环境安全、幸福和谐的社会面貌而奋斗。

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部署的工作任务,开展土壤污染详查,查明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科学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与分区;开展污染源普查,加强污染源管控,严控工矿污染、控制农业污染、减少生活污染,防止新增污染,保护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源地安全;大力推行优先保护区耕地长效管护技术措施、安全利用区安全生产与治理修复技术模式、严格管控区种植结构调整与治理式休耕等管控技术措施,提升土壤环境质量,实现安全利用。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自然资源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对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要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上级部门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和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和全国土地整治规划的安排,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要统一纳入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实行在线监管,统一评估考核。(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划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和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街道),要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行政干预措施。(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合理使用化肥农药

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摸清本地区土壤养分变化规律,逐步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通过取土化验,提高技术资料,出具农作物施肥配方。鼓励农民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切实改善土地单一施用化肥的局面。(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大力推广绿色植保、控害减药技术,推广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及无公害生物农药。开展农药残留指标和化肥流失状况的监测,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等违禁农药的行为。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产品安全检测,建立市场准入机制,严格控制有害生物和有毒农产品的传播。(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利用

推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广使用合格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试点建立废旧农膜回收机制,建立废旧(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回收。扶持一批废旧(弃)农膜回收加工及再利用企业,探索建立区域的企业、农户及专业合作组织回收残膜补贴机制。(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分局、县发改局、县工业和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推进农业清洁生产

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农业生产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意识。通过会议、咨询、送科技下乡等方式,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农田保护的重要意义,普及农田保护知识,探索建立农田休养生息机制和保护激励机制,坚持用地和养地相结合。通过农技人员进村入户,帮助农民改变传统习惯,提高农民对农业污染治理和农业清洁生产的认识。(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探索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废物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消纳场地。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积极推进畜禽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创建活动,推广应用节水节能饲养技术和生物发酵床等生态养殖模式。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引导非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积极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做好种养业有机结合,在确定的禁养区域禁止养殖畜禽。新建养殖场应采取生物、工程、农业等措施利用畜禽粪污,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各规模养殖场全面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构建形成“农户送交、镇设站点、县集中处理”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加强农村生活污染防控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末端处理设施及收运体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健全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制度,完善“户投放、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全面排查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场,对积存垃圾进行全面清理并规范化封场,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立即采取管控措施。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加快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强化源头削减,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县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鼓励社会资源协同处理处置污泥。鼓励城市园林绿化优先采购处理达标后的污泥堆肥产品。积极推行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业和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财政局、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严控工业企业污染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废气排放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防止对周边农用地土壤造成污染。从事固体废物和化学品储存、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的泄露、渗漏、遗撒、扬散污染农用地。(牵头单位:松桃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业和商务局)

加强工业企业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业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园区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每年更新,及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松桃生态环境分局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出现下降时,相关责任方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牵头单位:松桃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业和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

(九)强化产业空间布局管控

按照“空间红线优布局、总量红线调结构、环境准入促升级”的总体思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红线、人居安全红线”的分类管控原则,严守管控要求、环境准入和负面清单。积极落实主体功能区划制度,建立健全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等配套政策和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生产力布局和资源环境利用地空间引导与约束,推进重点行业入园进区,对入园企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中管理和集中治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和商务局、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企业;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建设,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快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污染有较大风险的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推进废弃物集中处置,支持具备条件企业开展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按照《松桃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要求,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和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防范建设项目新增土壤污染

严格项目准入,严防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高污染企业进入。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松桃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对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松桃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业和商务局、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现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相关行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牵头单位: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和商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一)加强未利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红线管控,重点保护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松桃河区域。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先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且有污染风险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

严禁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依法、有序、审慎开发利用湿地,加强对临洪河口省级湿地公园内土壤环境管理。(牵头单位:松桃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加强对矿产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

(十二)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联合进行的全国农用地国控监测点位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根据监测评估结果,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牵头单位: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十三)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

积极配合省农业厅和生态环境厅联合进行的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将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应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施严格保护。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应当优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主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或者按照国家计划经批准后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等风险管控措施。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安全利用类或者严格管控类耕地,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或辅助采取物理、化学治理与修复措施。(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四)强化农用地风险管控

县农业农村局应根据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全县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风险管控措施:(1)针对主要农作物种类、品种和农作制度等具体情况,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农艺调控措施,降低农产品有害物质超标风险;(2)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调查评估,实施跟踪监测,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农艺调控措施。(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以下风险管控措施:(1)依法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2)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组织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严格管控类耕地,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牵头单位: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十五)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受污染耕地,县农业农村局应当组织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并防止对被修复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对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治理与修复活动结束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牵头单位: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环境保护属地责任,全力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县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统筹协调、领导指挥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具体工作。根据本方案制定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治理项目,逐年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治理项目及责任分工。(牵头单位:松桃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建立土壤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辖区、本部门内的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松桃生态环境分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县人民政府。(牵头单位:松桃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工业和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加强资金投入

整合现有农业类项目专项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乡镇予以适当奖励。(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工业和商务局、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

完善激励政策。采取多种方式,激励社会资本和相关企业参与土壤环境保护。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工业和商务局、松桃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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