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吴兴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2021-08-11 16:15:47来源:吴兴区人民政府阅读量:56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从事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农村资源向农业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种养能手规模流转;
(五)坚持农村资源股份合作,实行统一入市流转交易;
(六)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本区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流转交易必须进入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流转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交易平台的交易产品: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资源(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鱼塘)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
(五)农业类知识产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七)农村房屋使有权;
(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九)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设备所有权;
(十)农林产品所有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公管办负责对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施协调、指导和管理;负责处理交易环节产生的异议和投诉。
区农业农村局、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水利、科技、市场监管等相关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产权交易规则,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场;负责处理流转过程中除交易环节以外产生的异议和投诉;协助公管办、交易中心做好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交易平台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
区交易平台设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交易中心在乡镇(高新区、街道)设立的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根据区交易中心授权开展产权交易活动。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产权流转交易审批以及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产权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鼓励通过区交易中心建立的“网络竞价平台”公开拍卖。
第十条 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根据交易产品不同规模分级向区交易中心或分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转让方可以自行办理全过程交易,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吴兴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申请表》;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五)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区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交易中心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需要,转让方可以要求收取交易保证金,数额一般不低于标的额的5%(视具体项目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在确定未成交后,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回。成交单位(人)在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支付首笔款后退还交易保证金。
第十四条 竞价成功后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交易中心向转让方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成交通知书。
第十五条 在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若在10日内,因受让方的原因,没有与转让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报区交易中心备案后领取《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六条 在区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区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区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区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确定,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区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进入区交易中心或各分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免收由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水利、科技、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符合湖州市村级事务精细化管理要求;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三)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吴兴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在区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区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中心城区社区的集体资产需要流转交易的,经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吴政办发〔2015〕7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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