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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2021-08-11 11:29:03来源:思南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5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扎实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强化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意见》(黔扶领〔2019〕16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规程的通知》(黔财农〔2019〕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思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官网截图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整合项目、聚集资金、突出重点、聚焦脱贫”的总体思路,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机制,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方式,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根据精准脱贫总体要求和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围绕全县脱贫攻坚总体规划,按照“规划引导、按需整合、统筹安排、稳步推进”的思路,开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决把脱贫攻坚放在首要位置,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支出,兼顾农业农村发展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三)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整合方案、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等进行审定;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整合办(县财政局)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协调。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研究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具体资金范围,审核整合方案资金来源及资金管理要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会同县扶贫办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下达资金计划;负责整合资金筹措、投入、公告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县扶贫办(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脱贫攻坚规划编制指导、汇总,整合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原渠道纳入整合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和项目库建设;负责审查整合方案中整合项目的来源、脱贫成效等内容;会同县财政局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下达资金计划;参与整合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部门编制的项目规划、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推送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项目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县直主管部门作为整合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编制项目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公告、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报账并做好会计核算,建立整合资金管理使用台账,严格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有据可查。

第三章 资金整合范围和程序

第十条 部门范围。主要包括县民宗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扶贫办、县林业局等部门。

第十一条 资金整合范围。除直接补贴农民资金、救灾资金和有明确用途或有特定任务的项目资金外,将中央、省、市、县各级当年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等纳入整合范围。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原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水利发展资金中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部分资金合并而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以及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十二条 整合程序。

(一)每年12月初,县整合办(财政局)向涉农资金主管部门发函征求次年需纳入整合的涉农资金及项目安排意见。涉农资金主管部门要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选择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选择符合现有目标标准的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分项目提出建设任务、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项目编号、项目主管单位、实施单位、实施地点、项目建设时间、项目预期效益情况、投资计划等。(根据《贵州省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

(二)根据涉农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县整合办(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统筹提出分配意见,编制次年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围绕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及相关财政涉农资金规模等实际,着重对整合方案中的项目安排、资金范围及资金管理要求等进行审议。第一次审定后的年初整合方案于当年12月31日前上报至省、市预审核。根据省、市反馈意见,对整合方案进行调整完善,并再次进行审议。第二次审定后的年初整合方案,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印发至县级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3月31日前,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报备,报备文件要将印发方案作为附件,并在正文中说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整合方案等情况。(根据《贵州省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规程》第九条规定)

(四)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根据正式印发的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及时将资金和项目下达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

(五)项目实施部门或乡镇(街道)根据正式印发的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评审,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查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部门推报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方案批复。受政策、季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2个80%”的工作要求,即:已整合资金规模占计划整合资金规模比例达到80%(含)以上;已完成支出资金规模占计划整合资金规模比例达到80%(含)以上。切实加快整合资金支出进度,提高整合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严格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年度整合方案,对调整用途的财政涉农资金,要报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并按照审查同意调整后的预算科目列支。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整合资金使用范围。

(一)农村基础设施。重点支持农村公路、安全饮水、小型农田水利、生态治理、住房建设、环境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必须实施的农村公共服务项目。

(二)产业发展。支持贫困村发展优势特色农业、畜牧业、林业等“十二大产业”和500亩以上坝区产业;统筹抓好粮油、畜牧、经济作物、中药材、农产品加工及精深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科技推广培训及其他脱贫攻坚相关培训等促进产业发展项目。

(三)在正式公布脱贫摘帽后,可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将整合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主要是必要的垃圾、污水、改厕等公共设施,严禁用于刷墙、照明等面子形象工程)。在保障全部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安排整合资金支持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

第十六条 整合资金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安排用于以下事项支出:

(一)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卫生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国省干道、县级道路、大中型水库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三)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财产保险、扶贫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

(四)修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单位公用经费、企业亏损等支出;

(五)教育、卫生扶贫救助基金补充,低保线和贫困标准线“两线合一”补助,贫困群众生活困难补助,民政救助等社会事业;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或垫资等;

(七)征地移民、城市景观等“盆景”工程、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项目任务及资金计划下达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申请使用资金。资金分配到项目实施主管部门的即实行县级报账,资金分配到乡镇(街道)的即实行乡级报账。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参照《思南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思扶领办发〔2020〕43号)文件执行。凡纳入年度统筹整合方案的专项资金调整用途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审定后的整合方案使用资金。

第十八条 整合项目实施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对项目质保金有约定的,依其约定预留项目质保金;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对项目质保金没有约定的,原则上按项目整合资金额预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报账拨付。

第十九条 建立涉农整合资金支出进度月通报制度。涉农资金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资金指标所属单位要在第一、二、三季度及11月底前向县整合办报告整合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报账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文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变更请示的批复文件)。

(三)项目公示公告书: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应对项目建设的相关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项目验收申请及验收报告(包括项目现场检查记录及验收结论);项目竣工总结。

(五)工程性财政扶贫项目:中标文件(书)、工程合同书(包括补充协议)、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进度报量表、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书)、工程发票、民主决策相关资料。

(六)产业扶贫项目:1.直补到户资金项目(到户、到人)需提供经银行盖章的兑付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兑付银行账号、补助标准、实施内容、补助金额、联系电话等);2.实物类:中标合同(书)、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检疫合格证、采购发票、发放到人的需要领取人签字和手印的兑付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实物名称、数量、价值、联系电话等)。

(七)其他项目:培训类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合同书、培训场景照片、培训人员花名册、相关支出发票、补助花名册等。资助类培训项目需要提供经县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受资助名单;政府购买服务类培训需提供经县扶贫部门审核后的企业或合作社就业合同或协议、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其他发放培训项目补贴,须有领款人签字和手印。

(八)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经交接双方签字后,其中一份由接收单位作为记账依据,一份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记账依据和项目档案资料分别留存。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是统筹整合使用项目、资金的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对项目规划、设计、实施、验收、报账实行全过程管理。在项目建设任务和资金下达后,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按程序组织实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当年任务必须当年完成。

第二十三条 整合项目建设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管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示公告制、工程监理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制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在贫困村使用整合资金实施200万元以下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不执行招投标手续,但必须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办理,实行阳光操作(根据《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强化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意见》第三项第(十)小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调整。整合资金必须用于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内项目,并严格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和挤占、挪用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但调整后的资金额度不得突破原项目下达额度,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将调整后的项目资金重新下达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调整按《思南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实施单位要及时申请和组织项目的验收。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或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以及受益贫困农户代表进行项目初验,初验合格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县级验收申请,县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县级验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县级验收。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以及受益贫困农户代表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结果原则上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审计。工程性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应当申请审计机关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公告公示。

(一)整合项目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告公示,并做到“留痕、可查”。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关于整合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信息要长期保持公开,确保公告公示链接有效。乡、村两级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所在地、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通过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

(二)公告公示内容。县级公告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监督电话等。乡、村两级公告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期限、资金来源及规模、受益农户数量、实施单位、监督单位及联系电话等。验收及报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已完成的建设内容、验收结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单位及联系电话等。标识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期限、资金来源及规模、受益农户数量、实施单位。

(三)项目公告公示情况纳入项目竣工验收内容,未进行公告公示的项目不予验收。(根据《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强化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意见》第三项第(十一)小项规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档案管理。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档案管理按照铜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铜财农〔2020〕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整合项目实行绩效管理。整合资金管理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编制完成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在规定时间内将下达和执行的扶贫资金及绩效目标录入县财政局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填写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

第三十条 开展绩效评价。整合资金安排使用要与脱贫任务挂钩,按照脱贫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资源,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使用主要标准。县财政、扶贫、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

第三十一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委、审计、扶贫、财政等项目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按规定认真履行扶贫资金管理责任,实施多元监督检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要组织和引导贫困群众主动参与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肃追责问责。对未精准落实国家和上级扶贫工作部署和要求、决策失误造成资金浪费或投入不精准、违法违纪违规使用资金、不按照中央及省级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要求使用管理整合资金、不按照年度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使用整合资金、挤占挪用整合资金、影响县级脱贫成效考核结果等情况的,严格按照《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问责办法》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思府发〔2018〕45号)、《思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思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思扶领办发〔2020〕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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