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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21-08-09 17:52:30来源:诸暨市人民政府阅读量:79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诸暨市域范围内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节约、集约利用农村资源原则;

(三)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

(四)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地类性质,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原则。

第四条 农村产权可实施的交易品种有: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使用权;

(五)农(林)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

(六)涉农知识产权;

(七)涉农股权;

(八)地票;

(九)农民私人房屋;

(十)其他依法可交易的相关产权。

具体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由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产品的承包(租赁)期限:

(一)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最长为70年;

(二)集体林地承包期限最长为50年;

(三)大田及其它自然资源承包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年(具体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准);

(四)农村集体房屋、农民私人房屋租贷期限不超过20年。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成立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市农办,具体负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制定和综合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农办、农林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的农村产权交易的行业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七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有关农村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二)负责受理权限内的农村产权交易的委托申请、提供交易场地(设施)、依法组织公开交易、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三)负责发布农村产权交易的信息、公告;

(四)负责对各镇乡(街道)招标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建设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

(五)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六)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镇乡(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与招标办合署办公、一体交易。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机构设置、制度配套、人员配备(其中至少有1名农业线工作人员)、窗口、平台建设等工作。各镇乡(街道)招标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登记、资料审核及组织开展权限内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和管理工作,并定期上报交易情况。

第九条  市农办、农林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行政监管职能,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相关农村产权项目交易细则;

(二)审核进场交易的相关农村产权交易项目;

(三)对农村产权交易过程进行监督;

(四)受理交易各方投诉,办理农村产权鉴证、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十条  市农办负责承包土地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的业务指导;市农林局负责农(林)业生产设施设备及林地使用权流转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交易的业务指导;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业务指导和符合规定的农村住房的所有权交易的业务指导;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各类市场使用权交易的业务指导;市科技局负责涉农知识产权交易的业务指导;市水利局负责农村集体山塘、水库使用权交易的业务指导;市公管办负责对交易程序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对进场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采用招标、拍卖、竞价、协议及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具体交易方式,分别由市、镇两级交易中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交易按照《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执行。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按照交易底价或评估价的大小,实行市、镇乡(街道)分级负责制。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单项评估价或底价200万元以上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申请;各镇乡(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农村个人产权、单项评估价或底价200(含)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申请。

各类市场及其摊位交易由镇乡(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特殊情况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由镇乡(街道)视情审定负责。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和委托。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由村级组织提出申请,农民个人产权交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办理有关委托手续。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应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进行操作;进入镇乡(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一般直接委托镇乡(街道)招标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操作。

(二)公告。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同时在本村村级公开栏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审查。报名的意向受让方,应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各镇乡(街道)招标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资格审查。

(四)交易。在公告期限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机构按照公告载明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由双方协商成交并签约,或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农民个人产权可自主选择竞价或协议交易。

(五)签约。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当签订交易合同,并报负责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价格,应以不低于评估值的价格为转出底价;无评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评估的除外),根据市场价格确定转出底价。农村集体产权转让应按规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农民个人产权转让价格由转让者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在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农村产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后,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由交易中心登记后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凭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产权交易合同和《农村产权交易凭证》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鉴证手续。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被审核同意的;

(三)产权已被设置抵押、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条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的交易项目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由镇乡(街道)招标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操作的交易项目免收交易服务费。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市农办、公管办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范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村级组织有关人员在组织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教育、通报批评、扣减年度奖金等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赔偿;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对集体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处置,规避公开交易的;

(二)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产权交易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民主决策,徇私舞弊交易集体产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如有诸暨市、嵊州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诸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嵊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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