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海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转移登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8-05 16:48:37来源:宁海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289
宁自然资规发〔2020〕1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转移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说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是指已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
已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但房屋擅自改建、扩建、重建或灭失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发生权属转移的,适用本规定办理转移登记:
(一)析产;
(二)调剂;
(三)继承;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第四条 转移登记需取得宅基地及住房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第五条 除继承、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外,转移登记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受让方为宅基地及住房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三)用地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浙江省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六条 除继承、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外,必须以指定户主为代表申请转移登记。
第七条 按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协商确定继承份额,拥有确定份额的继承人作为共有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第八条 涉及住房分割的,分割后的住房应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且同步办理原宅基地及住房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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