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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界首市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全文

2018-09-20 11:10:29来源: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234

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界首市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201347号)

201357

为完善市场化资源配置机制,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创新“三资”经营体制,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增长和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增加,为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现就我市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不断活跃,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增加了集体收入,但仍然存在交易范围不明确、交易程序不规范、交易活动不公开、交易监督不到位等诸多突出问题。公开、公平、公正的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能有效提高农村产权交易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能有效杜绝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腐败行为,防止暗箱操作,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将保护农民利益落到实处。为切实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要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重要意义,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工作思路,切实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培育和发展,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加快推进建设。

二、完善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体系

(一)建立市、乡(镇、街道)两级交易平台和村级信息平台。市依托界首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立界首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乡、镇、街道依托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村(社区)依托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站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工作站。原各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职能纳入各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职责范围。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与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依法履行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标、实施、验收、结算等环节的服务和监管。

(二)构建市乡村三级联动运作模式。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是全市集中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有形市场,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全面履行农村产权交易各项服务职能,为全市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单独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在本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增设“农村产权交易窗口”,并逐步建立统一的网络体系,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现网络对接,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易流程咨询、交易报批材料的初审、农村产权交易涉及的农户关系的协调处理等服务工作。村(社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工作站负责提供有关本村(社区)的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发布,协助协调处理农村产权交易涉及的农户关系等,逐步形成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覆盖全市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

(三)引导各类农村产权进场交易。鼓励和引导农村各类产权统一进场,恪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依法确定交易方式,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产权交易质量效益。

三、农村产权交易原则

(一)依法交易原则。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严禁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二)城乡统筹原则。充分利用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在更大范围内公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促进城市、农村生产要素双向流通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及高效利用,让农民在更加充分的竞争中获取更大收益。

(三)公开公正原则。利用市、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通过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村级重大事项实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现农村产权交易收益最大化和集体资产增值的目标。

(四)集约利用原则。盘活现有农村集体闲置资产,提高农村集体资产集约化经营水平;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发展高端高效农业项目。

四、农村产权交易范围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农村土地相关权益流转,包括对耕地(含公益事业预留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养殖水面等进行经营性承包、租赁、转包、入股、转让等多种形式的流转。

(二)农村集体林权的流转,包括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实物资产交易,包括房屋、商铺、农机具、车辆、农业生产资料、村办企业、大宗设备等村集体资产进行经营性承包、租赁以及购置、出售、处置等。

(四)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全市各村(社区)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村集体资金进行的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水利兴修、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安装项目以及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等。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交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依法可交易的财产权益,包括股权、债权、经营权等。

(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八)乡(镇、街道)、村(社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或建设但未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

(九)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

(十)非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股份公司以及农民个人等所持有的股权、资产、知识产权自愿纳入农村产权交易范围的交易。

各乡、镇、街道根据现实条件,坚持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原则,做好以上交易品种服务工作。

五、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程序

凡涉及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产权交易,原则上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等方式公开交易;农民个人和非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以由出让方自行确定。根据交易产品种类,市乡两级交易机构按照“统一受理、分级交易”的方式组织交易。

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项目结合项目要求,可以参照执行):

(一)准备交易材料。主要有村集体经济有关产权交易的会议决议、产权权属方的资格证明、产权权属证明、行业主管部门许可产权交易的审批资料、交易标的情况说明等其他资料。

(二)提出交易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向所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农村产权交易窗口”送审产权交易资料,经乡(镇、街道)交易中心或窗口初审合格后,填写《农村产权交易申请单》,提交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受理。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交易产品种类、数量等确定由市或者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交易机构承办。

(三)发布交易信息。由市统一或由具体承办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在公共媒体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产权交易受让方。

(四)审查受让资料。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市、乡(镇、街道)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资格审查: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2.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3.农村产权交易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组织进行交易。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承办的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经过资格审查的受让方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协议流转、招标、拍卖和挂牌等交易方式,组织双方进行交易。

(六)实施交易监督。市、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活动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管理下进行,对交易过程、交易结果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确认;若交易双方提议司法公证机构介入的,可以邀请公证机构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进行公证。市乡两级要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专家库,扩大参与人员的范围和代表性。

(七)签订交易合同。交易结束后,市、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示交易结果,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农村产权交易公证书》(公证机构介入的),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

六、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

(一)健全申请审核制度。农业、林业、国土、住建、水务等有关单位对农村产权交易相关材料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审核、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农村产权交易窗口”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和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初审合格后,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农村产权交易。

(二)规范交易价格机制。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可以将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参考依据。集体产权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方可交易。

(三)建立变更登记制度。农村产权交易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交易双方须提交《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农村产权交易公证书》(公证机构介入的)和《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材料,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四)健全争端解决机制。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七、加强农村产权交易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管理,成立由市长为组长的界首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全面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具体负责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的范围、品种、交易行为等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充实相关业务人员,实行定编定岗、定人定责。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保障农村产权交易顺利进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二)加快建设,强化考核。20135月底前,市乡全部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并挂牌,力争年内市乡两级交易平台全部搭建完成,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产权全部进场交易。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农村产权交易办法,完善相关制度;市、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提供上网查询服务,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审核农村产权交易文本和交易程序,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登记、鉴证;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价款结算等配套服务,逐步建立统一化、专业化、科学化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各乡、镇、街道要为交易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调整充实人员,确保交易正常开展;进一步核实集体“三资”,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考核办法,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乡、镇、街道美好乡村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加大监管,依法交易。对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国家和本市农村产权交易有关规定的,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界首市,隶属于安徽省阜阳市。位于安徽省西北部,东邻太和县,南接临泉县、阜阳市,西接沈丘县,北接郸城县。辖3个街道12个镇3个乡:东城街道、西城街道、颍南街道;光武镇、泉阳镇、芦村镇、新马集镇、大黄镇、田营镇、陶庙镇、王集镇、砖集镇、顾集镇、代桥镇、舒庄镇;邴集乡、靳寨乡、任寨乡。面积667.3平方公里,人口81.7万人(2016年末户籍)。

界首市历史上就是兵家和商家必争之地,素有“皖西北明珠”和“小上海”之美誉。地貌属沉积平原;地势平坦,西北稍高于东南。气候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河流有颍河、泉河、茨谷河、皇姑河、北八丈河、南八丈河、拉牵沟、东蒲沟等。

界首市旅游景点有首市植物园、泉阳公园、刘秀公园、大黄庙、琉璃寺、七七抗战纪念碑、两湾国家湿地公园、翰墨文化园、万亩森林公园、颍南植物园、莲蒲湖湿地公园、新阳城遗址、臧家公馆、油坊街木楼、界首清真寺、界首豫皖苏军区旧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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