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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1-07-30 10:54:06来源:自然资源部阅读量:4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全面摸清全国补充耕地潜力状况,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推进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政策实施,根据部重点工作安排,部决定开展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官网截图

一、调查评价目标任务

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其他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土地为评价对象,从生态、气候、土壤、区位等方面,构建耕地后备资源分类评价指标体系,逐地块开展调查评价,形成集面积、类型和分布于一体的全国耕地后备资源潜力数据,并与国土调查数据库实现集成,为科学合理开发耕地后备资源、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供支撑。

二、调查评价主要内容

以其他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土地四类图斑为对象,分10项指标逐图斑进行评价,形成是否适宜开发成耕地(即宜耕性)的明确结论。具体评价指标包括生态条件、地形坡度、年积温、年降水量和灌溉条件、土壤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盐渍化程度、土壤pH值、土层厚度、耕作便利度。

在调查评价过程中,应将水资源作为重要约束性指标,按照“以水定地”的原则,以县为单位对区域内水资源尤其是农业灌溉用水进行评价分析,作出是否适宜垦造耕地的明确判断。

三、调查评价方法

(一)“自上而下”统一底图。

为确保调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此次调查评价采用“自上而下”统筹推进的方式,由国家统一制作调查评价底图,各地在省级组织安排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对所有国家下发图斑进行内外业调查评价。

(二)逐地块调查评价。

各省份收集相关工作数据成果,组织各县市对国家下发图斑逐地块开展宜耕性评价,按照“限制性因子”评价法确定每个图斑的宜耕性。

(三)补充调查评价。

各地在调查评价过程中,发现因局部小气候、灌溉条件等因素,有些图斑虽不在国家下发底图范围内,但能够达到评价指标要求作为耕地后备资源的,可以同步开展补充调查评价。

(四)综合评价分析。

各地应结合当地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对形成的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数据成果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和林草等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可行性论证。调查成果应以县为单位逐级报送汇总,省级要对各县市成果进行全面核查,国家将对全国成果进行内业核查,必要时开展外业核实调研,确保调查评价成果质量。

此外,本次调查评价工作后,各地因新建大型水利工程能够有效增加耕地后备资源的,可以省为单位将新增耕地后备资源情况以专报形式及时报部。

四、组织实施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是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调查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一)组织模式。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由国家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统一的调查评价方案和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上报成果进行核查;地方按照国家统一的方案和工作要求开展评价,对成果逐级检查核实,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分析评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在国家方案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省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方案,细化调查评价要求,但评价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方案要求。调查评价工作由省级统筹组织、县级具体实施,各省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省、市统一进行调查评价的方式。

(二)进度安排。

2021年7月底前,国家完成调查评价方案编制,发文部署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以县为单位制作调查评价底图发到各地。

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地方全面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经省级检查通过后,于2022年3月底前将全部成果上报国家。

2022年4月,国家完成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国家级核查。

2022年5月至6月,开展国家级耕地后备资源潜力数据集成,对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完成报告编写。

(三)实施保障。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由部耕地保护监督司、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会同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组织制定统一的技术要求。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省(区、市)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严格按照技术方案有关要求,加强对调查评价成果的审核把关,确保工作质量。各地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调查评价经费,保障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地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范围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资金。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7月2日

附件: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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