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杞县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店示范村创建及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07-28 13:50:15来源:杞县人民政府办公阅读量:689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城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杞县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店示范村创建及资金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5月15日
杞县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店示范村创建及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电子商务示范网店、示范村的培育,切实提升杞县农村电子商务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杞县农村电子商务示范网店、示范村的创建范围为全县农村电子商务网店和行政村。
第三条杞县农村电子商务示范网店、示范村的创建、评选、奖励由杞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创建对象
第四条农村电子商务示范网店的创建对象:我县规模较大、成长性好,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村电子商务网店。
第五条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的创建对象:农村电子商务企网店相对集中或本县范围从事农村电子商务村民较多的行政村。
第三章创建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农村电子商务示范网店创建标准:
(一)网店规模较大,销售本地农特产品的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销售其他产品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
(二)自觉开展网店信用建设工作,守法经营,网店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三)示范带动性良好,能积极组织货源,为10家以上电商提供货源服务。
第七条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创建标准:
(一)农村电子商务网店集聚,示范村创建要有10户以上的网店经营户,或是本村人员在我县从事电子商务人员在20人以上。
(二)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电子商务年销售总额在60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要有1家以上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农村电子商务网店。
(三)配套设施完善,信息网络通畅,物流配送便捷,有相对配套的产业基础。
(四)实施行业信用自律,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组织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
第四章申报和评选
第八条申报。符合条件的网店和行政村于次年的1月向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上报杞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申报材料
(一)杞县农村电子商务示范网店、示范村登记表;
(二)创建单位总结材料;
(三)销售额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审核认定。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后,提交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公开公示。将农村电子商务示范网店、示范村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公布。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表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授予“杞县农村电子商务示范网店(村)”牌匾,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表彰、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奖励
(一)示范网店奖励。本辖区内的网店,按照每年的实际销售额,进行分等级奖励。特别要积极扶持销售杞县本地农特产品的电子商务网店。
1.销售本地农特产品的网店奖励标准如下:①年销售额30万元至5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0.5万元;②年销售额50万元至1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1万元;③年销售额100万元至2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2万元;④年销售额200万元至3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3万元;⑤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且具有一定产品开发能力,有专业的电子商务销售团队,一次性奖励5万元。
2.销售其他产品网店奖励标准如下:①年销售额300万元至5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0.5万元;②年销售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1万元;③年销售额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2万元;④年销售额2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3万元;⑤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3.为加快乡镇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对户籍在乡镇或生产基地在乡镇的电子商务示范网店,按常规奖励标准的35%给予奖补。
4.对创建成功的电子商务示范网店,每年可安排2名经营管理人员免费参与政府组织的农村电子商务青年精英班培训及外出电子商务考察。
(二)示范村奖励。对于创建“杞县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成功的乡镇行政村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杞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当年度发生严重侵权、欺诈、商业贿赂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电子商务网店(村),取消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
第十六条本办法即日起试行,暂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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