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7-27 17:49:20来源:新郑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07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农村饮水安全关系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是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之一,为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全面实现“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的目标,结合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相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主体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千人以上千吨万人以下农村饮水安全供水(联村、单村)工程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工程建设(巩固提升)工作、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工程建设后移交受益村运行管理,受益乡镇(管委会)监督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水安全供水(乡、镇水厂)工程(政府投资为主)的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工程建设(巩固提升)工作。工程建设后由市供水公司运行管理,受益乡镇(管委会)协管。
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村,因企业生产、修路、村庄建设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水源水质污染、工程废弃或拆除造成新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所在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解决。
二、明确农村饮水安全主体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千人以上千吨万人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站的主体责任,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
市住建局是全市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厂的主体责任,统筹负责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
三、明确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行业监管责任
市水利局、郑州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卫健委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饮水安全工作的监督、考核、督导等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相关工作,切实承担相关责任,行业监管建设资金依据计划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市水利局全面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每年至少一次),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市水利局负责设立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标志。
郑州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负责2019年底前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水源地进行环境监管。
市卫健委要进一步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依据发改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25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合理的水质监测项目和频次,以满足农村饮水工程的常规水质监测需求。年度水质检测报告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及时存档,检测结果报新郑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部门。市卫健委依据监测计划向市政府申请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据实拨付。
四、明确农村饮水安全的运行管理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明确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由乡镇(管委会)明确主抓领导,负责辖区内千人以上千吨万人以下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站运行管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实行综合治理,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向水源地排放,全面取缔保护区内违法建筑与污染水质的项目。各村委会要明确供水工程责任人、水管员,负责本村范围内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以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经营、管护及维修。
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千吨万人以上集中供水厂建立水质化验室或配备水质快速检测设备(水质检测相关设备购置资金据实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好日常水质检测工作,为群众饮水安全提供保障。明确市供水公司各镇(乡)级供水机构负责辖区内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厂的运行管理工作。
所有集中供水厂(站)要在集中供水厂(村委会)明确位置安装农村饮水安全宣传栏,公开水价价格、水质监测、工程维修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从业人员要办理健康证,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五、明确工程维修机制
建立市级维修基金专户机制。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运行和维护,长期发挥效益,市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列支150万元,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市级维修基金。
市级维修基金由市水利局统一调配使用,要按照专人负责、专款使用、建立台账、确保管好、用好维修基金,不得挪为他用。市级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千人以上千吨万人以下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站管理院整修、水源补给、设备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费用;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厂由市供水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企业管理模式,不再使用市维修养护基金。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备日常维护费用以及水管员管理费用等由所在乡镇制定补助办法,由乡镇财政补贴解决,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六、明确水费定价机制
千人以上千吨万人以下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站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供水成本、管理费用等变化,由村民委员会和用水户代表自主核定确定,并适时调整,要落实水价决策听证制度;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厂水价由市发改委同财政、住建等部门协商核定。
供水管理单位应积极宣传水价定价政策,保证用水户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明确工程考核奖惩长效机制
为确保工作落实成效,由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卫健委、郑州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考核组,细化考核办法,将供水厂(站)环境卫生、值班、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加药消毒使用、水质检测结果、供水管网保护、水费收缴、维修服务、群众满意度、信访问题、运行记录档案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标准,定性考核结果。每季度至少抽查一次,建立年度考核、奖惩和通报制度等长效机制,督促各乡镇(管委会)强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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