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镇原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9-13 10:59:11来源:镇原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407
镇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原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8〕38号)
2018年4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农村产权交易。
(二)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的原则,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三)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原则,集约、节约、利用好农村资产资源。
(四)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的原则,着力推进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四条本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拍卖、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在镇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资产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原则上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均可进入市场流转交易,但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农户及新型经营主体流转经营权);
(二)林权(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农户经营管理的);
(三)农村集体资产;
(四)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五)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六)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
(八)其他品种。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六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是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政策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功能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承担全县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管理和服务功能。乡镇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所,负责辖区内产权流转交易的政策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及有关产权交易事项落实后的经营监督等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也可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授权下开展产权交易活动。
第七条镇原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牧局,负责日常工作。县农牧、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国土、住建、水务、林业、工商、人行、金融办、法制办、经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
第八条县国土、水务、农牧、住建、林业、科技等相关部门制定产权交易规则及统一规范格式文件,报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施。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转让、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所或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所有交易应当遵循分类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四)转让标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窗口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类交易规则,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三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按规定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进行协商谈判、竞价或招投标,交易成功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六条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县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必须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应当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确定评估值;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其他产权转让价格可以参考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或县产权交易中心无偿提供的价值评估,也可由转让方受让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为了规范农村产权的有序流转,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减轻农民负担,对进入交易市场的农户个人产权免收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纳入本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库。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交易中心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转款使用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三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县国土、水务、农牧、住建、林业、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县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工作统一移交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的由其进行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村民会议的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三)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林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农户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2.专利权交易收益为专利证书上标注的专利权人(个人或组织)所有;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镇原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者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对隐瞒集体资产或暗箱操作不公开处置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的,依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外商受让农村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注:镇原县,隶属于甘肃省庆阳市。位于庆阳市西南部,东临庆城县、西峰区,南界泾川县、崆峒区,西接彭阳县,北靠环县。辖7个镇12个乡:城关镇、屯字镇、太平镇、三岔镇、开边镇、平泉镇、孟坝镇;临泾乡、南川乡、上肖乡、新集乡、方山乡、殷家城乡、马渠乡、庙渠乡、武沟乡、郭原乡、中原乡、新城乡。面积3500平方公里,人口51.98万(2012年)。
镇原县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县,也是全国592个国扶贫困县和甘肃中东部18个干旱县之一。地处黄河中游黄土高原沟壑区,是陇东黄土高原的主要组成部分,地貌山川塬兼有,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气候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山有原峰山、潜夫山、鸡头山等,河流有蒲河、交口河、茹河、洪河等。
镇原县旅游景点有潜夫山森林公园、镇原县博物馆、中国人民抗日红军援西军纪念馆、屯字镇战役纪念馆、高庄遗址、黑土梁遗址、洞洞沟遗址、大塬遗址、段家坪遗址、川口遗址、彭阳古城、王符墓、胡国珍墓、玉山寺石窟、天恩寺、石崆寺、白马池、太阴池、翟池、五指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