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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关于按时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1-07-23 10:51:27来源: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242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工作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4〕34号)精神,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省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正确开展按时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黔不动产组办发〔2020〕1号)、《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仁府办函〔2020〕165号)要求,现将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握工作重点,全面摸清底数

为确保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和登记成果汇交国家登记平台。市自然资源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调查登记工作为重点,按照不动产登记要求,加快推进权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2021年3月1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组织各部门和各村(居)干部,再次全面查清辖区范围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对已调查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认真统计。再次完善《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仁府办函〔2020〕165号)要求的调查摸底附表,清理土地登记档案和台账。

二、把握工作原则,稳步推进调查和登记工作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全面覆盖和因地制宜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实事求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工作部门要实事求是开展工作,充分利用已有的建设用地、宅基地登记颁证成果,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工作底图,现状调查为依据,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上的房产基本情况。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维护群众利益,严守政策底线,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全面调查。全面开展我市行政区划土地上进行建房行为的现状调查,无论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获得建设规划许可、是否按程序审批、是否属于一户一宅、是否超过用地面积限额、是否超建筑面积等,无论其属于居住用地、农副产品加工、仓储、商业门面、乡村农家乐、餐饮、娱乐等各种现状用途的用地,都要纳入调查范围,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为今后分类处理提供全面、准确、详实的基础数据。

(三)坚持便民高效。针对“两权”确权登记工作面广、量大的现状,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集体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在乡镇设置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群众不动产登记申请,并及时将有关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公告,保障群众知情权。

(四)坚持分类处置。根据调查结果,结合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政策规定,对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调查登记涉及的使用权人和产权所有人进行分类,按照准予登记和不予登记两种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三、分阶段组织实施“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一)第一阶段(2021年6月底以前完成)。对旧房、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政策性建房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使用权“房地一体”登记。

1.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修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其房屋,范围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所需权属来源证明资料:房屋照片及公示照片(公示期为30日后无异议),旧房证明(村民组长签字、村(居)委会审查签字盖章、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

2.已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其房屋。包括已登记和未登记的,已登记的按照群众意愿,愿意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给予登记。

所需权属来源证明资料: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

已登记的认定标准:一是有登记档案;二是登记档案遗失,有登记台账签字记录、有权利人领证回执;三是登记档案、台账都遗失,但权利人持有土地使用证。

3.政策性修建的房屋,如茅危房改造、地质灾害搬迁、精准扶贫修建、政府性工程搬迁等修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其房屋。

所需权属来源证明资料:属地质灾害搬迁的,须提供市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件,文件需载有搬迁户姓名及搬迁修建宅基地面积等内容。属茅危房改造的,须提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件,文件需载有茅危房改造者姓名及批准改造宅基地面积。属移民搬迁的,须提供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移民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件。属精准扶贫修建的,须提供市扶贫办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件。属政府性工程搬迁的,须提供《安置协议》。

(二)第二阶段(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1987《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今,未经审批占地建房且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划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使用权“房地一体”登记。

该类房屋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如处以没收的,缴清没收作价款后,再予以登记;如处以拆除的,一律不予登记。

四、严格审查把关,准确把握不予登记的几种类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准确掌握以下不予登记的类型:

(一)不符国土空间规划,不符合“一户一宅”,出卖、出租、赠与其原有宅基地后再建成宅基地的;

(二)因政府性工程建设拆迁、异地扶贫搬迁等已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的;

(三)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

(四)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

(五)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不属政府政策性建房和不属合法取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五、确权登记有据可依,严禁弄虚作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权利人提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据进行严格审查、甄别。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有以下形式:

(一)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许可证、使用证等;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决或调解书;

(四)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五)遗产继承、遗赠等有关协议、遗嘱;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关于宅基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批复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尊重历史原因,分阶段、分类型认定确权登记面积

由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在《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没有统一的建设标准,国家、省级层面出台的文件规定也较迟,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的面积认定采取分阶段、分类型进行。实行宅基地面积和建房面积双控制,宅基地面积包括主体房屋占地和附属房屋占地面积,房屋面积包括主体房屋面积、附属功能房屋和主体房屋联建为一体的面积。具体认定如下:

(一)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翻建、改建、扩建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实际面积认定。

(二)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面积认定标准:

1.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按批准面积予以认定;超出批准面积30平方米以内,且符合规划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认定;超出审批面积30平方米以上,符合规划的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薄和证书中予以标注。建筑规模控制在三层以下(含三层),最高不得超过《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仁府办发〔2020〕26号)规定的最高面积限额390平方米,超出部分在登记薄和证书中予以标注。

2.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且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每户宅基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和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城市郊区、坝子地区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丘陵地区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山区、牧区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超出限额部分在30平方米以内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登记;超出限额部分在30平方米以上的,只登记批准面积和超出的30平方米限额部分,超出30平方米以上部分在登记薄和证书中予以标注。建房规模控制在三层以下(含三层),最高不得超过《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仁府办发〔2020〕26号)规定的最高面积限额390平方米,超出最高限额部分在登记薄和证书中予以标注。

3.宅基地和房屋实际面积超过认定面积的,但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有一个子女已婚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城镇居民、国家干部、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除外),经确认可以分户的,给予分户登记或按共用宗登记。分户后仍超出宅基地限额和房屋限额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登记。

(三)因继承、离婚等分家析产的,可分别提出申请,以原有的合法宅基地和房屋面积进行分割登记,且分割后的房屋必须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无法分割宗地的按共用宗申请登记。

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做到无遗漏、无差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利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成果。联合公安部门,摸清农村户籍数量,严格筛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身份及建房情况,成员身份由村(居)委会予以认定。认定时特别注意以下几个类型的认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派生人口,如:出生、领养、寄养、婚入,户口已婚迁到居住地的外嫁女除外;

(二)进城入户的农村人口,原户口已注销;

(三)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已享受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

(四)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学、因移民(华侨)等原因,现属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八、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在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以未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以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确权材料为基础,简化手续,优化流程,以镇(乡、街道)、村(居)和村民组为单位,统一组织农户申请,使用省不动产登记云平台完成登记。

(二)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因权利人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按照“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

(三)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特别是完成房地一体实地测绘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抓紧办理登记,确保在2021年底全面完成应登记未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四)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成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无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完善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五)对合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不符合规划或无建设相关手续材料的,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批准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和规划手续。

(六)对原撤乡并区、撤区并村,原人民公社,原生产大队等使用的集体土地和地上构建筑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确权登记。

(七)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八)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

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的,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

3.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九)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十)原镇(乡、街道)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关停等不再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原镇(乡、街道)企业或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材料办理转移登记。若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该地块且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

九、确认事项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对于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事项:登记申请人的身份、房屋建设年代、登记面积、分户等,由村民组认可、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并公告,经1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确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含集体建设用地房屋所有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人民政府确认。

十、加大人民调解力度,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尽可能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做到矛盾不上交、做事不推诿。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以下纠纷适合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

因家庭内部涉及不动产分割、继承、转移等情形,关系到各权利人合法利益的,由各权利人自行组织协商,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组织协商,协商一致的,按协议明确权利人主体;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部门处理意见,明确权利人主体。

十一、分级负责,优化登记流程,及时办理登记

本次登记工作采取村(组)为单位统一申请,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该村组符合确权登记规定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报表录入(报表详见附件),并由主要负责人逐级审核签字盖章确认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批量登记。具体流程为:

(一)村(居)委会以村民组为单位,统一收集该村民组符合确权登记不动产的相关基础信息录入报表,分别由村民组长签字、村(居)委会主任审查签字盖章,包村乡镇领导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

(二)受理(初审),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根据乡镇(街道)签字盖章确认表册内的信息,完成前期由资质单位收集的《权籍调查表》中相关内容的填写,并对随同该表册对应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表及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落宗、登记、缮证。

(四)颁证。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登簿打印的不动产权证书签字领取后,通知权利人带上身份证件,到自然资源所签字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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