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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务川自治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

2021-07-22 15:11:14来源:务川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2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推进村庄城镇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消防条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务川自治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官网截图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居民新建、改(扩、翻)建住房的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房坚持符合规划、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经济安全、美观适用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城镇规划、严格执行“一户一宅”(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规定的用地限额标准的宅基地)。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公共设施保护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地质灾害隐患区、工业(农业、文化产业)园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古大珍稀树木周边50米范围等限制建房范围内建房。

农村居民建房鼓励(或推广)使用具备资质的房屋设计单位设计图纸或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推荐的通用施工图纸,符合《农村防火规范》相关要求。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途、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对建设用地是否符合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等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以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宅基地的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按照单位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在审批过程中涉及到本行业有关政策的界定,并作出有关意见。各单位务必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明确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林业站、水务站等有关机构在资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及办理期限。要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面积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宅基地的;

(二)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四)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五)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六)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 农村居民异地新建房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成后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物;

(二)原宅基地面积可以整理或复垦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同所在地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农业服务中心组织住户及时整理或复垦。

第八条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除户籍在册人员外,下列人员应计入本户人口:

(一)家庭成员中户口迁出但仍在大中专等院校就读的学生;

(二)家庭成员中户口迁出的现役义务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计入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1.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建筑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360平方米以内。

2.宅基地面积计算方式:建筑物和建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3.农村居民建房宅基地规划选址在交通道路沿线的,其建筑物边檐距道路边沟外沿的最小距离不得低于下列标准: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村)道5米;宅基地规划选址在交通道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安全视距规范要求确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不予审批:

(一)申请宅基地不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城镇规划的;

(二)分户申请宅基地户主未达法定婚龄的;

(三)已有一处宅基地且已达规定限额面积的;

(四)原有住房被征收后已进行补偿安置的;

(五)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政策性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六)户口迁入本集体,但原籍仍有住房的;

(七)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八)申请宅基地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

(九)申请宅基地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

(十)申请宅基地位于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区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项目规划区以及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旅游景区的;

(十一)申请宅基地属于影响历史文物古迹、古大珍稀树木、国防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安全的;

(十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按照公开高效便民和先规划后审批再建设的原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复印件(出示原件);婚姻状况材料;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申请户主签认承诺书。

(二)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收到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三)上报。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四)审批。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林业站、水务站等有关机构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相关机构应当在收到农村居民提交的建房申请和宅基地申请之日起,分别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审批或许可决定。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所需报批时间除外。乡镇(街道)根据各单位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五)监管验收。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一是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街道)要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等机构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相关规定等。二是在开工前,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等机构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三是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街道)组织相关机构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乡镇(街道)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常态化开展监管服务工作。

第四章 监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农村居民建房行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农业服务中心、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分局等相关机构负责人为监管具体责任人。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负责居民建房用地标准、规划及建房活动等监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申报农户主体资格审定、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建房活动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分局负责对辖区内违规建房行为进行查处;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房屋规划指标执行和建设活动监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房屋与道路间距监管;林业部门负责林地占用监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建房申请、建设和竣工验收监管,确保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申请率、审批率达到100%,对辖区内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负责巡查、制止和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 在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未按审批手续超面积修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建房手续,强行修建的按违法建设予以处理。未审批和未按要求修建的建(构)筑物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的,由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材产品用于农村居民建房的,由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在农村居民建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相关人员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城规划区、国家或省级历史文化名村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建房按务府办发〔2013〕168号和务府函〔2013〕13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7月20日起施行,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日施行的《务川自治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务府办发〔2014〕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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