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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道真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2021-07-22 15:09:24来源: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964

为切实规范和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电〔2017〕18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省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关于抓紧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道真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一、目的和意义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的建(构)筑物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尊重历史,结合实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

(三)全面覆盖,依法登记。本次采用总调查的模式,遵循“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的原则,根据相关技术的规定要求,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坐落、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形成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为今后分类处理提供全面、准确、详实的基础数据。依法办理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工作经费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按270元/宗进行预算,其中作业单位240元/宗、乡(镇)20元/宗、县直部门10元/宗。工作经费按三年分期分批解决。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宗数以乡(镇)、街道办和作业单位共同认定的数据为准。

四、工作任务

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以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确权材料为基础,简化手续,优化流程,以乡镇、村组为单位,统一组织农户申请,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特别是完成房地一体实地测绘的宅基地,要抓紧办理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2020年底前,完成全县农村地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率达到80%以上,即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已登记宗地数(已发证宗地数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发证宗地数之和,其中原证换发为不动产权证的宗地不得重复计算)占应登记宗地数的80%以上。2021年底前,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登记资料清理整合,农村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逐级汇交至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五、工作内容

(一)不动产测量。对辖区内所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外业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不动产权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等。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权籍调查。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为基础,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调查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建(构)筑物权属等基本状况,并在各村(社区)进行确权登记信息公示。

(三)登记颁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范围、面积,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四)数据库建设。在权籍调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等技术标准要求建设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及时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实行电子化管理。

六、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10月20日前)

1.制定《道真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成立乡(镇)、街道办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及分工;

2.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于2020年10月20日前完成工程招标投标,10月底前完成县级业务培训并开展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3.大力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乡(镇)、村组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农民参与的主动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外业调查、内业工作阶段(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3月31日)

1.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整合调查成果并登记发证。由村(社区)工作人员收集每宗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并全程带领作业人员逐户逐栋进行测绘,确保“权属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对长期在外的农户提前通知到位,对确实不能回家办理的,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人可通过书面委托代理人代办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办理。

2.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3.地籍测量。对实地权属调查中确定的所有宗地界址点、地籍要素等进行测量采集。

4.数据库建设。严格按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等技术标准要求,对测量成果(包括本次调查成果和历史成果)进行数据的转换、编辑、建库,包括地形、权属、地类等信息以及数据库内容、数据的分层与编码、库体结构等均应符合贵州省相关规定和用户指定的地籍信息系统的需求。

(三)审批登记、颁证阶段(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由乡(镇)、街道办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对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宗地,完善相关资料后报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符合登记颁证条件的,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检查验收、成果汇交阶段(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县级、市级检查验收;

2.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登记资料清理整合,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资料的电子化,并逐级汇交至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七、工作方法

各乡(镇)、街道办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与我县“三变”改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一)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指住房、永久性厨房和畜圈,不包括院坝)进行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4.对于2009年12月31日前房屋已经建成,但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属于合理住房用地需求的,其宅基地和房屋面积、房屋建设年代以及分户等情况,经村民小组、村(社区)委员会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属于合法使用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确权登记。

5.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6.对于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

(二)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1.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2.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3.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三)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四)注重现实,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充分运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参照不同时期的政策界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工作。

1.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地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地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六)规范操作,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登记发证:

1.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以兴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4.“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5.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6.1999年后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7.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通过确权合法化,不得办理登记。

(七)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处理办法

在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位于城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城镇规划区外的,由村(社区)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办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严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挂帮领导包村、干部包户的责任机制。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年终目标考核,对未按时按质完成工作的,严格奖惩兑现。从2020年10月1日开始,各乡(镇)、街道办在每月1日前上报上月工作进展情况。

(二)注重协同推进,强化部门职责

各乡(镇)、街道办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协同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1.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负总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该项工作的整体开展。

2.县委办(督查股):全程参与工作进展,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乡(镇)、街道办和部门按督查要求进行处理。

3.县自然资源局:代拟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做好业务指导,并加强作业队伍的监管,完成成果资料审核及上报等。

4.县财政局:负责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

5.县农业农村局:对农村宅基地手续的审批及补办进行业务指导。

6.县司法局:对本级拟定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政策进行审查。

7.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8.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户籍资料,及时处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9.乡(镇)、街道办:对辖区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负总责。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面开展工作。负责基础数据摸底调查工作;负责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补办以及规划许可;做好辖区内权属争议调处及社会稳定工作。按照月报制度及时报告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组织各村(社区)开展好宣传发动工作,指派专人带队联系农户,协助作业单位做好相关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收集工作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10.各村(社区):组织村组干部全程参与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织、协调、配合作业人员进驻本村实施外业测量和调查工作;参与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织干部收集村民权属来源证明、分户、身份证、户口信息等资料;组织村民邻里之间指界签章;负责相关资料公示及相关证明出具等。

11.县委宣传部、信访局、档案局、扶贫办(移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保障成果质量

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办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深入一线,充分了解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交办或挂牌督办,并持续跟踪督促问题处理情况。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通报、约谈等方式处理,对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或故意弄虚作假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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