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2021-07-16 10:32:56来源:钟山区委“三变”改革办阅读量:760
为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进一步健全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障土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农业部、中农办、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和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农产发〔201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总体部署,扎实推进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按照“市场运作、风险可控、自主自愿、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引入保险机构对农村土地流转双方的合同行为进行保险,进一步健全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运作原则。坚持政府扶持引导、市场化运作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支持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
(二)坚持风险可控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建立高效务实的催收追偿机制,做到依法合规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充分发挥土地流转农户和市场经营主体的主体作用,尊重土地流转当事人的选择,建立激励政策,完善配套措施,进一步调动土地流转双方购买保险的积极性。
(四)坚持循序渐进原则。稳妥推进全区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工作,鼓励新增土地流转的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履约保险,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应制度政策,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开,力争用几年时间实现农村土地流转履
约保证保险参保覆盖面达到90%以上。
三、运作机制
(一)险种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称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向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投保人未按照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履行支付流转费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二)参与主体
1.投保人:与转让方订立《流转合同》的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
2.被保险人:拥有土地经营权且与受让方订立《流转合同》的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3.试行保险公司。与钟山区签订土地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作为试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
(三)保险期间
一年一期,即签订保单之日后的首个尚未付费的流转年度。
(四)保险金额及费率
保险金额为投保人投保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年度流转费。保险金额=每亩年度流转费×流转面积。保险费率为3%。
(五)投保费用
年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每亩年度流转费×流转面积×3%。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区级财政补贴保费的50%给投保人。
每亩每年对保费补贴上限总额不超过8元,超出部分由投保人自行承担。赔付标准则为年度全额土地流转费;土地入股的仅赔付年度保底部分,不赔付年度分红部分。
(六)投保方式
投保人必须全额将保费一次性交付给保险公司,待保险公司出具相应的保单后,投保人将保单、保费发票等资料按规定申请保费补贴。
(七)业务流程
1.交易鉴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进入区或镇(乡、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由该平台统一办理交易鉴证,并在流转交易合同(原则上由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供示范文本)签订生效之日起30日内,购买保险。已经完成的土地流转项目,应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补办交易鉴证。
2.投保申请。土地流转双方向保险机构提出购买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服务申请,并提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及备案证明、交易鉴证书等相关资料。
3.登记存档。投保人购买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后,保单原件交于被保险人存档保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副本和保单副本由保险人归集,转交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登记备案。
4.续保申请。投保人应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将支付土地流转费的日期(截止日)约定为续保日期(截止日)。投保人应在续保日(截止日)前自行办理续保手续,保单原件交于被保险人存档保管,保单副本由保险人归集,转交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登记备案。
5.保险理赔。保单生效后,土地流入方(受让方)违反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逾期7天以上未支付流转费的,投保人须如实告知保险人违约情况。自土地流转费约定支付时间之日起60天,为赔款等待期。赔款等待期内,村委或村集体组织应主动与土地流入方(受让方)沟通协商,力争足额支付土地流转租金。若赔款等待期内仍追索无果,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可以按照有关保险条款申请赔付。所在村委(村集体组织)或农户必须立即报案并向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如果超过30天没有报案,即视为放弃索赔,所有责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6.风险保障金返还。对已缴纳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的投保人,转入履约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收验保单原件确认存档后,由被保险人向镇(乡、街道)财政提出申请办理投保人风险保障金返还手续。投保人原缴纳的风险保障金由相应镇(乡、街道)予以一次性全额返还。区、镇(乡、街道)安排的相应的风险保障金也可同步一次性全额退出。
四、风险管控
(一)试行风险收益共担共享机制
1.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采取利益共享的机制。根据年度收缴总保费,扣除保险机构税收、人员车辆等费用(按照保费的20%计算),减去违约理赔款,加上其他收益,计算出年度收益,
年度收益按照区级财政和保险机构双方各50%比例分配。试行保险公司将款项打入区财政指定帐户,在次年的3月份计算。(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2.当保险人的赔款金额(已决赔款+未决赔款)达到保险人实收保费的100%时,暂停新承办该项业务,已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建催收小组。若当年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赔付在保费总额的100%之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若当年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赔付超出保费总额的100%之外的,由区级财政、保险机构双方按照各自承担50%的比例进行赔付。(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乡、街道〕)
(二)实行违约支付权益转让制度
投保人出现违约情况,在赔款等待期内,若被保险人将土地经营权重新流转并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被保险人无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若处置资金不足,保险人赔偿不足部分。被保险人获得赔款后,将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在赔款金额范围内,对违约投保人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赔款金额后,剩余部分返还被保险人。追偿过程中,被保险人须积极配合保险人开展工作。(牵头单位:所涉及的镇〔乡、街道〕)
(三)实行投保人续保预警制度
投保人至续保日(截止日)仍未办理续保手续的,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发出续保提醒,同时向被保险人发出预警提醒。被保险人催缴无果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置。(牵头单位:所涉及的镇〔乡、街道〕)
(四)实行土地流转违约失信黑名单制度
建立土地流转经营主体专项名录库,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恶意违约行为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全区公开。凡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将取消在本区范围内办理土地流转和申报相关财政奖补资格。并将失信黑名单信息接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系统,作为银行放贷的信用依据。(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区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动员。把宣传动员贯穿于工作始终,层层动员、逐级宣传,并通过保险知识培训、电视广播、发放资料等方式,对推广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作用和意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土地流转农户和规模经营业主的保险意识,提高投保的积极性。
(二)规范基础工作。引导土地流转双方按照租赁、转让、股份合作和委托流转等具体形式,签订流转交易合同。认真落实流转交易合同备案制度,严格审查合同要素的合法性、真实性和项目的可行性。
(三)强化组织保障。以区农业农村局为主、区林业局为辅,负责做好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牵头组织实施工作,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指导镇(乡、街道)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积极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保险承保和理赔。区委“三变”办要强化组织协调,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区财政局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管,对违反补贴申报程序、弄虚作假以及违规使用保费补贴资金等情况,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区政府金融办配合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动态跟踪检查当地保险工作的推进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
组织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协调解决。
(四)加强扶持保障。区财政局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通过补贴资金扶持,引导土地流转农户和规模市场经营主体自愿参加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对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受让方申请土地经营权直接抵押融资的,相关涉农金融机构在融资额度、融资利率以及融资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并进一步缩减审贷周期。
(五)强化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要把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推广工作作为农村改革试点试验的重要内容,由区委“三变”办、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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