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21-07-06 17:32:52来源: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阅读量:7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粤农规〔2018〕6号)、《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农〔2015〕22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与复核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核算,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生产经营规模适度,集约化、商品化水平较高,且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能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录入农业农村部名录库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与复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经认定或复核通过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可优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并优先作为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推选对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应遵守半年报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生产经营情况。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体要求
符合《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引用最新文件)要求。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具备基础配套设施完善、运行管理模式佳、农产品质量安全优、市场风险控制好等条件,能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二)基本条件
1.经营者资格。经营者应具有农场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农民(农村社区居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2.劳动力结构。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于2人,没有长期雇工或者长期雇工数量少于家庭劳动力数量,在农忙季节可以有一定数量的季节性雇工。
3.收入构成。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以农业生产和经营为主要产业,家庭农场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农民人均纯收入5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以统计局数据为准)。家庭年从事农业纯收入在8万元以上。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分包。
5.管理规范。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优。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模式,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主要农业投入品建立进出台账,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二是科技示范带动作用强。注重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在同地区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并能带动周边农民科学种养;三是管理科学化。自觉获取市场信息,制定明确发展规划,有完善的生产管理和财务制度,有较为完整的财务记录; 四是依法诚信经营,全年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无社会不良记录;五是土地流转程序规范,依法依规流转并签订流转合同,具有平台(三资及产权交易平台)流转意识。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按属地原则,由家庭农场直接向家庭农场所在地的镇提出申请。
第七条 按照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填写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镇负责审核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经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县级农业部门。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复核)表》(见附件);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等情况,发展计划等;
(三)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及相关制度、附属设施、生产基地等证明材料(如照片);
(四)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果在土地流转平台进行流转的需提供流转信息截图;
(五)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七)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农场从业人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上一年度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九)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
(十)其他证明材料,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顺序装订成册。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九条 由县级农业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镇推荐上报的家庭农场进行评审,根据标准择优确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
第十条 经县级农业部门评审确定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挂网公示15天,无异议后,由县级农业部门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第五章 复核办法
第十一条 建立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复核认定制度。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
第十二条 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三年一次的复核认定制度。复核程序:
(一)县级农业部门发出复核认定通知;
(二)到期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按申报程序第三点第八条的要求,将申报复核认定材料报送镇进行汇总、审核,填写《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复核表》并出具是否合格的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县级农业部门;
(三)由县级农业部门组织进行复核评审,通过复核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经县农业部门挂网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由县级农业部门发文公布复核认定名单。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有关优惠政策;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三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因客观等原因需更改名称的,由农场业主及时提出更名申请,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并将变更证明材料报当地镇及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经相关监管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财政扶持资金使用不规范,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
(七)由于农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 各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关扶持措施,鼓励扶持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3年,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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