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垦利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全文
2018-08-21 11:23:22来源:垦利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551
关于印发《垦利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垦办发〔2017〕13号)
2017年4月1日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省级试点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7〕7号)精神,按照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试点思路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探索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既要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要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性,构建集体资产运行新机制,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坚持依法有序和民主决策。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和工作程序。现阶段,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得打破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界限,防止外部资本侵占和内部少数人控制。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民的选择和创造,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民主议决。
——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综合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性质的集体资产和不同情况类型的村,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区别施策,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避免产生新的矛盾,保持农村和谐稳定。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各项改革举措有效落地。
(三)目标任务。清理核实村集体所有资产,探索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合理有效机制,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经营机制。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确权到户,将其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和收益权落实到位。在此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健全集体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对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建立集体统一运行管护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一)试点范围。在每个镇(街道)选择1个基础条件具备、群众有改革意愿的村部署开展试点。试点期间,各镇(街道)每月月底前将试点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报区产权改革办公室,全部试点任务于2017年12月底前结束。试点任务结束后,试点镇(街道)应提交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措施、经验模式、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二)试点内容
1.清产核资。在镇(街道)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镇(街道)经管部门和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会计(报账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对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无异议后,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类登记造册,报镇(街道)备案。资产规模较大的,可聘用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成员身份确认。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按照“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村规民约为参照、以民主决策兜底”的办法,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将确认方案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试点期间,镇(街道)探索制定指导性的成员身份确认规范,以村(社区)为单位制定成员身份界定具体办法。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3.资产量化。资产量化范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经营性资产和纳入改革范围内的其他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非经营性资产,登记造册,建立有效管护机制,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对资源性资产,加快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及信息化管理工作。
4.股权设置。各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股权设置方案。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集体股的设立与否及所占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决定。个人股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当地情况设置,可以仅设置人口股,也可以根据人口数量和成员在集体内劳动时间及贡献,分别设置人口股和农龄股(劳龄股)等。
5.股权管理。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集体资产量化为股权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在股权静态管理模式下,量化的股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提倡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6.登记注册。完成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和管理等环节的村,应制定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成立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等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7.资产运营。对集体资产应采取市场化运营方式,可以由改制后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托管、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由其他主体经营或与其他主体联合经营。无论采取哪种经营方式,都要有利于集体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并实现可持续利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
8.财务管理。新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成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改革前和改革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衔接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新模式。
9.盈余分配。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坚持“盈余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盈余分配,确保股东利益。盈余分配要做到兼顾股东权益和集体经济组织公共、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年终财务决算和盈余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10.权能拓展。镇(街道)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积极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继承及抵押、担保权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11.管理监督。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实行民主理财,切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决策权。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明晰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发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新集体经济组织作用,探索新型农村治理结构。资产规模较大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和规范管理,推行政企分开,加强社会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承担试点的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推进机制。承担试点的村(社区)要成立试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做好宣传发动。各镇(街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全面、客观、详实地解读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阐明意义,讲清政策,明确权责,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搞好指导督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综合协调,指导试点村做好各项工作。区里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督导检查,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预期效果
(一)在制度改革方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不清、集体经济权能不完整、生产要素配置不合理等问题,明晰每个村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产权份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将由“共同共有”变为“人人按份共有”,产权制度发生根本变化;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股份(份额)分红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资产收益权,让农民群众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主体、决策主体和受益主体。
(二)在经济成效方面,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补齐农民财产性收入这块“短板”,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集体资产权属关系得以明晰,农村居民可以在取消户籍性质标识的情况下继续享有原有合法权益,实现“带房进城”“带权进城”,从体制机制上进一步破解土地对农村居民的束缚,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
(三)在社会成效方面,基于集体经济的基本特性,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经成为破解农村众多矛盾问题的“关节点”,成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牛鼻子”。通过“还权于民”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可以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同时有效解决长期存在的因土地征占、资产处置、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全区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的社会稳定。
注:垦利区,隶属于山东省东营市。位于东营市中部,东濒渤海,南接东营市东营区,西北望利津县,东北邻东营市河口区。辖2个街道5个镇1个省级开发区:垦利街道、兴隆街道,胜坨镇、郝家镇、永安镇、黄河口镇、董集镇,山东垦利经济开发区。面积2331平方千米,人口24.82万(2013年常住)。
垦利区地貌为典型的三角洲地貌;地势自西南至东北呈扇形微倾斜。气候属温带季风气候,河流有黄河、溢洪河、永丰河、张镇河、小岛河、广利河等。旅游景点有黄河口生态旅游区、民丰湖公园、黄河入海口生态农业观光园、渤海垦区革命纪念馆、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宋生态农业观光园、天宁寺、红光渔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