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谁缴纳?要注意哪些点?
2021-06-29 18:24:04来源:农交网阅读量:8282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简称新增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那么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谁缴纳?要注意哪些点?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谁缴纳?
目前涉及新增费的主要文件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2〕151号)、《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等。
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
(3)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4)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要注意哪些点?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提高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同时,根据各地行政区划变动情况,相应细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细化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详见附件2。
今后,财政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土地调控政策需要,结合各地基准地价水平、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面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状况,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布。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成管理方式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同时,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库。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监督解缴。
不能“羊毛出在猪身上”,市、县不能将新增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也不能采取“以租代征”等方式逃避缴纳新增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