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上停车位归谁所有?《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2021-06-29 11:31:45来源:农交网阅读量:7586
2021年初始,迎来了《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我们的生活也将迎来很多的变化。对于房地产行业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车位、车库归属问题,《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小区地上停车位归谁所有?
一、小区地上停车位归谁所有?
主要看是否属于容积率的地上建设面积内,是否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如果不属于容积率的地上建设面积内,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即便该车位在设计方案规划范围内,其性质亦为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将开发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之规定。
二、《民法典》是如何规定地上停车位归属的?
1、《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从文义解释角度,只包括车位而不包括车库。从我国建筑业建筑习惯,此种情形中的车库很少,且车库一般均作为独立使用对象,不属于小区共用的公共设施,因此本条中不应当包括车库。
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即便上述建筑区划内车位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此时,也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即要符合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配置比例。
否则,如建设单位将多个车位出租、出售给某一部分业主,导致其他业主的停车利益受到损害,已存在法律风险,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或终止租赁关系。
何为上述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建筑区划内车位?
需要满足两点:
(1)建设单位在开始建造之初经规划部门批准;
(2)建造完成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
只有满足上述规定的车位,才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方式处置的车位。
如果当事人对建筑区划内车位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在其他事实确定的情况下,可能会根据车位、车库的建设成本是否分摊到业主的购房款中。即按照费用承担划分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