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建房”的房子可以转让吗?有哪些注意事项?
2021-06-29 11:22:21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597
城乡合作建房,最早出现在2016年国务院《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中。它允许城市居民与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用于发展养老、休闲旅游等产业,建设美丽新农村。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制定了‘城乡合作建房’试点实施方案。那么农村“合作建房”的房子可以转让吗?有哪些注意事项?
1、农村“合作建房”的房子可以转让吗?
可以的。
根据政策,已取得城乡居民合作建房《不动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可以在征得原全部参与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以转让、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合作建房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原合作建房参与方的相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且转入方可以继续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建房《不动产权证书》登记。
2、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出租的,原合作建房参与方的相关权利、义务不进行转移。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就相关事项进行约定,且不得损害其他参与方的利益。
3、城乡居民合作建房约定年限到期后,农户宅基地资格权未发生变化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宅基地资格权人收回或可再次约定续期合作;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发生变化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可由依法获得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权人收回,或优先合作建房参与方再次约定续期合作。
4、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优先合作建房参与方再次约定续期合作。
5、城乡居民合作建房约定年限到期后,其所建房屋所有权按照合作建房协议处理。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6、转让时如果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业务,要注意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资格权不得设定抵押权。
三、违法建设怎么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没有城乡居民合作建房协议、没有城乡居民合作建房审批手续的;
2、未取得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4、采用欺骗手段获准进行建设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在城乡居民合作建房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枉法、贪污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