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宅基地上房屋翻建条件及审批流程汇总
2021-06-29 10:49:16来源:农交网阅读量:9955
在我国,根据政策是不能够随便在农村进行翻建的,需要满足当地的宅基地管理政策以及翻建条件才行。下面就对2021年宅基地上房屋翻建条件及审批流程汇总,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翻建条件
现有合法宅基地上房屋翻建需符合以下要求:
1.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申请主体应为房主本人,即为户口登记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其他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本村村民。
2.严格遵循户有所居要求和“一户一宅”标准,切实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维护村集体利益。
3.村民存在超出宅基地四至范围或者未经批准、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整改的,村委会不得受理其房屋翻建申请。
4.现有宅基地上房屋翻建,其翻建房屋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
5.村民对翻建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村民房屋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乡政府要严把村民翻建房的审批关口,做好相关指导工作,对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照片、影音等资料应及时归档,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并建立台账。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村民建房施工重要环节和节点的监管和服务。
二、审批流程
进一步规范宅基地上房屋翻建的审批工作,形成村民申请、村委会审核、乡政府审批及验收的工作流程。相关程序如下:
1.村民申请
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包括住房和附属用房),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1)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批准文件(权属证书)或村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选定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户型图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且具有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
(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2.村委会审核
(1)核实审议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要及时入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村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其中,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不一致的,由村委会会议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相应位置注明。
(2)公开公示
审议通过后,要及时将申请建房村民的家庭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房屋占地面积及建设方案等情况在申报需翻建宅基地房屋四周、本村村务公开栏等主要场所进行张榜公示,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3)签署意见
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建房方案,对修改后的建房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所在村的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翻建房屋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总责。
(4)上报乡政府
村委会要及时将签署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所在乡政府。
3.乡政府审批
(1)到场核实
乡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现有宅基地及房屋情况、是否征询四邻意见等,现场确定建房位置和基底高度。
(2)签署意见
根据到场核实情况并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审批表至少一式两份,由乡政府、村委会各存档一份。
(3)制作并发放审批文书
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准书》并加盖骑缝章;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加盖骑缝章。由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后,及时将审批文书发放给村民,审批文书存根由乡政府留存。
4.乡政府验收
(1)到场验收
村民经批准建房完工后,乡政府要组织村委会、村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基底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和规划要求建设房屋等情况。
(2)制作并发放验收文书
依据验收情况,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验收意见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发放给村民,另外两份分别由乡政府、村委会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