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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文登区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告

2021-06-23 17:00:10来源: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阅读量:2119

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试行)》(鲁水管字〔2017〕2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对辖区内母猪河、东母猪河、昌阳河、青龙河、杜营河、林村北河、旺疃河、张格河、楚岘河、石家河、米山水库、南圈水库、坤龙邢水库进行了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通告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一、河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

(1)母猪河划界起点米山水库大坝南,终点环海路大桥南,全长22.7千米,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约4.2平方公里,保护范围约2.3平方公里。

(2)东母猪河划界起点城区九里建材城,终点母猪河交汇口,全长31.5千米,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约4.7平方公里,保护范围约3.2平方公里。

(3)昌阳河划界起点张家产镇北水道村,终点环海路大桥,全长19.3千米,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约1.5平方公里,保护范围约1.9平方公里。

(4)青龙河划界起点文登营镇岳家口村,终点张家产镇卧龙村,全长32.7千米,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约3.4平方公里,保护范围约3平方公里。

(5)杜营河划界起点文登营镇五岔口村,终点东母猪河交汇口,全长20.7千米,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约1.5平方公里,保护范围约1.9平方公里。

(6)林村北河划界起点葛家镇西谭家口,终点母猪河交汇口,全长13.3千米,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约1.1平方公里,保护范围约1.3平方公里。

(7)旺疃河划界起点葛家镇黄龙岘村,终点母猪河交汇口,全长13.3千米,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约1.1平方公里,保护范围约1.3平方公里。

(8)张格河划界起点界石镇店子头村,终点界石镇南鲁家埠村,全长8.0千米,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约0.5平方公里,保护范围约0.8平方公里。

(9)楚岘河划界起点昆嵛山水库,终点界石镇河北崮头,全长8.0千米,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约0.7平方公里,保护范围约1.3平方公里。

(10)石家河划界起点文登营镇邓南庄村,终点文登营镇后长湾村,划界范围为邓南庄村-前长湾村村南、前长湾村村北-后长湾村,全长3.5千米,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约0.06平方公里,保护范围约0.4平方公里。

(11)米山水库位于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兴利水位线高程30.0米以下的库区;大坝河槽段坡脚外约280米以内的区域;溢洪道边线以外30米以内的区域,划定水库管理范围约23.7平方公里。保护范围为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且宽度不小于50米;大坝管理范围外300米相连地域;溢洪道管理范围外250米相连地域划定保护范围。

(12)南圈水库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兴利水位线高程29.70米以下的库区;大坝河槽段坡脚外约160米以内的区域;溢洪道边线以外20米以内的区域,划定水库管理范围约1.3平方公里。保护范围为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且宽度不小于50米;大坝管理范围外200米相连地域;溢洪道管理范围外250米相连地域。

(13)坤龙邢水库位于威海市文登区高村镇和大水泊镇,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兴利水位线高程26.70米以下的库区;大坝河槽段坡脚外100米以内的区域;溢洪道边线以外10米以内的区域。保护范围为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且宽度不小于50米;大坝管理范围外200米相连地域;溢洪道管理范围外250米相连地域。

二、有关要求

在上述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侵占或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2.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3.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6.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7.禁止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本通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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