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
2021-06-18 18:02:28来源:博罗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223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保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博罗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是博罗县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统称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标准为10元/亩/年。我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主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列入我县财政预算。
本办法实施五年后再视我县经济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含省级补贴)应当分配给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理、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支出。另外,可将发放至村集体的补贴资金统筹用于精准扶贫开发、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以及农田水利建设,允许按照村务公开等相关规定自主支配使用。
第六条 补贴条件。实行保护责任与保护补贴挂钩。享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
(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
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省级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的规定程序办理。
(二)县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享受补贴的我县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依据与县政府签订的上一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以及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确定基本农田补贴面积,于每年5月底前报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经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于每年7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补助资金拨付至各镇(包括街道、管委会、林场,下同),由各镇负责将上一年度的补贴资金拨付发放到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期发放。
第八条 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县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切实加强对各镇、各地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和实行基本农田补贴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围。
第九条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成立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小组,县国土资源、财政、农林、审计等部门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对各地区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指导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做好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各项工作;县财政局做好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使用工作;县农林局做好基本农田质量建设的指导工作;县审计局对各镇建立的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对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保障措施:
(一)各镇应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目的意义,营造“谁保护、谁受益”的良好氛围,增强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共同坚守耕地红线的意识,使全社会更加自觉地参与到耕地保护中,促使社会共同监督管理补贴资金和保护基本农田。
(二)对污染、破坏或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外,必须扣发承担该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当年的补贴资金。在恢复原状或按相关程序补划基本农田之前,不再对该基本农田保护单位进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三)各镇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资金监督机制和资金拨付管理制度,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发放到村的补贴资金应纳入村务公开内容,资金使用账目应在村内进行公示,确保补贴工作公开透明;发放到村民小组或具体农户的补贴资金,在使用前应向村委申请并进行公示,确保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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