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2021-06-17 11:21:54来源:封开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1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平、公开、公正,增加集体资产收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肇庆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肇府办函〔2013〕13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出让方(出租方、发包方,以下统称“出让方”)的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不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或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将其拥有所有权的集体资产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有偿出让、转让、发包、出租给本集体组织或组织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负责交易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集体资产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部门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有价证券、债权等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各镇整合机关部门的资源力量,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提供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所需的场所和设施[现场可以在村(居)委会或镇政府];
(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
(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完备性,引导和协助交易双方审核资料的真实性;
(四)审核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交易活动;
(六)提供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业务指导;
(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管理;
(八)为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提供平台;
(九)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系统。
第七条 镇管理服务中心实行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管理的“六统一”管理模式。
第四章 交易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对集体资产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合同台账的信息要与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的信息相衔接,实现县、镇、村三级资源共享。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镇管理服务中心交易,二是在村(居)、组依本规定自行组织交易。
第十条 以下范围的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入镇管理服务中心交易:
(一)合同标的总额为3万元以上(含3万元);
(二)合同标的物使用权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
(三)未达上述额度要求,但村民强烈要求在镇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
除进入镇管理服务中心交易以外的其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允许由村(居)、组自行组织交易。在村(居)、组自行组织交易的,必须接受镇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并将交易全程的文档报送镇管理服务中心存档。
村(居)、组自行组织农用地发包的,可选在交易标的物现场进行交易,其他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必须在村委会办公场所内进行。如上述资产交易需进入镇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由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镇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时,必须由廉政工作站、村监督委员会成员和部分村民代表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到场见证监督。
在镇管理服务中心或在村(居)、组自行组织交易的,属于村(居)委会(经济联合社,下同)的集体资产,原则上由辖下每个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下同)派代表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各1名以上到场见证(如不到场见证监督,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资源,由村(居)“两委”、廉政工作站和村(居)监督委员会各派1名成员以及该组(社)村民代表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各2名以上到场见证监督(如该组村民代表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到场见证监督,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进入镇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预审
实施公开交易前,出让方应填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向镇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镇管理服务中心按申请表所提交易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加具意见,并根据职能部门意见核实预审结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的交易项目,应准予公开交易。 不准予公开交易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民主表决
出让方应对已通过预审的集体资产交易项目提出交易价格估算(有条件的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作进行资产价值评估),并就交易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提交村(居)、组民大会或村(居)、组民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并如实填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表决的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公开交易的集体资产项目名称;(2)交易类型(出让/转让/出租/合作)及交易对象范围;(3)交易底价及递增规则;(4)合同期限;(5)交易保证金数额;(6)违约责任。
(三)交易申请
上款规定的表决事项经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出让方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60 日内向镇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及相应的资料。民主表决通过后60 日内未向镇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原已表决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日后向镇管理服务中心提出资产公开交易申请时需提供的佐证资料。
(四)审核受理
镇管理服务中心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中心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应进行受理登记,并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上标注“同意发布”字样;对资料不完备的,应退还申请单位,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本中心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的,不予受理,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上标注“不同意发布”字样并说明理由。镇管理服务中心保留申请表复印件备查,其余资料退还申请单位。
(五)信息发布
对受理的交易申请,镇管理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出让方提供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的相关内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肇庆市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网站、封开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平台网站(以下简称“二网”)同时发布信息;出让方也应同时在村、组务公开栏上公布。
信息公布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信息公布期间,未经镇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出让方不得撤回交易,不得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的,应有合理的理由,并在信息公布期限结束前3 个工作日内向镇管理服务中心书面申请;镇管理服务中心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组织交易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镇管理服务中心应在交易日当日,在本中心交易所场所内组织交易。交易受让方只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的,应当公开协商,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有2家或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应当采取招标、公开竞投等的方式交易,一般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受让方(承租方、承包方、使用方,以下统称“受让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受让方的,出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则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经出让方同意,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或重新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后另行组织交易。
(七)交易确认
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现场签订《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进行交易确认。完成交易确认后,镇管理服务中心应及时在“二网”同时发布交易结果,出让方也应将交易结果在在村(居)、组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交易结果公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八)合同签订
交易双方应自签订《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到镇管理服务中心现场签订合同。若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因竞得人的原因,没有与出让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九)归档备查
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镇管理服务中心应对每一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由村(居)、组自行交易的,出让方需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及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相关会议记录,报镇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交易。向社会公开发包的资产交易项目还须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由镇管理服务中心协助发布信息。在信息发布到期后,依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交易,并把交易情况及时报告镇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结束后,将交易结果在村(居)、组务公开栏上公布,交易资料(包括交易合同、《成交确认书》或会议记录等)送1份到镇管理服务中心存档备案。凡经镇管理服务中心发布信息的,要在“二网”同时公布交易结果。
第十四条 受让意向人需向镇理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竞价报价表;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需向镇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二)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受让意向人需在公开交易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20%。交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交易日当天提供缴款凭证进行核对。一份保证金只参与一宗交易的竞价;对未能成功竞得的受让意向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该受让意向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以下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或按照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程序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体资产应当进入镇管理服务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
(二)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出让或出租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擅自将农村集体资产标的金额或面积分拆,规避进入镇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
(四)恶意串通、干扰正常交易秩序进行交易的;
(五)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交易材料和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进行交易的行为的。
第十七条 镇管理服务中心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组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由所在镇责令其整改,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有关人员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县人民政府2014年8月26日印发的《封开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封府〔2014〕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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