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2021-06-15 16:01:58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206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
为推进全市民生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月标准的65%以上。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1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月标准的60%以上。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提高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我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每人每月825元执行;照料护理标准参照2019年最新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执行。
(二)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我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840元。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560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各镇街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和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作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镇街区要重点加强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的管理,统筹做好辖区内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城乡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建立特困人员管理台账。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全部拨付敬老院统一使用。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经费由市民政局或镇街区统筹使用或负责委托向社会购买护理服务。每年10月底前,由镇街区根据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情况,经服务质量评价后向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个人或机构支付适当的护理费用。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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