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修订方案》的通知
2021-06-11 17:17:16来源:宁阳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6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宁阳经济开发区、环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以上驻宁各单位:
《宁阳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修订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6日
宁阳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修订方案
为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规范畜禽养殖场点布局,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产生活质量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禁养区划分区域
1、中心城区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范围;
2、胡中屯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庞庄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各乡镇街道、村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白鹭栖息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范围;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所有禁养区的平面分布图见附件。
五、工作要求
在禁养区内,不得新、改、扩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六、保障措施
1、建立考核机制。县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2、严格责任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规范整治,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工作落实。
3、抓好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先进典型,为全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宁阳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修订方案》(宁政办发〔2017〕5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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