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督查的通知
2018-08-08 11:12:36来源: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阅读量:1186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督查的通知(农经发〔2018〕3号)
2018年8月2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的通知》(国发明电〔2018〕3号)要求,落实《中央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确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方案》和《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8〕9号)有关部署,决定对各省(区、市)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全面了解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情况,及时掌握各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工作进展、创新做法、典型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指导和督促各地把中央有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推动改革稳步进行。
二、督查内容
(一)建立改革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情况。主要包括:《意见》下发以来,各省、地市和县级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推进改革的具体工作情况;是否成立专门的改革领导机构;是否已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职责,制定分工实施方案;未建立相应改革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原因等。
(二)推动改革的具体举措情况。主要包括:各省、地市和县级是否已制定出台贯彻落实《意见》的文件;是否召开专门动员部署会议;组织开展干部培训情况;是否向群众宣传解读中央改革政策精神;部署落实中央改革试点和自行组织开展改革试点情况;为推进改革创造了哪些保障条件等,以及未采取上述改革举措的原因。
(三)改革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各地特别是2017年确定的100个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以及今年新确定的50个试点地市和150个试点县,在成员身份确认、清产核资、明确所有权、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等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通知》下发以来,各省、地市和县级是否专门成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是否出台清产核资实施文件,组织召开部署会议及培训情况,以及目前清产核资工作完成情况等。
(五)各地在推进改革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有关政策建议。
三、督查方式
督查采取省级自查与中央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省级自查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组成4—6个督查组,选择8—12个省,每个省选择2个县,于9月份深入到农村进行实地督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督查要求
(一)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各省(区、市)要认真对照《意见》精神和《通知》要求,以及3月29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就本地落实《意见》和《通知》情况进行自查,并就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改革举措、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下步改进措施和意见建议等形成自查报告,8月31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
(二)切实做好督查工作。在督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了解真实情况。既要座谈听取相关汇报,也要深入基层实地走访、查阅档案资料;既要了解面上情况,也要剖析点上做法;既要总结经验,也要发现问题,以督查促进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实质性效果。中央督查组要在督查结束后,向各省(区、市)反馈意见,并督促各地认真做好落实整改。全部督查结束后,农业农村部将汇总各督查组情况,形成报告按程序报送国务院。
五、联系方式
电话:陈加齐010-59191593
胡辉010-59191740
传真:010-59191593
邮箱:jgszcc@agr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