滩涂养殖是什么意思?跨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如何办理?
2021-06-09 16:45:20来源:农交网阅读量:9866
滩涂养殖是目前较为流行的养殖类型,其养殖的前景是很客观的。但是对于滩涂养殖是的概念,不少人不是很了解。那么,滩涂养殖是什么意思呢?下面农交网小编就来解答一二吧。
一、滩涂养殖是什么意思?
滩涂养殖指利用潮间带和低潮线以内的水域,直接或经过整治、改造后从事海水养殖、增殖和护养、管养、栽培。
①一般情况下直接利用滩涂进行养殖的,以贝类(如贻贝、扇贝、蛤、牡蛎、泥蚶、缢蛏等)、海藻类(如海带、紫菜等)为主;
②经整治或改造后建成潮差式、半封闭式或封闭式的鱼塭(亦称鱼港)进行养殖的,以鱼(如鲻鱼、梭鱼、鲷鱼、石斑鱼、鲳鱼、鳗鱼、遮目鱼、非洲鲫鱼等)、虾类(如对虾)居多。
二、跨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如何办理?
1、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申请
①申请提交方式:窗口现场提交申请。
②接收申请地址:武山县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局窗口(武山县城关镇南滨河路61号)。
③接收申请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受理业务。
④申请材料要求:按照“六、申请材料”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⑤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带有申请编号的受理通知单,如申请材料需进一步审查不能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取得《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回执》。
2、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受理
①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
若是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②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审批材料清单》。
③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④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证件的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真实有效的书面材料。
4、获取办理结果
①办理结果:《水域滩涂养殖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②出具结果:一般由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是需要向申请人出具《水域滩涂养殖证》了。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③送达时限:实施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水域滩涂养殖证》。
④送达方式: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等方式获得办理结果。
⑤公开时限:一般开始时间是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结束之日是证书有效期满。
若是需要进行滩涂养殖的话,也是需要办理相关水域滩涂养殖证的。若是大家对其证件的办理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参考下农交网的分享,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