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畜禽养殖区划定方案(修订版)
2021-06-09 11:30:52来源: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093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和健康可持续发展,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发展与保护并举,积极转变畜牧业生产管理方式,加快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畜牧业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粤环发〔2010〕78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畜禽养殖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12〕110号)、《关于印发茂名市河流两侧畜禽养殖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茂环〔2015〕112号)、《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0月30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达到既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又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三、划定原则和类型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2.有效保护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农村村庄、工业开发区正常生产和生活环境;
3.着力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4.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二)划定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立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本划定方案实施后,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专业户),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搬迁或关闭工作由所在地的镇(街道、开发试验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
2.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制畜禽养殖数量,并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本划定方案实施后,限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其污染物排放不能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不能达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搬迁或关闭工作由所在地的镇(街道、开发试验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
3.畜禽养殖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本划定方案实施后,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有关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畜禽养殖区划定范围
(一)茂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城市、城镇规划划定范围:
茂名市中心城区、茂南区各镇镇区的规划范围。
2.农村村庄划定范围:
农村村庄(有规划的村庄以规划为界,无规划的以农村人口相对集中区域外围固定居民楼为边界)及边界外延100米。
3.彭村湖湿地公园划定范围:
彭村湖集雨区范围。
4.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茂名市工业引水渠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渠两边向陆纵深100米范围。羊角镇方江岭水源保护区水厂取水点上游1500米至下游100米的河段水域,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的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米内的陆域范围;羊角镇方江岭水源保护区水厂取水点一级保护区上游上溯2500米,下游下溯200米的河道水域,相应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1000米内的陆域范围,不包括一级保护区范围。袂花镇袂花思源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水厂取水点上游1500米至下游500米的河段水域,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的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米内的陆域范围;袂花思源自来水厂取水点一级保护区上游全线,下游下溯200米的河道水域,相应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1000米内的陆域范围,不包括一级保护区范围。鳌头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水厂取水点上游全线至下游500米的河段水域,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的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米内的陆域范围;鳌头镇自来水厂取水点一级保护区上游上溯2500米,下游下溯200米的河道水域,相应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1000米内的陆域范围,不包括一级保护区范围。名湖调节水库全部水域及集雨区。
5.重点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划定范围:
青年湖水库、南塘水库全部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200米陆域范围。小东江(茂南段)、白沙河(茂南段)、泗水河(茂南段)、百花河(茂南段)、鸡公河(茂南段)、跃进河、袂花江、三丫江(茂南段)干流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0米的陆域范围。
6.自然保护区划定范围: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自然保护区范围。
7.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点划定范围:
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点用地范围。
8.工业集中区划定范围: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批复的工业集中区用地范围。
9.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定范围:
列入《茂名市茂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基本农田。
10.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
以省人民政府划定为准。
(二)茂南区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城镇外延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定范围:
茂名市中心城区及茂南区各镇镇区规划范围外延1000米的区域范围。
2.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划定范围:
茂南区内除名湖水库、青年湖水库和南塘水库外其他有饮用水功能水库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1000米的陆域范围。袂花江干流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0至1000米的陆域范围;小东江(茂南段)、白沙河(茂南段)、泗水河(茂南段)、百花河(茂南段)、鸡公河(茂南段)、跃进河、袂花江、三丫江(茂南段)干流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0到3000米的陆域范围;茂名工业引水渠的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向外侧陆域纵深500米范围。
3.自然保护区外延畜禽养殖限养区域划定范围:
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外延500米的区域范围。
4.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点外延畜禽养殖限养区域划定范围:
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点范围外延500米的区域范围。
5.工业集中区(开发区)外围畜禽养殖限养区域划定范围: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批复的工业集中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米的区域范围。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畜禽养殖限养区域划定范围:
铁路两侧路堤坡脚外缘各外沿500米的区域范围;高速公路、国道及省道两侧外缘各外沿500米的区域范围。
7.农村村庄畜禽养殖限养区域划定范围:
农村村庄及村庄范围外延100米至500米的区域范围。
(三)茂南区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除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外均为适养区。
五、附则
1.畜禽养殖场是指根据《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的规定,达到养殖专业户及以上划定标准的养殖场。划定标准如下:(1)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50头≤生猪<500头(出栏)、5头≤奶牛<100头(存栏)、10头≤肉牛<100头(出栏)、500只≤蛋鸡<10000(存栏)、2000只≤肉鸡<50000只(出栏);(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适用规模: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出栏)、蛋鸡≥10000只(存栏)、肉鸡≥50000只(出栏)。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上级有文件对养殖规模重新定义的,按照新的文件标准执行)
2.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点、工业集中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若有调整,按新的调整范围执行。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茂南区畜禽养殖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茂南府办〔2013〕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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