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雷州市关于调整雷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
2021-06-08 11:31:08来源:雷州市人民政府阅读量:2310
为科学、规范、优化畜禽养殖业地域范围,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调整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划定范围:生活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建制镇(街道办)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重点工业园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学校周边500米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雷州中心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各镇划定范围具体如下:
(一)雷州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禁养范围为:东至雷祖大道(环半岛公路),南至白沙大道,西至G15沈海高速,北至县道373(改线)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
1.雷州青年运河(雷州市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米的陆域。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对一级保护区陆域向陆纵深100米的陆域范围
2.南渡河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从南渡河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处(即铁路桥上游约200米处)至南渡河旧渡口河段。陆域为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00米内。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为除一级保护区外的的水域。陆域从相应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00米,除一级保护区外。
3.西湖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为水库全部水域。陆域从正常水位线向陆地纵深100米内。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从水库西边沿岸至207国道,北边沿岸至雷州工业大道,除一级保护区外。
4.龙门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为取水口半径300米的范围。陆域从正常水位线向陆地纵深200米内。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为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水域。陆域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2000米内,除一级保护区外。
5.东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为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17米)以下。陆域为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上200米内,但不超过水库集水区的陆域(除尖山村潮溪下村、那岭村、东吴村等自然村以外)。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为一级保护区陆域以外向陆纵深2000米不超过水库集水区的陆域范围。
6.曲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为取水口半径300米的范围。陆域从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200米内。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为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水域。陆域从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2000米内,除一级保护区外。
7.迈生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为取水口半径300米的范围。陆域从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200米内。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为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水域。陆域从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2000米内,除一级保护区外。
8.红心楼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为取水口半径300米的范围。陆域从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200米内。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为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水域。陆域从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2000米内,除一级保护区外。
9.客路镇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以N21°5′57.85“,E110°0′19.05”为中心,半径40米的陆域范围,面积5024平方米。
10.唐家镇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以N20°50′21.71“,E109°51′18.01”为中心,半径40米的陆域范围,面积5024平方米。
11.松竹镇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以N20°50′51.03“,E110°3′7.01”为中心,半径30米的陆域范围,面积2826平方米。
12.北和镇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以N20°38′45.32“,E109°51′30.55”为中心,半径30米的陆域范围,面积2826平方米。
13.乌石镇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以N20°33′36.67“,E109°51′6.33”为中心,半径40米的陆域范围,面积5024平方米。
(三)各建制镇(街道办)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限养区划定范围。(一)城市规划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的范围区域;建制镇(街道办)规划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风景名胜区规划区域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距离500米以上,种畜禽场应控制在1000米以上。(二)雷州青年运河(雷州市区域内)、南渡河、西湖水库、龙门水库、东吴水库、曲溪水库、迈生水库、红心楼水库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外延500米的区域。
三、适养区划定范围: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禁养区禁止养殖畜禽。本通告发布之前已在禁养区内养殖的畜禽及建成的畜禽养殖场,限于本通告执行之日起四个月内自行清理,搬迁或关闭,并拆除相关设施。拒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执行限期搬迁、关闭要求的,由各镇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管理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关闭、取缔,并拆除相关设施。
五、在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控制畜禽养殖规模,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六、适养区内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到雷州市农业农村局、湛江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雷州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办理报批、备案手续,并做到环保设施与其他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在适养区内,推广生态养殖,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养殖。规模化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否则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雷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2013年10月25日颁布的《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雷府〔20131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雷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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