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2021-06-07 17:44:59来源:昌邑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623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昌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昌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
为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减少畜禽养殖污染,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及《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畜牧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到2020年达到畜禽养殖“三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功能定位要求。
二、划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四)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五)因地制宜、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2015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订,2011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2002年)、《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四、区域类别及范围
全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适养区是指禁养区、限养区之外,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
(一)畜禽禁养区范围
1.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①昌邑市市区第一水场、第二水场水源地。第一水场一级保护区:南至王潍公路南500米,西至西环路,东至潍河河西引水渠,北至交通街;第二水场一级保护区:南至宋庄王珂村,西至潍河,东至营岞公路,北至围子街道韩家巷村东西路。总面积51.2平方公里。
②昌南水厂水源地。昌南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位于昌邑市石埠经济发展区西孙家薛庄村西,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9°26′26″,北纬36°42′56″,共建有机井14眼,保护区按14眼取水井划定。一级保护区:以单开采井为中心,按半径50米范围划定,面积约为0.11平方公里。
③北孟备用水源地。位于昌邑市北孟镇李戈庄村西南,中心地理座标为东经119°32′0″,北纬36°34′20″,共建有机井5眼,保护区按5眼取水井划定。一级保护区:对于井群(井间距离小于100米),按矩形或多边形,边界距最近井间距50米范围划定,面积约为0.026平方公里。
④围子备用水源地,位于昌邑市围子街道办事处董家隅庄村北、潍河大堤内,中心地理座标为东经119°26′37″,北纬36°52′13″。共建有机井4眼,保护区按4眼机井划定。一级保护区:对于井群(井间距离小于100米),按矩形或多边形,边界距最近井间距50米范围划定,面积约为0.044平方公里。
⑤黄旗堡—眉村—朱里水源保护区昌邑区域。其范围为南界:井群影响半径500米以内的区域,西界:南王皋—宋家庄头—岳家村—穆村—眉村东—西高家庄—朱里村—赵家庄,东界:宋庄西—石埠西—西金台—顾仙—山阳西—辉村西—大行营—山乍山—前甘棠西,北界:赵戈—南港—赵家庄子—宋庄西。
2.城市城区规划区域,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所在地规划区域。
3.潍河河道、引黄济青(烟)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区域。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畜禽限养区范围
1.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①昌邑市市区第一水场、第二水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为潍河东、西大堤外500米以内区域。
②昌南水厂水源地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东至孙家薛庄村西环村路,西至潍河中心线,南至扬水站路,北至三支路,面积约2.13平方公里。
③北孟备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东至昌南灌区总干附路,西至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昌邑肉鸡养殖场场东路,南至三八路,北至李戈庄村前生产路,面积约1.15平方公里。
④围子备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为潍河新海路公路桥以南、金口大桥以北,潍河东、西大堤外500米以内区域,面积约36.3平方公里。
⑤黄旗堡—眉村—朱里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昌邑区域。其范围为南界:东起峡山—解戈庄—赵戈—担山—大埠后—贾戈,西北界:西起贾戈—周家营子—洼里—车留庄—杨庄—上房—北眉村—赵家庄子—宋庄西,东界:宋庄—石埠—西金台东—顾仙东—山阳东—辉村—李家埠—太保庄—望仙埠。
2.城市城区规划区域,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所在地规划区域、村庄等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3.引黄济青(烟)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外延500米内区域。
4.高速公路、国道公路、客运铁路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畜禽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养区。畜禽养殖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滩、荒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地。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离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500米以上。
4.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
5.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市政府对以上三个区域类别的划分实行监督管理,各镇街区要根据全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细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具体界限,并予以公布。
五、区域管理与控制
(一)禁养区要求: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养殖场(小区)要依法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在实施关闭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达到相关技术标准。
(二)限养区要求: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养殖场(小区)数量和规模,严禁新建各类小型畜禽养殖场(小区)。对限养区内已有的、选址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养殖场(小区)应当采取搬迁、转产、停养、合同到期不再延续等方式逐步退出。退出前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对有养殖污染、群众有反映的养殖场(小区)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无法完成治理或治理仍达不到相关技术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适养区要求:
1.在适养区内,积极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优先扶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循环养殖。现有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无法完成治理或经治理、改造仍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的,应逐步关闭退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种养相对平衡、农牧共生互动、生态良好循环的生态畜牧业产业体系;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5%和60%以上。
2.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养殖用地备案、养殖场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②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④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⑤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⑥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方案实施
(一)加强协调调度
为统筹做好全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畜禽养殖场(小区)管控治理等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环保局、规划局、林业局、旅游局、畜牧局等部门及各镇街区要定期开展调度检查,逐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各镇街区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落实,研究、制定和实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和整治方案;严把养殖入口关,对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与其签订养殖用地协议;对非法用地、未批先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组织拆除。
2.市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把关。市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的选址布局和生态养殖技术推广,并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
3.市国土局负责将畜禽养殖用地方纳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养殖用地进行备案管理、监督检查。
4.市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
局、农业局、规划局、林业局、旅游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
(三)严格执法检查
市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畜牧局等部门要会同各镇街区加强对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和畜禽粪污整治的执法检查,坚决查处违反畜禽养殖“三区”划定,违法占地、未批先建以及有养殖污染等违法行为。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执法联动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确保本方案的实施。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镇街区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的养殖场(小区)给予公开曝光,并跟踪整治进展;
加大对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典型和生态循环养殖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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