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宁区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方案
2021-06-07 10:34:14来源:邕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008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中共南宁市委员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发〔2020〕5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城区耕地保护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以及南宁市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工作部署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采取更加有力措施,着力加强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切实解决耕地占补平衡难题,确保城区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产能有保障。
二、组织领导
成立邕宁区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组 长:何 翔 城区政府代区长
副组长:黄福来 城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何小白 城区政府副区长
仙学文 城区政府副区长
苏元列 城区政府党组成员、新兴产业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成 员:卢 山 城区政府办副主任
潘海英 城区发改局局长
曹文辉 城区财政局局长
杨 洲 城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黄 炜 城区住建局局长
乐巨温 城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黄全建 城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廖英晖 城区审计局局长
梁 岩 城区统计局局长
梁鸿涛 城区城管局局长
白毓豪 邕宁生态环境局局长
农合凡 城区土地储备分中心主任
农运赶 蒲庙镇人民政府镇长
潘春兰 新江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丽全 百济镇人民政府镇长
胡学东 那楼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雁宁 中和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 乔 平台公司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城区自然资源局局长杨洲同志兼任。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管控措施,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
1.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一是严格过渡期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控,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二是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严格实施管理。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为契机,根据城区实际,统筹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各类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合理确定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比例,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城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整治格局,切实落实耕地保护目标任务。三是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型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聚焦重点、务实规划、从容建设的原则,统筹村庄建设区建设,优化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村住房布局,按照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管控要求,引导村民向规模较大的居民点和产业发展区集中,严格控制农村新增建设用地,切实落实耕地保护。(牵头单位:城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邕宁生态环境局、城区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
2.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管严控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一是对城区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二是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和引导,各有关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工作中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对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灾毁等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或整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相关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听证工作,规范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行为。(牵头单位:城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城区农业农村局、邕宁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
3.严格管理农民建房占用耕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合理引导农民集中建房或原址重建,充分利用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和零星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加大农民建房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杜绝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城区住建局、城管局)
4.加强耕地保护宣传力度。多层次、多方向、多形式开展耕地保护政策宣传,提高广大群众耕地保护意识。特别要深入基层加强宣传,引导农民因地制宜、合理耕种,做好耕地养护和轮作,提高耕地产能。同时大力宣传设施农用地、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流程,引导农民在建房或进行设施农建设前主动办理用地手续,减少农村违法用地情况。(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城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二)加强补充耕地管理,改进占补平衡
1.大力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以土地整治为抓手,以补充耕地数量和提升耕地质量为主要任务,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认真组织实施土地整治工作。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垦土地,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开垦耕地,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进一步摸清尚未开垦的未利用地和可复垦的采矿用地等后备资源状况,以及残次林地、废弃园地、滩涂和坑塘水面等土地的状况,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纳入土地整治范围,集中力量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对已立项的项目,项目业主要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用足用好上级专项资金,加大城区财政资金投入,统筹使用资金,对已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优先安排资金。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杠杆的作用,积极创新实施方式,依法依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择优引入社会投资方,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提质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补充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破解新增建设用地占补平衡难题。(牵头单位:城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城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平台公司)
2.强化土地整治类项目日常监测监管。从严规范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管四个环节的工作程序,严防廉政风险发生。在项目立项和实施阶段,严格要求项目业主组织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在充分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后,编制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项目规划设计,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申报立项材料,依法依规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加强对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项目验收阶段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进行项目初验,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外业核查和内业检查。对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补充耕地指标确认。(牵头单位:城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3.加强对增减挂钩、耕地提质改造和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管护
各镇人民政府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提质改造和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后的管护责任单位,项目业主以签订书面协议或责任书的方式,将验收后的项目在一个月内移交当地镇政府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耕作主体耕种,加强后期管护,防止新增耕地撂荒和耕地质量下降,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三)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
1.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将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补充耕地、解决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重要渠道,完成上级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将中低质量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优先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储备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过优化规划设计和提质改造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注重改造水田、提升耕地质量等别,明确重点建设区域,控制田间基础设施占地规模,合理缩减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通过平整土地,小田块合并为大田块。采取财政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引导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集约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全面提升土地生产能力。(牵头单位:城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城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
2.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一是强化耕地保护“量质并重”理念,将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作为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重要抓手,实现耕作层“应剥尽剥、能覆尽覆”。二是推进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工作,将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采取物化补助的方式,通过适当补助调动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的积极性,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改良土壤、培肥地力。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使用商品有机肥的技术指导,抓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开展使用商品有机肥施用试验、示范工作,为耕地土壤改良培肥效果提供科学数据。(牵头单位:城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城区财政局、土地储备分中心、各镇人民政府)
3.积极稳妥推进耕地休养生息。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采取“养、退、休、轮、控”综合措施,对耕地进行全面养护,通过用养结合,实现耕地的高效利用和质量的稳步提升。对土壤严重酸化的耕地,施用石灰和土壤调理剂改良土壤酸性;对生态保护红线内耕地、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石漠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等逐步实施退耕还林;对严重污染耕地、可利用水资源不足等不宜连续耕种的农田,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施定期休耕、轮作。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类项目实施范围,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统一部署,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护和治理,坚决防止损坏耕地质量、改变耕地地类、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将休耕变弃耕等现象发生。(牵头单位:城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邕宁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
4.落实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加强土地整治类项目耕地质量评定与年度更新评价工作衔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申请补充耕地指标确认,确保新增耕地评定结果能够及时上图入库。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点建设,优化布局,严格按照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与监测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主动配合技术单位做好相关资料收集和部门协调工作,并督促技术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程和要求开展成果编制,加强对技术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把审查关,确保评价成果、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牵头单位:城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邕宁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
5.着力解决耕地撂荒。一是加大资金投入,对撂荒面积较为集中的地区,在种籽、农资等方面给予一定补助,调动农民耕种撂荒地的积极性。二是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以租赁制、股份制、托管制、代耕制等多种模式流转撂荒耕地,提高规模经营水平。三是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休闲农业,配套建立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积极引导涉农企业与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四是加强耕地监督管理和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牵头单位:城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城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进一步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各镇人民政府作为本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要把耕地保护工作纳入各镇的中心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各镇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职,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
(二)加强部门协同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按照本部门承担的职责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过渡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今后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管理,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加强指导各镇落实耕地保护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耕地轮作及耕地地力管理,有序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引导新增耕地落实粮食种植,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及撂荒。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耕地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监督指导受污染耕地修复治理。统计部门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发改、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等部门在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和建设工作中,要强化耕地红线意识,处理好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有力保护、有效保障和有序开发。
(三)强化土地执法监察
落实各镇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推动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将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和土地违法高频区域列为各镇和城区执法监察部门日常执法巡查重点,加大巡查频率,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案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将案件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高、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镇党政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
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通过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和积极争取上级奖励资金的方式,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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