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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片区开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4 17:46:16来源:诸城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68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诸城市片区开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城市片区开发改造管理办法

诸城市片区开发改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片区开发改造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用地机制,提升开发建设水平,建设品质城市,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参照《潍坊市市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政府主导的土地熟化机制

(一)规范有序。按照“政府主导、熟供分离”的原则,建立土地熟化机制,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允许社会资本方和自然人提前介入和参与土地熟化,不得预先确定开发企业。本办法下发前已启动实施的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熟化项目,按照“尊重事实,有序过渡”的原则,实行分类处置。对已出台相关会议纪要的项目,原则上按原政策执行;对居民区已进行实质性拆迁的项目,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确定居民区开发改造事宜,非居民区严格执行本办法;对仅达成合作意向、签订拆迁协议等尚未进行实质性拆迁的项目,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街办(园区管委会)、村居协调解决有关遗留问题。

(二)整体推进。片区内土地实行整体分类、统筹处置,所涉村居的集体所有土地原则上整体纳入片区范围。

居民区和具备征收条件的非居民区土地,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暂不具备征收条件的非居民区土地,原则上采取集体土地流转方式,对地上附着物按评估值给予补偿后,原承包人(单位)退包,延包给相关国有企业,并由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待具备征收条件时,国土部门牵头,财政、人社、街办(园区管委会)、村居配合征收。

(三)规范审批流程。

1、下达计划。相关街办(园区管委会)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住建部门(市棚改办)提报下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住建部门(市棚改办)会同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棚改认定标准等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棚户区改造片区计划。不在计划改造片区范围内或未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一律不纳入棚改计划,不予研究相关政策。

2、提出申请。纳入年度棚改计划的片区,居民改造意愿超过95%的村居,由所属街办(园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改造申请。住建部门(市棚改办)对意愿征询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市政府研究同意后,街办(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村居对征迁户数、房屋现状、土地类型、地上附着物、居民诉求等基础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村居改造实施方案,并报住建部门(市棚改办)。

3、研究论证。住建部门(市棚改办)牵头,联合财政、国土、规划、相关街办(园区管委会)及有关国有企业对村居改造实施方案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4、组织实施。街办(园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审核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国有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

二、推行片区集中安置

(一)居民安置。大力推行多村居一安置区的集中安置模式。对纳入片区开发规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以人为本、就近便利、相对集中、配套完善”的原则,实施集中统一安置。原则上宅基地上四间标准正房多层安置面积不得突破176平方米,高层安置面积不得突破180平方米。居民安置其它奖补政策实行统一标准,村居公共设施由街办(园区管委会)、村居与相关国有企业协商,在安置补偿方案中一并考虑,由住建部门(市棚改办)把关审核。

(二)安置房建设。安置房建设原则上实行实物新建模式,由相关国有企业负责建设。

(三)税费政策。安置房建设按照鲁政发〔2013〕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广电、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落实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其它经营性开发部分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相关税费。

三、明确土地储备政策

(一)国有土地补偿。

1、对储备国有出让土地的补偿,可根据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面积、使用年期及现状地上附着物,按审核后的评估值予以补偿;也可根据拟挂牌商住用地所处位置标定地价的55%比例赔付,该补偿包含原用途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等全部补偿。

被储备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在上述补偿方式中自行选择,并作出承诺。

2、对储备国有划拨土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村居未实施征收的国有划拨土地参照储备集体土地标准补偿)。

(二)非居民区集体土地补偿。按照规划用途不同,非居民区集体土地以下列方式处置:

1、规划片区内的公园及绿化用地,对原有地上附着物按评估值予以补偿后,采取集体土地流转方式。

2、规划片区内的道路用地、公建用地、产业用地、可开发用地,土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集体建设用地按评估值补偿,超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部分不参与“(三)片区统筹”有关规定进行统筹),地上附着物按评估值予以补偿。

(三)片区统筹。若多村居实行片区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建设集中安置区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等,根据非居民区集体土地中规划可开发用地、产业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园及绿化用地的占地面积,按照各类土地面积占非居民区土地总面积比例,测算出用地结构比例,并将该用地结构比例套入各村居非居民区集体土地予以确定补偿补助金额。

(四)村居补助。对居民进行安置后,原居民区土地不再另行给予补偿、补助。

对非居民区土地进行补偿后,其中规划为开发用地的,按区片位置给予村居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街办(园区管委会)拆迁经费补助。按居民区、非居民区拆迁土地面积,分别给予所属街办(园区管委会)1万元/亩、5千元/亩的协调拆迁业务费补助。

(六)补偿款及补助资金的使用。补偿资金首先保证居民补偿,剩余部分和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代为管理,存放在指定银行,按期向村居拨付利息,用于村居日常开支和发放居民福利;如村居提出申请,经街办(园区管委会)审核,市政府同意后,也可由村居购置商业设施,用其房租作为日常开支和发放居民福利。街办(园区管委会)需按规定对村居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加强规划和土地出让管理

(一)坚持规划引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的战略引领和导向作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将片区开发改造、高端产业项目、高端地产项目、重大民生项目等城市产业发展项目统筹规划布局,推进城市产业融合发展。

(二)推行片区综合开发。打破区划界限分割,实行片区整体规划、统一收储、综合开发。单宗土地出让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50亩,严禁片区内企业等经营单位私自开发。对与周边区域不能连片开发、单宗土地面积不足10亩的地块,原则上由政府进行收储,优先用于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建设或因地制宜建设小绿地、小广场、小公园、小停车场等。

(三)加强供地计划管理。国土部门会同财政、住建、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布局,统筹安排市区房地产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拟定年度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提交市政府组织集中会商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根据全市房地产市场状况,科学确定开发总量和时序,分期分批投放市场。

(四)科学确定土地起拍价格。财政部门按程序确定5-6家土地评估机构,建立房地产用地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对拟出让土地,由财政部门抽取评估机构,委托评估土地价格。建立土地出让联席会审机制,分管市长牵头,财政、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组成会审小组,在综合考虑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价格、近期成交价、区域配套以及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土地起拍价格和竞买保证金意见(竞买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起拍总价的50%),提交市政府批准。

(五)规范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土地出让价款2亿元(含)以内的,竞得人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全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为2亿元以上的,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60日内缴清。逾期超过180日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解除成交确认书,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强化责任落实

街办(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街办(园区管委会)为本辖区内拆迁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拟定安置补偿标准,按市政府意见组织实施居民房屋拆迁、非居民区地上附着物清障及土地收回,参与安置房质量监管,搞好回迁安置、信访稳定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搞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多渠道筹集土地收储资金,并足额拨付;为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及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等提供资金保障。

规划部门负责土地储备前期规划工作,提供储备地块规划相关资料。

国土部门负责农用地转用报批、国有土地回收、集体土地征收等工作。

住建部门(市棚改办)负责制订棚改计划、牵头论证棚改方案,指导街办(园区管委会)搞好拆迁、补偿等工作。

城投、城建、文旅等国有企业在市政府主导下参与实施土地熟化工作,筹集和支付相关资金、建设安置房等,并协助街办(园区管委会)完成补偿、回迁等工作。

建立片区改造开发联席会议制度,每月相关街办(园区管委会)、部门、企业共同研究工作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措施,并定期向市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

本办法适应范围:东至普乐街南北延伸线,西至涓河、涓河潍河交汇处北延伸线,南至环湖南路,北至胶新铁路,包括本区域内盘活的所有存量土地及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含棚户区(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和旧城改造腾空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

本办法由市住建、国土、财政等部门负责解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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