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细则
2021-06-03 18:00:40来源:良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4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农村〔2016〕31号)、自治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严格防范村集体经济投资经营风险的通知》(桂村经领〔2018〕1号)等文件和上级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会议精神,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是指上级及本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由良庆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城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开展绩效考评,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部门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统筹结合起来,奖优惩劣,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扶贫办要把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与贫困户精准帮扶有机结合起来,让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取得更大效益;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每个行政村制定1个村级经济发展计划,规范有序地开展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各行政村做好土地流转、村民动员组织、调处村级关系等工作。
第四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因地制宜、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村屯的确定分两种形式,一是采用竞争性立项的方式,争取中央、自治区、南宁市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二是通过城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安排项目。上述方式均要先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六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申报应由村委集体研究提出发展项目和投资计划,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通过所属镇(街道)初审完善后,报城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城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城区党委组织部、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科技局、乡村办、扶贫办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评审,属争取上级竞争性立项项目的,报上级部门参加项目评审。
第七条 各镇(街道)要结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和村级经济发展计划,谋划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提高项目成功率。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与企业、合作社等共同投资时应根据资金投入比例获得合理分红。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预期收益率不应低于同期扶贫小额贷款投资收益率(当前为8%)。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及城区财政安排的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
第九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用于支持自治区、南宁市以及城区确定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工作,使用方向主要用于对以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和混合经营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村项目进行补助。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项目村探索以资源有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在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支付入股土地流转、土地整治、劳务等费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种子、化肥、农药、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所需的流动资金;为规模生产经营配套服务的农业机械、喷药机械、农用运输机械、烘干设备等机具购置,以及仓储、冷藏等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等费用。
(二)支持项目村探索以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创办为农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为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加工、流通、仓储、劳务等有偿服务所需的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等费用开支;为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经营农业生产资料所需的流动资金,建设农产品加工、经营、服务设施等费用开支;完善农产品营销体系,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建立农产品网上交易平台等所需建设及设备购置等费用开支。
(三)支持项目村探索以物业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费用,建设物业项目、发展物业经济的建设费用。盘活村集体闲置办公用房、学校、仓库、礼堂等不动产,开展租赁经营等所需费用。
(四)支持项目村探索以混合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以集体资产参股农村合作组织和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项目,实现多元化经营投资参股。
(五)支持项目村探索其它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项目设备购置,生产设施建设等开支。
第十条 财政投入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要做好保值增值工作,优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不得用于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等方面的支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套取各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城区本级财政奖补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资金使用范围,但必须以文件形式明确。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对集体资产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 利用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为村集体购置或建设的房屋、农业基础设施、市场、仓储、开荒工程、农业机械装备等,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进行核算,按其决算价格计入村集体账户,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并进行产权登记,且须在各镇(街道)设立专项报备,该资产所取得的收益计入村集体经营收入。
探索将利用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购置或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划归广西庆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或南宁市创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城区国有企业管理,固定资产经营所得收益计入项目村集体经营收入的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村集体对扶持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必须报所在镇(街道)备案。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实行以镇(街道)为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购社会第三方财务代理记账服务,按照《中共南宁市良庆区委员会组织部 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良庆区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良财农村〔2018〕5号)文件要求进行集中代理记账、核算,分村建账、统一管理财务账目和财务档案的管理制度。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财务管理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农村〔2018〕5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除国家依法征用或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及其形成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挪作其它用途。采取以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管理方式除外。
第十五条 承包、租赁集体资产必须公开竞价,并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双方的责权利、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到期后,原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包权。
第十六条 利用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参与投资分红等获利方式的,被投资方应提供有效抵押物作为风险担保,抵押物价值应大于或等于投资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同时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数额、获利的方式和期限、抵押担保的范围、入股本金回收约定条款等。参与投资分红获利方式的财政扶持村级集体入股本金应全额收回,合同过程中或合同到期后收回财政扶持村级集体本金,财政扶持村级集体资金应及时收回财政部门,由各镇(街道)将重新分配方案报城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对专项资金形成的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等合同进行鉴证,并监督实施。项目村屯要民主推选理财小组履行资金监督职责,理财小组一般为3至5人,村干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以个人名义承包或租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形成的集体资产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 资金监督及检查
第十八条 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监管,各镇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街道财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村级建立完善村集体经济财务核算及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工作落实和扶持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防止虚报项目套取资金和侵害村集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化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周转,不得用于其它用途的一次性开支。
第二十条 项目村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重大事项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城区财政局、各镇财政所(街道财务部门)等部门要加强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项目检查考核并建立报告制度,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截留、挪用或挤占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等违法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通过竞争性立项方式获得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若确实无法推进项目的,由上级财政部门收回资金,根据项目评审打分按递补原则安排给其它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项目资金额度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和收益周期完成后,有回收财政扶持村级集体资金情况的,由各镇(街道)将资金重新分配方案报城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原资金下达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确保农民应得收益的基础上,扶持村级集体项目收益主要用于脱贫攻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经营主体扩大再生产、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方面,不得用于奖励村干部。具体分配方案应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非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原则上按5:3:2比例进行,即收益的50%部分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30%部分用于经营主体扩大再生产,20%部分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具体支出范围如下:
一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该部分收益的60%部分用于村内农田水利设施及道路维修养护、人居环境提升、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等公益事业投入;20%部分用于开辟扶贫公益性岗位,为有就业意愿和具有半劳动能力以上的贫困对象提供力所能及的就业;20%部分用于对本村丧失劳动能力、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特殊困难群体进行直接资助。有条件的可以向全体农户分配。
二是经营主体扩大再生产。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保证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三是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按照当年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的纯收入新增部分的10%~15%提取奖励资金,专门用于对村民合作社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不足;剩余部分用于补充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中的开辟扶贫公益性岗位和直接资助项目。
(二)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原则上按3:4:3比例进行,即收益的30%部分用于扶贫公益性岗位,40%部分用于村级公益设施建设,30%部分用于资助村内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具体支出范围如下:
一是扶贫公益性岗位。根据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和本村实际,坚持就地、就近和贫困对象自愿的原则,为贫困对象量身开辟扶贫公益性岗位,优先保障有就业意愿和具有半劳动能力以上的贫困对象,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岗位需要,保障其稳定就业。扶贫公益岗位开发数量根据各村收益所占份额科学合理确定,并相应建立公益性岗位绩效管理机制,加强动态考核管理。
二是村级公益设施建设。村级公益设施建设遵循“节俭高效、简单实用、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着力补齐农村公共服务短板,满足村级公共服务多层次、全方位需求。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村级公益设施建设主要用于解决农村群众安全饮水、村坡道路维修改善、电力供应保障、公用信息通迅保障、公共文体建设、环境卫生整治等方面。村级公益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严格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支出,不得举债建设,不得搞形象工程。
三是资助奖补方面。坚持“分类扶持、重点救助、以奖代补”的方针,资助对象重点向本村丧失劳动能力、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特殊困难群体倾斜,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经集体研究公示并报批后予以造册发放;鼓励和支持各村在贫困户当中开展文明卫生家庭、脱贫致富光荣户等各类文明评选表彰活动,适度安排一定比例表彰基金,制定奖补标准,营造乡村文明的良好氛围,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
(三)城区统一实施未明确到贫困村的城区级扶贫产业项目(如那陈光伏项目、苗圃项目、加油站项目等)的收益资金,由城区扶贫办研究制定具体到村的分配方案,报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各村资助或奖补对象和额度的审批流程由城区扶贫办另行制定;脱贫攻坚期结束后,从2021年起,贫困村的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取消,全部按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的取得、使用、支出、收益必须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每季度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良庆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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