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2021-05-27 15:52:47来源: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36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32号)和《自治区农村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关于确定自治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通知》精神,全面做好江南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构建科学完善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加快建成“三区一带”,把江南打造成为更具活力与实力的现代化中心城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和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见效。
2.坚持民主决策、农民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
3.坚持从实际出发,依法、规范运作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做到依法办事。对法律、法规不明确或无政策依据的问题,应提交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形成决议,并进行张榜公布。
4.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和现实,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集体资产、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让农民通过改革得到更多实惠。
5.坚持因地制宜,试点示范和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在具备条件的村先行改革,实行一村一策,一村一个方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做到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试点示范,稳妥推进。
二、总体目标
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从2018年开始,试点街道(江南街道)和试点村(新屋村)力争到年底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到2019年8月基本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实现清产核资和股份制改革有机结合、有效衔接。其他镇(街道)按试点街道(江南街道)、试点村(新屋村)的时间节点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及验收工作。
三、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制定方案。实行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社经济组织)要建立在村党组织及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社经济组织)负责人、社监会成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改革实施方案,在张榜公布的基础上,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逐级上报所在镇(街道)备案。
(二)清产核资。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逐一进行清理核实。要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要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对得到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及时张榜公布,并上报镇(街道)备案。同时,要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三)成员界定。法律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且生存保障、就业渠道依赖于集体土地的公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包含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一部分,村民不一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居住时间长短、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重点是对村民、婚嫁妇女、入赘人员、新生人口、现役军人、大中专学生和服刑人员等群体的成员身份进行认定。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具体确认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做到依法依规。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对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有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确保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认成员身份要在本村、组内张榜公示,确保成员身份精准无误。成员身份确认后,要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并存档,报镇(街道)和城区农林水利局备案。
(四)资产量化。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的折股量化范围、折股量化方式等具体事项,应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五)股权设置。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股权和确定折股量化的范围,将集体资产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股权设置原则上可设置集体股、成员股。集体股主要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按照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为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集体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但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的集体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立集体股;成员股按集体资产净额的总值或一定比例折股量化,无偿或部分有偿地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享有。成员股为地份股和人口股。地份股,凡领有农村一轮、二轮家庭承包土地的每份地配置资源股份;人口股按照目前城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含义依据,符合配置物业股条件的现有人口,每人配置物业股份。改革后,为发展集体经济,需要设增配股的,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股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所有,依法享有所有权、收益权和继承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可以继承,应探索有偿有条件退出制度。改革后,为确保农民保留长期的集体资产收益权,股权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让,但可以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转让人及受让人需满足相应条件,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同时明确转让股权的上限不得超过个人所持股份总额的60%,每年转让的股权额度不得超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本的5%。转让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六)有偿有条件退出及新增人口股权配套机制。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明确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有偿退出,但退出须经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否则不得退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规定每年退出的户数及人数上限,例如不得超过总户数的5%,其中退出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3%,退出的股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赎回持有,每五年进行一次三资清产核资,每10年在三资清产核资的同时对新增人口进行成员资格的界定,符合成员资格的,赋予其成员权,并享受购买相应股权的权利。
(七)成立经济组织机构
1.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机构设立、人员产生及职责(建议街道成立股份合作社经济组织机构)
(1)机构设置。改制后成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法人治理结构实施管理。一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持股人组成,坚持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大会是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二是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决策机构,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2)人员组成。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数额为奇数,董事会5—9人,监事会3—5人。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产生采用直接选举或提名候选人差额选举产生,差额比例不少于20%,以得票多者当选。“两会”成立后,分别召开会议选举产生董事长、监事长。
(3)选举表决方法。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集体股不列表决数。
四、工作步骤
按准备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总结阶段等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8年1月—7月)
1.成立机构。成立由江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林水利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牵头和组织协调工作。联系电话:4804723。
2.宣传培训。通过入户走访以及召开村务会、党员会、村民小组长座谈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广泛收集干部群众意见;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册、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调动其参与改革的热情和积极性。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所承担的相关职能,农林水利局要做好业务培训,主要包括清产核资、清人分类等内容,确保工作质量。
3.制定实施方案。指导镇(街道)试点村、非试点村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精神,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拟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包括改革的原因、范围、对象、方式、程序、预期成效和后续管理等内容。经报批同意后的方案,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8月—2019年8月)
1.清产核资、评估(2018年8月至12月基本完成,2019年6月通过自治区级验收)。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限界定暂行办法》(农经发〔1998〕6号)相关规定,城区、镇(街道)、村三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联合组成集体资产清查小组,对集体经济组织帐内、帐外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资源等进行彻底的清理、核实,确认量化资产;对固定资产等实物性资产须进行实地盘查,对往来款项须经当事人(单位)证实,对盘盈盘亏财产物资登记造册,作出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要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资产清理完成后,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资产清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张榜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镇(街道)批准,并报城区农林水利局备案。
2.清人分类(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以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界定人员为准,填写《人口调查登记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编印成册,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要做好户籍不在册对象的调查登记,如户籍制度改革、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服兵役等人员的调查,切实掌握人口变动情况。在确定量化对象时还应注意:一是任何人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的股份制经济实体享有量化股份,严防“两头占”(特殊情况下,在两个及以上的股份制经济实体享有量化股份的,需报镇、街道一级备案)。二是在法规政策范围内,对于人员分类定策,宜适度宽松、不宜过分严格;对于量化对象界定,宜纳入改制、不宜排除在外;对于特殊人群政策处理,宜配置股权、不宜经济补偿;对于股权配置因素取舍,宜简单明了、不宜繁杂繁琐。最后须将《人口调查登记汇总表》进行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报镇、街道备案。
3.股权设置(2019年2月至4月)。股权设置宜简化,不宜复杂,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为准。股权界定对象的认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对符合配置股份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并以户为单位向成员颁发股权证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制度,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股权界定基准日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为准。股权原则上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两不增、两不减”的静态管理制度。但允许股权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允许股权继承。转让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应对受让方占有的股权比重合理设置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总股份数的0.5%。已故股东的股份,允许继承。原则上自股东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由具备法定继承资格的直系亲属向原股东所属股份合作社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办理。因特殊情况而需扩股、缩股或调整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不断探索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但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继承集体资产股份的规则,可以依法区分股东权和成员权的管理制度,确定由此产生的四类人的管理方式:1.成员非股东;2.成员且股东;3.股东非成员;4.非股东且非成员(空挂户)。
4.编制清册制证发证(2019年5月至6月)。股改村根据股权设置方案的规定,计算股份数量,编制股东清册,并张榜公示7天,经校对无异议后建立正式的股东清册台账,报镇(街道)备案后制证发证。
5.注册登记(2019年7月至8月)。新成立的股份制经济实体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理事会、监事会,并将选举结果报镇(街道)备案,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总结阶段(2019年7-8月)
1.档案整理。股改工作完成后,各镇(街道)要及时对试点村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人口调查登记表、实施方案、股东清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等重要纸质、影像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装订成册,村民委员会、镇(街道)分别立档管理,重要文件报城区农林水利局经管站备案。
2.检查验收。股改工作完成后,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检查、验收、总结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区信访、调处办、发改、教育、民政、司法、法制办、财政、交通、农林、卫计、审计、工商质监、税务、国土分局、各镇(街道)负责按职能分工做好产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包括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建立相应配套机制等。各镇(街道)作为本次改革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农村集体资产量化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二)大力宣传发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获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为此,要充分宣传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有关政策法规,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三)强化指导服务。一是加强调研指导。要组织成立由有关法律、政策专家参与的工作指导组,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调研和指导。二是组织培训交流。各有关部门要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政策法规和操作培训,指导改革工作有序推进。三是加强信息报送。加强对农村集体改革试点工作的情况搜集和信息反馈,各镇(街道)要按时向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包括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等,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四)加快平台建设。推动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促进城乡要素合理流动。一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建立符合市场化方向的县(区)、镇、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控机制,探索研究土地向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的支持措施。二是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着力构建集体财务公开、财务代理记帐公司以及监测预警“三位一体”的网络监管平台,并将集体资产股权的登记、变更、交易、成员花名册等资料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信息平台归档管理。三是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实现公平、公开流转交易,有效盘活农村资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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