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深化全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
2021-05-27 10:41:50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阅读量:1179
2021年2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5号)文件发布,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21〕1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好农村承包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不断深化全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着力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扎实执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有关部署,以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核心,把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妥善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主线,不断丰富农村土地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强化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引导广大小农户走同现代农业相结合的发展之路,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障能力、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将承包地打乱重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让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
坚持依法保障农民权益。维护承包经营合同和证书的法律效力和法定权威,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流转、收益权利及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担保等权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
坚持放活土地经营权。强化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始终充满活力。
坚持优化农村资源配置。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促进农村分散生产要素优化组合,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合理配置,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切实增强做好农村承包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好农村承包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的根本遵循,切实落实到基层,全面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工作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理论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制定学习计划,作出周密安排。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率先垂范,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重要指示,妥善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切实把农村承包地管理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纳入党员干部特别是农业农村系统干部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专家授课、领导干部辅导、基层干部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培训交流,真正让党员干部入心入脑、指导实践。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平台,加强宣传引导,使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全面了解掌握党和国家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夯实群众基础。(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二)稳妥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承包期再延长30年,承包地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对个别调地的,在合同、登记簿和证书上作相应变更处理。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省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批复要求,指导鸡泽县扎实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有效破解延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难题,圆满完成试点任务,为全省层面上工作开展积累经验。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特别是对2021年第二轮土地承包陆续到期的村摸清底数,摸排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政策措施,2021年3月底前将摸排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待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后实施延包工作。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方式方法,严格把握中央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群众工作。(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档案局、省妇联,各市县政府)
(三)充分运用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深入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要坚决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鼓励农户采取土地转包、出租、股份合作、代耕代种等多种方式,探索形成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机制和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促进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依托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数据库信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更多金融新产品,降低门槛,优化流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高效金融服务,满足农村多元化融资需求。依托承包地确权地块信息,推进投保可视化信息管理,降低保险监督成本,提高农业保险精准度。力争到2021年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授信额度达到5亿元,授信主体数量增加到1万个以上,农业投保面积上图覆盖率达到30%,分别比2020年增长280%、260%、25%。(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
(四)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坚持把家庭农场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加大培育力度,扩大数量、提升质量,将专业大户、种养大户等规模经营户纳入家庭农场管理与服务,到2021年底全省家庭农场发展到5.5万家以上。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深入开展示范社创建,提升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的能力和水平,到2021年底全省农民合作社稳定到11.3万家。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大力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采取全产业链托管、菜单式多环节托管、股份合作分红、股份托管并行、专业化托管、供销社为农服务等模式,开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到2021年底全省托管服务组织达到3.1万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各市县政府)
(五)坚持承包地农业用途,加强承包地流转用途管制。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要求,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有效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适时研究制定我省贯彻《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具体意见,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强化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严格土地流转用途管制,鼓励耕地优先向从事粮食生产的经营主体流转。全面推行统一制式流转合同,把好流转合同签订关,强化受让方责任义务,维护土地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制度,强化村集体对承包地使用监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损毁土地等行为。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强化土地流转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加强土地流转监测,规范土地流转交易行为,有效避免和遏制口头流转等不规范行为以及擅自改变流转用途的问题,到2021年底全省土地流转规范率达90%以上。(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供销社,各市县政府)
(六)妥善处理承包地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继续巩固拓展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不断加强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对涉及权属争议等问题,建立多部门协调解决机制,稳妥解决好确权登记颁证遗留问题。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建设,在2020年实现县、乡、村全覆盖基础上,着力打造便民高效的“群众协商、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调解仲裁体系,引导农民依法、理性、有序表达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利益诉求,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对涉及承包地信访问题,各地特别是县级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拉出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包联制度,明确任务,压实责任,集中攻坚,妥善处置,确保限期结案。(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信访局、省司法厅,各市县政府)
(七)加强农村承包地日常管理与服务,推进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增强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以及补贴政策、征地补偿、抵押担保等管理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快建设农村承包地管理信息应用平台,强化农村承包地信息跟踪调查和日常变更,全面及时掌握承包地变化信息,推进承包地数字化、精细化管理,2021年12月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方便群众查询,便于服务管理。加强农村承包地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经费和条件,确保有人管、有条件管,管得住、管得好。(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和破解改革推进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户土地承包权益,不断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二)加大政策扶持。严格落实有关财税、金融、用地、人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加大粮食生产扶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建立健全政策绩效评价机制,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
(三)注重探索创新。坚持用改革的办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民权益,不断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引向深入。针对改革发展中存在的共性矛盾和问题,及时制定有效解决的政策和措施;对个性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妥善处理化解。鼓励各地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新模式、新办法,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示范带动面上工作开展。(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
(四)强化指导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调研指导、督促落实,对重点工作要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确保落实到位。省农业农村厅对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予以表扬,对工作落后的约谈问责。强化农业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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