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是多少?
2021-05-26 10:45:41来源:衡水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459
2020年1月22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衡水市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衡政办字〔2020〕4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衡水市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区域内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石济铁路征地征收补偿标准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土地补偿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见附件1)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2.原以出让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3.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价格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三)临时占地(不包括取土用地)
临时占用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费参照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临时占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具体金额见附件1),自第二季起每年补2000元/亩。临时占地依法经地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后,占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如工程到期没有结束,可依法申请续期一次。占地期满,依据复垦方案由占用方负责复耕合格。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补偿费(见附件1)
1.被征用的建设用地、乡间道路、坑塘等非耕地不予青苗补偿。
2.已经确定占地线或明确通知土地被征用后,私自进行犁耙、整平、下种、长出青苗,或在地上从事任何建(构)筑物,或种植树木者,一律不予补偿。
(二)鱼塘补偿费(见附件1)
正在养殖的鱼塘补偿不再区分鱼塘鱼类品种;无水或没有养殖的鱼塘不再补偿,无证或设施不全的应酌情降低补偿标准。
(三)树木类征收补偿(见附件2)
定植果树种植密度每亩最多不超过100株,少于按实际补偿,超过按果树苗圃补偿;用材树种植密度为每亩最多不超过180株,超过按绿化苗圃补偿。
(四)国有土地建筑物补偿标准
征收国有土地建筑物补偿标准按照《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4〕1号)执行。
(五)集体土地建筑物补偿标准(见附件3)
1.房屋建筑物分类
房屋建筑按结构分为二类七等,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第一类:平房
一等房为水泥混凝土框架或者带水泥混凝土构造柱及圈梁,顶面为空心板或现浇混凝土顶的砖混结构平房;
二等房为砖(石)墙,木房架,木檩条,瓦顶或空心板顶平房;
三等房为一般平房,墙体为砖墙,木或水泥混凝土檩条,顶面为灰渣或炉渣顶;
四等房为简易平房,一般为砖(坯)墙或砖、石干砌墙,顶面为石棉瓦、彩钢板、木板等简易房顶。
第二类:二层(含)以上民用楼房
一等房为水泥混凝土框架,顶面和楼面结构为现浇混凝土的框架结构;
二等房为每层必设有水泥混凝土构造柱及圈梁(带底圈梁),顶面或楼面为空心板的砖混结构;
三等房为每层必设有水泥混凝土构造柱、圈梁,楼面为灰渣、炉渣或空心板顶或瓦顶。
2.建筑物拆迁补偿数量计算方法
拆迁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数量的统计由项目公司、辖区
政府及产权人共同确认,并由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
(1)计算房屋面积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宅基土方以及取得宅基证等相关费用。
(3)房屋、楼房的内外装修、装饰应当以评估价值作为补偿依据。外装饰包括水刷石、墙面漆、贴瓷砖;内装修包括瓷砖或石材地面、木地板、木制墙裙、壁纸、木制包门窗口、木制屋顶线灯池、铝合金石膏板吊顶。
(六)其它建筑物补偿标准(见附件4)
门楼、厕所、围墙、猪圈、大棚、坟、影壁墙、广告牌等构筑物的补偿标准。
(七)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对于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应依法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
(八)电力、通讯及其它管线设施补偿
高低压线路、变压器、通讯、各类管线征收补偿含电力线路改造费、新占地土地补偿标准均按相关规定由产权单位与项目公司协商执行。
(九)农业、水利设施拆迁补偿(见附件5)
机井补偿费含井房、变压器房等配套设施补偿。废弃机井不予补偿。因铁路建设造成原有农业灌溉系统破坏,应由铁路设计部门设计过水函管,修复灌溉系统。确需补打机井的,在征收登统阶段进行调查核实,“确需补打机井”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原有水浇地,灌溉系统被铁路路基分割无法恢复,没有机井的一侧,地块面积等于或大于150亩的。
2.机井位于铁路征地红线范围内且没有进行补偿的。
(十)厂矿等经营性企业拆迁补偿
1.需要拆迁的企业,如果其营业执照等国家要求的证照齐全的,则应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如果其证照不齐全适当降低补偿标准。
2.拆迁补偿一般只对固定资产征收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其停产停业损失及预计经济损失等应评估后予以补偿。
3.企业固定资产拆迁按照项目分类进行补偿
(1)厂房等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参照附件相关标准执行。
(2)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进行征收的,能够迁移的部分,按照100元/吨的运输费用进行经济补偿。不能迁移的部分,其补偿标准按照现行的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折旧费和残值后,予以补偿。
三、其它
(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拟征拆项目未包含于本标准之列,参照相似项目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如没有相似的项目,参照市场价按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二)对征地拆迁造成损坏的水渠、道路等设施,如果通过其他方式恢复其原有功能,不再给予经济补偿。
(三)对农村住宅拆迁户按国家相关标准安排宅基地的,同时补偿新宅基地垫土费7000元,自来水、电力线路、出行道路、办证等综合费3000元。
(四)对征地造成没有机耕路的地块,市级牵头部门组织各县市区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将共同认定后恢复机耕路,恢复机耕路所占土地按区片价进行补偿,同时每亩补偿机耕路平整费2000元,不再对青苗及地上物进行补偿。
(五)桃城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确需整体搬迁的,城市规划区内参照附近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执行;城市规划区外进行宅基安置或参照新民居改造有关政策执行。
(六)在土地补偿过程中如遇到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可参照类似品种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七)公共设施补偿标准。对涉及铁路、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的征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四、法律责任
征收土地有权属争议的或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拒绝拆迁的,由属地县市区政府对被征收土地、被拆迁房屋做勘查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征拆。
自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本项目占地红线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等行为,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整治公路铁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抢栽抢种抢建行为的通知》(冀政办字〔2012〕3号)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京雄商高铁和石衡沧港城际铁路项目。
附件:1.土地及青苗补偿标准
2.树木征收补偿标准
3.房屋分类等级及拆迁补偿标准
4.其它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5.农业、水利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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