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门市蓬江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21-05-26 10:21:56来源:蓬江区政府办公室阅读量:590
一、修订背景
我区于2004年制定《关于江门市蓬江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使用。但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大发展,我区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越来越多,补偿款的数额越来越大,该指导意见部分条款已不适用。现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使用管理,确保土地征用补偿收益,保障广大农民、股民权益,我区重新修订《关于江门市蓬江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江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江门市蓬江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意见
三、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本指导意见,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使用土地征用补偿款时遵循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用之于民三项原则,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使用管理,使征地款的使用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好村民自治、村级经济发展及征地工作任务三者之间的关系,体现村民自治、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惠及自身的总体目标。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基本原则、使用范围、组织领导。
第一部分:明确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的原则,包括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用之于民。
第二部分:提倡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使用范围。
提倡提留不少于20%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专项固化统筹用于集体发展经济。提倡提留不少于30%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专项固化统筹用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及农村人居环境。
第三部分: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使用管理的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使用的具体操作机构,村(社)务监督委员会是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使用的监督机构,各镇(街)是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使用的监管机构。
五、实施日期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江门市蓬江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的指导意见》(蓬江委〔2004〕24号)及《江门市蓬江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意见》第三章第八节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管理制度的指引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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