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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试行)

2021-05-26 10:16:42来源: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145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中共高明区委办公室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办发〔2018〕38号)等文件精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作为改革的重点内容,既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需要,也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高质量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界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严格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为补充。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规定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前提下可按约定执行。

(二)坚持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和成员名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民主决定。确认过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大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村规民约之名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应积极稳妥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婚姻关系、财产状况等理由,剥夺或非法限制符合条件的人员平等享有成员身份的权利。

二、把握成员身份确认的政策界限

成员身份确认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到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合法、准确、不遗漏,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成员身份的取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男性成员或本村原籍的男性村民,初婚或丧偶再婚娶入农业户口性质(指农业户口或由原农业户口改革为居民户口)或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身份的妇女,依法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能提供结婚后不再享受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

4.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能提供未享受夫方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收养的子女,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6.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军人(义务兵),服兵役期间,继续享受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退役后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7.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继续享受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8.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服刑的,在刑满释放后,将户口直接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9.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至今仍拥有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承包农村集体土地(以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对承包地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除外),户口迁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10.已通过带资入社、出资购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1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

(二)成员身份的恢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恢复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户口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仍拥有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以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对承包地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除外),保留其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权利。

2.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特殊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处理。

1.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出并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后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由成员大会表决。

2.非本村原籍(祖籍)的人员,出于其他原因,将户口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拥有生产资料(林地、耕地、自留地等)的,此类人员不能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出国务工、求学的,认定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曾经拥有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承包农村集体土地,但至今已没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口从小城镇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通过带资入社(出资购股)的形式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能否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五)成员身份的取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自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起取消。

2.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之日起取消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4.户口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自迁出之日起取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成员身份取消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章程,符合恢复情形的应当恢复其成员身份。

三、开展成员身份确认的工作步骤

(一)组建工作机构。在村(社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经济社社委[未成立经济社的由村(居)民小组的小组长、副小组长]、成员(村民)代表、党员成员代表组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相关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在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工作小组组织召集成员(村民)代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结合本经济社(村民小组)[经济社(村民小组):包括经联社、经济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未成立经济组织的村(居)民小组。]实际,研究制定本经济社(村民小组)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

(三)开展宣传动员。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方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目的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发布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让农民群众知晓、积极参与身份确认工作。

(四)成员身份确认程序

1.发出公告。由工作小组发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公告,并通过电话、微信等渠道告知经济社(村民小组)所有人员,确保人人知晓。

2.全面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对户籍在经济社(村民小组)的所有人员进行清查,清查工作以户籍为基础,以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实施意见等为依据,确定经济社(村民小组)所有人身份,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汇总分析成员名单和结构,收集整理审查有关档案和证明材料。对整理审查后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自然居住地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并通过各种方式告知相关人员。

3.实施民主决策。由工作小组依据第一次公示结果的情况,召集成员代表,依法依规对第一次公示结果进行核实,形成成员名单报村(社区)和镇(街道)备案,并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工作小组要将相关情况收集汇总分析。第二次公示完成后,在镇(街道)、村(社区)的指导下,工作小组对结果进行讨论和核实,形成成员名单并提交成员大会表决。

4.审核公示确认。由成员大会表决确认成员名单后,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由工作小组对成员名单进行造册登记,由每名成员签字确认其成员身份。

5.报送备案归档。工作小组负责收集整理成员身份确认有关的会议记录、工作方案、公示材料、成员名册、图片影像等重要材料,按有关规定留存归档。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本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成员名册等资料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上报各镇(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道)经审核后,汇总上报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救济方式。当事人对成员身份有异议的,由工作小组进行核实处理。若当事人对经济社(村民小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镇政府(街道办)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进行处理,若当事人对镇政府(街道办)处理意见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指导组,落实工作责任,指导、推进和监督各村(社区)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区农业农村、组织、民政、财政、司法、公安、自然资源、妇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有序、规范开展。要加强舆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广泛宣传引导。要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力度,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正确理解、积极支持和参与成员身份确认的相关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过程公开透明,促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有效解决。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镇(街道)、各村(社区)、各经济社(村民小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阻挠、破坏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查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成员正当权益的单位或当事人,要依法处理,严肃追究其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其他说明

(一)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印发前已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继续有效。

(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意见由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四)《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办公室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委农办、区农业局〈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办发〔200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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