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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蓬莱艾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0 16:16:19来源:蓬莱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006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蓬莱艾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蓬莱艾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蓬莱艾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蓬莱艾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系统及其典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紫椴等珍稀物种,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本区域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蓬莱艾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属省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北纬37°25′~37°37′,东经120°42′~120°52′范围内,总面积9824.6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3424.64公顷,缓冲区面积2628.16公顷,实验区面积3771.8公顷。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负责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务、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内的行业监管。

自然保护区所在属地镇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属地管理,及时排查、制止、报告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病虫灾害入侵预防工作。

第七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三)组织调查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数量,建立健全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四)进行植被、土壤、气象、生态等方面的科学考察和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途径;

(五)对珍稀动物、植物的生态进行观察研究,负责珍稀动物、植物资源的引种、驯化、保护和发展,拯救濒于灭绝的物种;

(六)加强社会合作,为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服务;

(七)对违反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实行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机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各部门对发现和查处的违法行为,应互相通报。

第三章保护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管理机构批准。

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机构。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十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围湖造田、筑坟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区相关部门和所涉各镇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

第十三条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管理机构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内的标志、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十五条在保障原有居民生存权的条件下,自然保护区内原有居民的自用房建设应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和自然保护区分区管理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房屋应沿用当地传统民居风格,不应对资源环境和自然景观造成破坏。

第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保护与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同时要积极向上争取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七条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由相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9日。《蓬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蓬莱艾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蓬政发〔2019〕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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