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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牟平区推进“标准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1-05-18 17:03:39来源: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阅读量:507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牟平区推进“标准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牟平区推进“标准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探索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重大项目落地,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根据省、市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标,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导向,围绕“事前定标准、事中抓创新、事后强监督”,探索建立“标准地”工作制度,有机衔接“亩均论英雄”改革,集约利用土地,调优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改进监管方式。

二、主要目标

(一)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明晰土地出让的系列标准,以市场选项目、引项目,构建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贯彻资源节约优先战略,深化以亩产论英雄、以集约促转型的理念,遵循“市场配置、完善政策、优化扶持”原则,大力推行节约集约用地,提升土地亩产效率。

(三)坚持全过程监管。建立土地出让标准体系,推动项目建设、竣工、达产、股权变更等环节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创新监管模式,加强承诺履约管理,合理应用信用评价,实行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制度,保障“标准地”推动有序高效。

2020年开展试点,根据烟台国际招商产业园(牟平区)区域评价结果,选择“标准地”试点范围先行实施。第一批次试点范围:北至天华街、南至大展街、西至大窑路、东至丰山路(不含沙塂子村旧村、宏新机械厂区),面积约300亩;2020年底前,在招商产业园区内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3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逐步探索全面推行“标准地”模式,向园区全部新增工业用地延伸推广。

三、工作任务

投资项目“标准地”工作全流程管理,主要包括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监督管理等主要环节。明确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产值四项控制标准,探索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排放增加值等控制性指标,实行“标准地”出让。

(一)完善“标准地”出让准备工作

1.完成“标准地”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园区产业定位前提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旅、水务等部门对节能、区域环境、水资源、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涉河防洪等评估评价事项对招商产业园区进行区域评估,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制订审批负面清单的指导性目录,构建与区域评估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推进“标准地”出让地块的储备整理工作,达到“五通一平”,实现工业用地成方连片,达到“净地”出让标准。(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应急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分局、规管办、气象局、中韩产业园沁水服务中心、大窑街道办事处等)

2.建立试点区域“标准地”出让指标标准体系。根据烟台国际招商产业园(牟平)产业定位,现试点区域产业类型主要为海洋生物、医药健康,根据《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9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结合《烟台市招商产业园区招商工作方案》(烟政办发〔2020〕19号)等要求,制定《园区投资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指标体系由建筑容积率≧0.9、亩均税收≧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400万元、亩均产值≧500万元、单位增加值能耗≦0.03吨标煤/万元、单位排放增加值≧900万元/吨、研发经费支出占比≧3.0%七项指标构成。并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具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积极探索单位GDP能耗、技术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的“软指标”。(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规管办、科技局、中韩产业园沁水服务中心、大窑街道办事处)

(二)建立“标准地”招商机制、推介平台

招商产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范围内土地出让前,发改、规划、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结合项目产业准入、容积率、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合理明确相关控制性指标具体标准,自然资源局“烟台市土地市场监管网”设立“标准地”推介模块,录入“标准地”准入指标、所在地产业基础信息,实现土地和项目资源相对接相匹配,方便企业在土地公告正式发布前,提前在线“选地”。(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投资促进中心、生态环境分局、规管办、中韩产业园沁水服务中心、大窑街道办事处)

(三)创新土地出让模式,实施“标准地”出让

探索创新工业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增加竞报亩均税收、亩均产值等指标。根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提出具体地块控制指标,形成出让方案,经审批通过后,由区自然资源局发布土地出让公告。企业竞得“标准地”后,与中韩产业园沁水服务中心按照“标准地”地块控制指标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书,对开竣工、投达产、年产值、亩均税收、能耗、环境等指标按照出让前确定的标准进行约定,并对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作出履约承诺。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初始登记。(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商务局、投资促进中心、中韩产业园沁水服务中心、大窑街道办事处)

(四)加速“标准地”审批手续办理

以“标准地”方式实施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在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区域评估事项,可通过承诺制直接采用该区域评估成果(但对于有特殊要求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可按照“拿地即开工”模式,与区域评估、承诺制相结合,开展工程建设模拟审批,待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后,领取正式《规划工程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责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规管办、中韩产业园沁水服务中心、大窑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局牟平分局)

(五)建立“标准地”全过程监管体系

根据“谁主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中韩产业园沁水服务中心为主、各相关部门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

1.建设期监管。项目开工后,由区住建部门对项目开工时间进行审核验收;各有关部门应与项目主体协调对接,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1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中韩产业园沁水服务中心、大窑街道办事处)

2.竣工期验收。企业可按要求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中韩产业园沁水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发改、规管办、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对指标内容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其中由区发展改革局、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产值、单位能耗进行专项验收;由规划管理办公室(规划第四执法大队)对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进行专项验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污染物排放等环境指标进行专项验收;涉及其它专项指标的,由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专项验收。未通过上述验收的,企业按照承诺及合同约定相关条款要求限期整改后申请复核,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履约合同相关条款执行。(责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发展改革局、市规划第四执法大队、规管办、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中韩产业园沁水服务中心、大窑街道办事处)

3.达产期认定。项目完成达产或在达产期限届满前,企业应提出达产复核书面申请,由中韩产业园沁水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达产、项目亩均税收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进行复核。未通过复核的,企业按照承诺及合同约定相关条款要求限期整改后申请复核,原则上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整改后未达到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达产核验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责任单位:中韩产业园沁水服务中心、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4.开展信用评价。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由中韩产业园沁水服务中心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并向社会公开披露,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局、中韩产业园沁水服务中心、大窑街道办事处)

(五)衔接“亩均效益”评价体系

项目达产复核完成后,有机衔接“亩均效益”评价体系,对实行“标准地”制度的项目开展“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以“亩均效益”为核心,以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以差别化政策为手段,坚持以正向引导为主,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技术、高成长性企业集聚;落实反向倒逼措施,倒逼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退出,低效企业转型。(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中韩产业园沁水服务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将“标准地”的试点推进工作纳入督查考核,定期组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汇报进展、解决问题;牵头及责任单位对照部门责任配档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将任务落实到部门、细化到人,坚持主要领导牵头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落实,相关部门合力推进。

(二)强化评估总结。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估,强化评估结果应用,不断完善试点政策、提高改革质量。加强改革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并及时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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