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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2021-05-14 17:11:33来源: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阅读量:177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南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官网截图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山区未出让土地和已出让土地的临时使用和临时建设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

(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场站、环境卫生、电力、燃气、气象、通讯、水利、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安等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 临时建筑范围包括:

(一)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二)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临时施工用房;

(三)经区产业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在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上因生产急需搭建的临时配套设施;

(四)在已出让用地上单独建设的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等;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建筑。

第五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管理应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集约、保护耕地、复垦复绿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六条 成立南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规划土地监察的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工务署、区重点片区管理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蛇口税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相关政策措施;负责指导、监督成员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事项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审批制度,联席会议由组长主持,特殊情况可由组长委托的其他区领导主持,各成员单位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职责履行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相关管理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接受有关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咨询;受理、审核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根据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办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职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监管;组织协调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辖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批后监管、清理收回,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涉及土地出让问题、重点区域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出具意见,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区司法局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与管理过程中涉及法律问题的指导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四)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对临时建筑提供消防设计方案审查服务,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五)区水务局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出具意见,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六)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规划为文体设施用地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出具意见,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七)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区管的绿地、公园等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出具意见,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八)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监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地质灾害防治和救援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九)区工务署负责对涉及市政工程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出具意见,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对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土地整备计划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出具意见,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协助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的受理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二)区重点片区管理中心负责对南山区重点区域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出具意见,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三)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临时建筑使用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四)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出具意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批后监管、清理收回;进一步发挥网格员的巡查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专业性较强的相关情形出具意见,对林地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出具意见,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六)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负责对涉及道路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出具意见,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七)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出具意见,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蛇口税务局负责对占用农用地的临时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职权开展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有关工作。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八条 临时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不影响各层次规划以及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

(二)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批准可临时占用;

(三)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林地、园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预制场、拌合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

(四)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的用地,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五)涉及其他用地管理规范的,按相关管理规范实施。

第九条 除已出让用地范围内为该用地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临时施工用房外,临时建设必须申请并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的设计、施工等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如采用装配式建筑,应选用方便拆除的结构形式。

临时建筑原则上不得临街开门,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总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2米。因特殊工艺要求需增加层高和建筑高度的,经专题论证确认后,可按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和临时建设的,可先行使用和建设,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备案,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管理单位,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手续。

抢险救灾临时占用林地的,灾后应当按照林业部门要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及时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及相关要求见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的规范使用、临时建筑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由申请单位负责,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后续使用过程中,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负安全主体责任,其上级管理部门负监管责任。区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包含申请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名称和编号、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和使用期限、建筑高度和栋数、安全员等内容。

第十四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建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台账,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在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通过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行政信息公示,并及时对已变化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交换、赠与。

第十七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使用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申请人应在使用期限届满60日前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书面提出延期使用申请。

对于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未竣工,确实仍需临时使用的,可按现状重新申请临时用地,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竣工期限。

对于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筑,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第十八条在临时用地合同签订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将临时用地审批信息录入备案系统。

第十九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用地管理部门有权提前收回:

(一)临时用地单位未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

(二)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抢险救灾等需要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临时用地管理部门可即时收回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单位应即时完成清场工作,交回土地,剩余临时用地使用费不予退回。

属于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的,临时用地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临时用地单位,临时用地单位应完成清场工作,交回土地,剩余临时用地使用费不予退回。

第二十条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主动退出使用土地的,应按合同约定完成清场工作,交回土地,剩余临时用地使用费不予退回。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启动收回程序,向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发出临时用地到期收回通知书。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按约定在临时用地合同到期前将土地恢复原状。逾期未清场或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由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用地清场工作完成后,区规划土地监察牵头组织原土地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完成土地移交工作,并填写《临时用地土地交接表》。

临时建筑使用期届满后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单位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清理一切临时建(构)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且不予补偿。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并清理,并将该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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