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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2021-05-14 16:59:02来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39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罗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罗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官网截图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罗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申请、审批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以下类型:

(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临时用地,包括交通场站、环境卫生、电力、燃气、气象、通讯、水利、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安等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由申请单位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协商一致,自行理清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并经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临时用地审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在已批临时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已出让土地上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包括以下类型:

(一)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二)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临时施工用房;

(三)经区产业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在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上因生产急需搭建的临时配套设施;

(四)在已出让用地上单独建设的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等。

第五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和管理应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集约、保护耕地、复垦复绿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六条区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工作,并成立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

区领导小组负责审议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申请项目,负责研究制定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相关政策措施;负责指导、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法开展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相关工作。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七条 临时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不影响各层次规划以及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

(二)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批准可临时占用;

(三)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林地、园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预制场、拌合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

(四)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的用地,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第八条 申请临时建筑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建筑管理规范和消防安全、房屋结构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

(二)符合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临时建筑的建设,必须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已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九条 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先行使用土地,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备案,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管理单位,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抢险救灾临时占用林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除已出让用地范围内为该用地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临时施工用房外,临时建设必须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申请并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临时建筑的设计、施工、招投标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一)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如采用装配式建筑,应选用方便拆除的结构形式。

(二)临时建筑原则上不得临街开门;建筑层数不超过二层;总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因特殊工艺要求需增加层高和建筑高度的,经专题论证确认后,可按需合理设置。

(三)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四)因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方面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增加临时建筑层数的,报区政府审议。

第三章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原则上应当经过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核发批复。

对符合审批条件且各相关成员单位均无意见的项目,经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党组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区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以直接以书面方式报区政府核发批复。

第十二条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未出让国有用地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已出让用地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两年。

第十三条 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主体的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免收地价的临时用地项目,不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其他需要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的项目,费用标准如下:

(一)临时用地使用费,按照临时使用年期对应的工业用途土地的市场价格(不得转让)计收,适用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二)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费按本条款第(一)规定的50%计收。

第十四条临时用地申请通过审批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向申请单位核发缴款通知书,申请单位应缴清临时用地使用费,持缴款凭证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涉及耕地占用税的,申请单位应办理完税手续。

第十五条临时建筑申请通过审批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住宅区内需增加临时建筑的,由街道办事处协助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进行公示,在住宅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方案(含图纸和文字说明),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应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居民要求组织听证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依法组织听证。

第四章 土地复垦

第十七条临时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申请单位应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应当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

临时用地复垦所需工期应包含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

第十八条临时用地涉及土地复垦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复垦方案进行评审,出具审查意见。土地复垦方案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临时用地审批。

第十九条涉及使用农用地的临时用地在通过审批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与申请单位签订土地复垦资金提取和使用监管协议,并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申请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金额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临时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可以以书面方式作出履行复垦义务的承诺,无需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第二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开始实施土地复垦前可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申请支取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措施、技术标准实施土地复垦,报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组织复垦验收。

第五章 延期和收回

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申请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的,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单位应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涉及占用林地的,申请单位应在使用期满前3个月向林地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因建设工程项目未竣工仍需临时使用的,可按现状重新申请,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期限。

第二十二条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申请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的,可以延期一次,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单位应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

建设使用单位应在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前自行拆除,其中临时施工用房和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

第二十三条 临时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属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所服务的项目已超出竣工期或已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手续的;

(二)属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已完成地质勘查的;

(三)属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已完成抢险救灾的;

(四)属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涉及军事或国家安全的;

(五)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影响各层次规划以及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实施的;

第二十四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有权提前收回:

(一)申请单位未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

(二)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抢险救灾等需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可收回临时用地,申请单位应及时完成清场工作,交回土地,剩余临时用地使用费不予退回。

属于前款第(二)(三)项情形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提前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五条 在使用期届满前主动交回临时用地的,申请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完成清场工作,剩余临时用地使用费不予退回。

第二十六条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2个月,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向申请单位作出《临时用地到期收回通知》,并告知原用地管理单位,做好用地收回入库的准备工作。

申请单位完成清场后,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原用地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土地移交,并制作《临时用地土地交接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单位为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临时建筑的质量和消防安全,临时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各项安全由建设单位负责;后续使用过程中,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负安全主体责任,其上级管理部门负监管责任。区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不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得转让、买卖、抵押、交换、赠与。

第二十九条 临时建筑(含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在使用期内,建设单位应每年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临时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进行检测并出具鉴定报告,并报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建筑规划申请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申请延期开工。既不按期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临时建设工程批准文件自行作废。

第三十一条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建设使用单位应在项目显著位置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包含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临时用地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文件的名称和编号、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和使用期限、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擅自改变标志牌。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批先用、未批先建、未按照批准内容使用或建设、改变批准用途、临时土地期满拒不归还、临时建筑超期未拆除等违法行为,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依法查处,并将上述失信行为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罗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罗府办规〔20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

罗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工作指引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区政府成立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的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包括: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及各街道办事处等。

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与审批项目相关的成员单位参加。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职责履行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相关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负责接受有关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咨询,受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并审核相关申请材料,根据区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和区政府批复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土地复垦方案审批、支取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复垦验收等临时用地复垦管理工作,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实施批后监管、清拆收回,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住房和建设局 负责临时建筑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进行消防审批,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水务局 负责审查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项目是否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出具审核意见,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中有关工矿商贸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对公用空间现状为绿化地、已接管的绿地、公园等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对占用区管绿化范围内的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进行审批,对涉及绿地的临时用地进行复绿监管及验收,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用地是否位于已列入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范围、是否影响土地整备计划实施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负责协助审核临时用地所涉农用地复垦方案,参与农用地复垦验收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 负责协助核查临时用地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等国土空间有关规划或计划,是否涉及有效宗地、市政公共设施项目,是否占用林地、基本生态控制线、基本农田;协助核查临时用地的土地征转、土地利用现状(含是否闲置)、地质灾害或隐患防治等情况;协助审核临时用地涉及的农用地复垦方案;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存在争议、专业性较强等特殊情况出具意见;对涉及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进行审批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 负责对涉及占用市政道路或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出具意见,并协助日常管理和到期收回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 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是否影响生态环境、是否列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围等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进行环评审批,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 负责对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建设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指导建设单位对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各街道办事处 负责审核用地申请单位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共同签署的《未完善征(转) 地补偿手续临时用地确认书》;负责本辖区已审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日常巡查,发现未按照批准文件要求使用临时用地或建设临时建筑的,及时制止、纠正、查处;负责对本辖区逾期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依法组织清理拆除,对尚未清理拆除的逾期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实施安全纳管,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开展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审批流程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原则上应当经过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核发批复。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受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

(二)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查;

(三)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四)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组织工作人员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现场勘查;

(五)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将相关部门意见和现场勘查情况进行汇总,报局党组会议审核;

(六)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党组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区领导小组审议;

(七)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核发批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区政府核发批复时,应同步抄送区税务部门。

(八)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根据区政府批复意见制发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表及申请书;

2.申请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3.拟申请临时用地范围图;

4.拟申请临时用地平面布局图;

5.建设项目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须提供项目证明文件;

6.申请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地质勘查的相关文件;

7.拟申请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林业用地、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及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征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文件;

8.对于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应依规定取得环评等相关手续或征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文件;

9.申请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用作临时用地的,应在报区政府审批前提供辖区街道办事处的书面确认文件;

10.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与上述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并办理耕地占用税完税手续,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前提供完税凭证;

11.临时用地使用承诺书。

(二)临时建筑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2.申请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3.临时用地合同书或土地权属证明;

4.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

5.依法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手续的,还需提交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文件;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的,需提交专业第三方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

6.依法需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临时建设项目,还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7.临时建筑到期拆除承诺书。

四、临时用地备案及收回

(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在临时用地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进行备案。

(二)政府储备土地上的临时用地,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与储备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入库验收,验收合格的,会同临时用地申请单位三方共同完成用地移交入库工作;验收不合格的,责令临时用地申请单位进行整改。

涉及绿地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向临时用地申请单位作出收回通知时应同时抄送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提前介入,指导、监督临时用地申请单位完成复绿。

涉及已完善征(转)地手续又尚未纳入政府储备土地库管理的,经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确认权属后,经入库验收合格的,移交储备土地管理部门纳储管理。

涉及土地复垦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垦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移交。

五、监督管理

(一)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设,竣工后必须及时组织验收,相关验收报告送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备案。

(二)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建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台账,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情况抄送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并与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定期组织检查临时用地的使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的要求,并指导、监督各街道办事处依法对临时用地、临时建筑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已审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日常巡查,发现未按照批准文件要求使用临时用地或建设临时建筑的,及时制止、纠正、查处;负责对本辖区逾期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依法组织清理拆除,对尚未清理拆除的逾期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实施安全纳管。

(三)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法牵头调查处理;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所属行业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项目进行监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设施安全与主体工程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行业规定的用地单位和建设单位予以查处并及时报告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四)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本部门职能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使用进行批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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