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西凤凰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实施细则
2021-05-08 10:57:54来源: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22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施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湘自然资发〔2019〕40号)、《凤凰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凤政办函〔2020〕14号)等法律、规章以及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将凤凰县行政区内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实行权籍调查、确权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二)尊重历史、注重现实;
(三)简化程序、便民利民;
(四)公平公正、妥善处理。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级规定的标准面积。
第二章 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信息资格权的确认,原则上以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为依据。下列情况应按相关政策给予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信息资格权:
(一)有多个子女的家庭,应保留1个子女与父母同户口,其他成年子女可申请分户。独生子女家庭不得分户另行申请宅基地。
(二)一本户口簿有2个以上成年(已婚)子女等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分户登记的,家庭成员不重复登记。
(三)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未分开居住,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设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按照“一户一宅”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到“户”。下列情况应按相关政策给予确权登记: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分割、合并等原因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后,以实际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予以确权登记。
(二)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因依法继承或受遗赠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合法继承人”。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农村一产(种养业)、二产(农产品加工业)、三产(服务农村农业的科技、商务等)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占用的土地,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其他非法途径取得的不予确权登记。
(四)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五)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城镇居民(含华侨、港澳台同胞、长期在农村工作的教职员、医务人员、科技人员、回乡定居或落户的离退休人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应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史取得”。
(六)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因司法判决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为司法判决方式取得”。
(七)对因地质灾害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传统村落保护等政策要求,并经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在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的前提下依法确定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第七条 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合法不动产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薄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原因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章 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面积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第九条 对历史建成、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情形宅基地面积,按以下规定给予确权登记:
(一)历史建成: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现状未发生变化的,无论是否超标准,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二)未批先建(批少建多):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实施以后,符合规划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按标准面积(批少建多严格按照审批面积)给予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超占面积多少m2,待以后分户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2019年《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实施以后的一律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三)1987年以后宅基地标准面积认定:每户宅基地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自1992年4月28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其后一直沿用上述标准)。
第十条 农村宅基地房屋面积确认:
(一)已有《房屋所有权证》,现状未发生变化的,按照原登记发证面积,予以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二)对未办房屋建设规划手续的,住房占用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标准面积。2018年10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施行前,4层以上(含4层)高层,如是一幢多户且已婚成年子女(均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住的,根据实现情况进行确权登记;如是一幢一户住的,只确权登记3层,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超多少层,待以后分户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规划工程许可的除外)。
第四章 规范资料审查
第十一条 对有合法权属来源资料,符合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按原合法权属来源资料予以确权登记。各乡镇在集中审核审批时,要核清本乡镇原已确权登记发证的信息底子,严把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审核审批关。
第十二条 无权属来源材料或材料不完善的宅基地,根据村民提交的申请材料,在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的前提下,由村民小组、村委会对土地、房屋权属来源情况进行确认公示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集中审批,予以确权登记。
第十三条 对于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居)委会公示15天后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对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村(社区)农民集体同意,公告30天异议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以予确权登记。
第十五条 向所在乡镇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需要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农村宅基地实地调查申请表;
(二)户主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相片;
(三)房、地原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四)宗地图、房产平面图;
(五)调查房地现场相片;
(六)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指界的,需要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电子照片;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违法违规建设房地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一户多宅”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合法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其余的只调查备案,暂不确权登记。
第十七条 以下房地,只调查备案,不得确权登记:
(一)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或购买宅基地房屋、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建房或购买宅基地房屋;
(二)占用基本农田的宅基地建房;
(三)小产权房;
(四)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宅基地建房。
第六章 纠纷调处和督促管理
第十八条 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各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化解矛盾,解决争议。按照“应登尽登”要求,还利于民,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保障群众“一户一宅”基本需要。
第十九条 各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须认真完成审核审批工作,不得推诿、拖延。对于审批不及时、不到位的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造成严重问题的,对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至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如有湖南省、凤凰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湖南省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凤凰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