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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全文

2018-07-20 11:43:47来源:黄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阅读量:1122

黄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20187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办法》《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在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受农户委托流转的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进场交易。鼓励和引导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土地经营权入市交易。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包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的经营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的经营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经营权。

5.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在流转期限之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再次流转。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交易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权证齐全有效。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流入方要有相应的投资经营能力。

(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五)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期限。

第六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方式有协议、竞价、招标、拍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七条流出方向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以下简称乡镇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申请书》。

2.流出方的资格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以转让方式流转的,需发包方同意转出的书面材料、原承包方具有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书面证明材料。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委托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再流转的须经原流出方同意。

6.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流入资格要求等内容)

7.市(县、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申请书》。

2.流出方的资格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等其他有效证件。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再流转的须经原流出方同意。

4.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流入资格要求等内容)

5.市(县、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申请书》。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具体承办人的身份证明。

4.集体土地、水面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

5.按照各辖区农村三资管理资源处置办法相关程序规定,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

6.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流转交易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7.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水面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流入资格要求等内容)

8.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参照以上情形,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底价进行评估,也可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确定。

第九条乡镇服务站收到土地流转交易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初审,并于2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通过系统将申请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对100亩以下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事项出具审查意见,对100亩及以上的事项出具初审意见。审查通过的,由乡镇服务站根据提交的材料编制流转交易信息,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上发布;初审通过的,通过系统向县江南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审查或初审未通过的,由乡镇服务站告知流出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或原因。

第十一条县交易中心收到乡镇服务站的交易申请材料后,通过系统转交县(区)农业及国土等部门,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审查通过,由县交易中心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上发布信息,审查未通过,转回乡镇服务站,并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原因。

第十一条流转交易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1.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区位、面积、交通情况、基础生产设施、流转价格、流转方式、流转期限、价款支付方式等);

2.流出方基本情况;

3.流入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4.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5.参与交易的流程、须知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流转保证金设置和处置、竞价交易方式的选择等)。

第十二条流转交易信息的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交易公告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交易公告内容的,应当由流出方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同一宗土地的经营权再次流转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意向流入方可向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报名登记(流转交易信息公告中对报名地点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填写《意向流入申请登记表》,提交《黄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流入方资质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受理登记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对相关材料齐全性进行初审登记,通过系统将相关材料移送标的所在的乡镇服务站,由其对流入方的农业经营水平、资信诚信、履约能力、项目可持续发展前景等进行审查论证和风险评估。流转面积1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流转面积100亩及以上的由县(区)农业和国土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经审查具备从事农业生产主体资格条件和项目实施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意向流入方应提交以下资料:

1.流入方的资格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2.《意向流入申请登记表》。

3.《黄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流入方资质审查申请表》。

4.按公告要求提供经营能力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材料。

5.市(县、区)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流出方和意向流入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流出方和流入方应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签署《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七条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按照公告发布期满征集的流入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1.选择现场叫价、现场电子竞价、拍卖和招标方式交易,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2.选择现场叫价、现场电子竞价、异地网络竞价、拍卖和招标方式交易的,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时,按信息发布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3.选择异地网络竞价的,征集到一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按信息发布的异地网络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原流入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流入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九条经公开交易,流出方、流入方达成产权交易意向,由组织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出具《成交确认书》,并对成交结果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流出方、流入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确认后,可以中止交易:

1.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2.流出方或者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5.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6.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满,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流出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市(县、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土地经营权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章流转合同签订及备案

第二十三条交易结果公示期无异议的,在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采用省级农业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文本。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审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流转交易双方签订合同且按合同支付流转租金和标的交割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向流出方和流入方出具《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五条流出方和流入方可凭《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到县(区)农业、国土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经营权相关变更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经有关机关授权,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

第二十七条土地经营权抵押人向市、县交易中心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申请。

(二)抵押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还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相关方同意土地经营权用于抵押和合法再流转的证明。

(四)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或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

(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村交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交易保障

第二十九条市、县交易中心可引入财会、法律、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处置变现等配套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黄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注:黄山市,简称徽或黄,隶属于安徽省。市花是黄山杜鹃,市树是黄山松,市鸟是红嘴相思鸟。位于安徽省南部,东北接宣城市,东南邻浙江衢州市、杭州市,西南界江西景德镇市、上饶市,西北邻池州市。辖3个区4个县: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面积9807平方公里,人口138.4万(2017年常住)。

黄山市古称徽州,既是徽商故里,又是徽文化的重要发祥地,新安画派、新安医学、徽派建筑、徽州四雕、徽派盆景等影响深远,徽剧是京剧的前身,徽菜是中国八大菜系之一。地貌以中、低山地和丘陵为主;北区为山地,南部为谷地,西部丘陵区。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河流有新安江、青弋江、阊江等。

黄山市旅游景点有黄山风景区、西递宏村、古徽州文化旅游区、花山谜窟、翡翠谷、太平湖、九龙瀑、新安江山水画廊、雄村、南屏、牯牛降、芙蓉谷、丰乐湖、黄山虎林园、打鼓岭、古城岩、岩寺新四军军部旧址、石门峡、普仁滩、徽州文化园、许村、程大位故居、黄山植物大观园、戴震纪念馆、屯溪老街、徽州古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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