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南宁市武鸣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的通知
2021-05-07 14:11:35来源:武鸣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559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农房管控相关职责分工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9号)、《南宁市武鸣区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南武府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核发工作,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核发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新增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原址翻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条件。
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实行如下认定:
1.子女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应与父母认定为一户;
2.有一个及以上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包括独生子女),需认定一子女与父母同户,具体对象由其家庭内部自行协商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2.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4.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6.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已有住房,其住房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不得新建和增加用地面积拆扩建;
2.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建房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宅基地的;
4.已按农房集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搬迁安置政策取得住房的对象;
5.已列入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施安置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旧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拆迁范围的房屋,不得新建、拆扩建和原址拆建;
6.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到位的;
7.在禁止建设区地震活动断裂带、洪涝灾害频发区、库区淹没区、地质灾害隐患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利、道路、高压走廊、绿化控制线、安全防护带等控制范围内,新建、拆扩建和原址拆建;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面积标准。
1.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农房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且建筑面积必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农房建筑面积每户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2.农房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
二、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一)农户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3)申请宅基地。
(二)村组审查公示。
1.村民小组初审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对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或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2.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并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政府。
(三)镇人民政府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各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户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后,各镇政府应当及时受理。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镇政府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各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各镇政府有关人员完成审查后需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详见附件4)中签署意见,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
2.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要求,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或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等。审查通过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详见附件5)。审查过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已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要严格按规划落实;
(2)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新增村庄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现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剩余,且不超过镇新增建设用地总量5%的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视同符合规划;
(3)暂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在符合用途管制基本原则下,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合理建房申请应予以通过。根据审查结果,各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详见附件6)和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各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城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各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对于农村用地建房,各镇政府应组织有关人员加强报建服务和过程监管,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一)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最新公布实施)等。
(二)批准用地建房申请后,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三)农户建房完工后,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图集或房屋设计方案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7)。在开展农房竣工验收时,应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图集或房屋设计方案要求进行验收,未达到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
四、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
经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由城区政府批准。由城区自然资源局按批次用地每半年一次性向城区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申请。
(一)强化规划管控。在我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对于合理的农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核销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城区政府负责统筹解决,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
(二)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城区自然资源局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五、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户建房通过各镇政府验收后,应及时向城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符合登记要求、材料完备的,城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将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上。农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户口簿原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进行现场核验,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的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压实镇直各有关单位、村级组织及村民小组的责任,形成农村用地建房的监管合力。村级组织及村民小组要从严落实审查、公示等程序要求,确保农村村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城区相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协调镇人民政府开展审查,不断提升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管理水平。
(二)完善工作机制。城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要向各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资料、图件等,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审查。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前谋划、事中管控、事后监管,做好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政策宣传。城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形式,主动公开宅基地管理、农房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村民依法依规用地建房和保护耕地的意识,建立“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要利用多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引导村民按规范进行农村宅基地申请,并加强监管,对未批先建和不按审批建设农村住宅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强化学习培训。城区农业农村局、城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各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的指导力度,通过组织培训等形式,加强对相关审查人员的指导。各镇人民政府也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提高相关审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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