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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2018-05-28 14:24:00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阅读量:3447

中共山西省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运发【201740号)

20171228

为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益,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根据《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和《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发〔201755)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中央和省一系列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市委“改革抢先机,发展站前列,各项工作创一流”为总要求,以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维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为重点,以发展多种形式集体经济为导向,逐步建立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在“走进新时代、建设大运城”的新征程中做出新贡献。

二、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而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力争5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省确定的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临猗县,201810月底基本完成试点任务。

(二)基本原则

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分类有序推进,坚持党的领导核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改革范围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改革范围包括:历史沿革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办)集体经济组织(含其所办集体企业),村(原生产大队,现居民委员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含其所办集体企业),组(原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含其所办集体企业)。

三、方法步骤

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1、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和由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在农村形成的尚未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

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加强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在农村形成的资产以及政府配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物资产的监管;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形成工程项目资产的,要以审计后的竣工决算为依据,由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监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政府配发的实物资产,要确保实物资产按规定品种数量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在农村形成的资产以及政府配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物资产,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2、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要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进行确权。属于乡(镇、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办)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党组织领导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支持下,依法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村、组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界限,严禁变更村、组集体产权关系,严禁挪用、平调集体资产,严禁损害集体及其成员利益。

3、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各县(市、区)、乡(镇、办)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晋办发〔201639号文件精神,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重点要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监管和信息公开平台,实现资金收支、资产和资源家底与使用状况全入网监管;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严禁向村级组织收取会计委托代理费,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升代理服务能力。没有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乡(镇、办)可在农村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加挂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牌子,乡(镇、办)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承担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严格实行岗位分离;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制,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实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县级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二)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政策界线。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明确集体资产归属的客观要求和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时点和成员身份的取得、保留、丧失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2、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员身份确认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确认成员身份时要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进行;对成员身份确认结果无异议的,上报县、乡政府登记备案。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新增人口通过分享成员家庭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照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成员变动登记备案。

(三)由点及面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1、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各县(市、区)、乡(镇、办)要按照科学确定量化资产、合理计量资产价值、明细资产折股方式、确定成员分类享有份额、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股份确权到户等程序进行。要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让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基本方向探索股权设置方式和运行机制。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2、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完成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乡村,要积极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各县(市、区)要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和股权证书管理制度,按照省统一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份登记簿格式,详细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成员持有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并出具股权证书。要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解决好公益开支和发展集体经济的需求。要积极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成员股份的流转,采取封闭运行的办法,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或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要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政策以及风险防范分担机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成员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

(四)因地制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1、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具有特别法人资格,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县级农业(农经)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2、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严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的利益关系。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

3、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各县(市、区)、乡(镇、办)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4、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各县(市、区)、乡(镇、办)要依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发挥其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实行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政策,通过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试点基础上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

()总结验收阶段

1、档案收集整理。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完成后,各级都要及时对工作进行总结,特别是乡、村两级要对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实施办法、人口调查、成员登记、股东清册等重要纸质、影像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装订成册。

2、检查验收。各级要根据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对完成清产核资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组织检查验收。在乡级全面验收的基础上,县级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0%,市级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

3、总结报告。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完成后,县、乡两级要分别向上级党委、政府作专题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各级党委、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担负起改革的历史重任,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和专业性。市委、市政府成立由市委书记刘志宏任组长,市委副书记、代市长朱鹏任常务副组长,市委副书记、统战部长王瑞宝、分管农业副市长崔元斌任副组长,崔元斌副市长任办公室主任的运城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乡(镇、办)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对辖区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总体协调,不能简单地推给部门负责。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和时间由县(市、区)、乡(镇、办)统一部署,要建立由乡(镇、办)包村干部、村()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村()财务人员等共同组成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改革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乡(镇、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机构、时间节点和方法步骤,报上一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制定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细则》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办法》,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宣传指导。各县(市、区)、乡(镇、办)要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用群众听得明白的语言、看得清楚的典型,解读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使改革政策进村入户、人人知晓,动员广大群众更好的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监督改革。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和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明确权利和责任,防止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四)明确部门责任。农业(农经)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研究解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各新闻单位,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宣传进广播、进电视、进报刊、进网络。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改革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司法部门负责查处改革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和司法救助工作。编制部门负责研究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编制、人员问题,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财政部门负责列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预算和监督政府拨款、配发资产、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和经营性项目以及相关管护费用,及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移交。发展改革和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和回传等工作。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涉农部门根据职能开展改革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林地等资源的清查工作。审计部门根据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相关审计工作。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系统完整。妇联负责监督改革过程中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国税、地税部门负责落实中央、省有关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清理废除各种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环境,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

(六)健全农经体系建设。农村经营管理体系承担着落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是改革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夯实基层农经管理工作基础,解决好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要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招收大学生村官或公益岗人员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农经管理工作力量。农经管理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完善工作制度,强化业务培训,造就一支熟悉农村法规政策、精通业务知识、热心为群众办事的专职队伍,切实落实好各项职责,为推动农村改革发展、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注:运城市,隶属于山西省。市花是月季,市树是国槐。位于山西省西南部,东邻晋城市,西、南邻陕西省渭南市、河南省三门峡市,北邻临汾市。辖1个区2个市10个县:盐湖区;永济市、河津市;绛县、夏县、新绛县、稷山县、芮城县、临猗县、万荣县、闻喜县、垣曲县、平陆县。面积13968平方千米,人口533.60万人(2017年常住)。

运城市古称河东,因“盐运之城”得名,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华夏民族的始祖黄帝、炎帝、蚩尤,尧、舜、禹,都相继活动在河东大地上。中国第一个奴隶制社会——夏也是在这里诞生。形成了关公文化、根祖文化、盐文化、德孝文化等具有鲜明特色的地域文化。

运城市地貌有平原、山地、丘陵、盆地、台地等多种类型;气候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山有中条山、吕梁山、稷王山、孤峰山等;河流有黄河、汾河、涑水河、姚暹渠等;湖泊有伍姓湖、硝池、汤里滩、鸭子池、北门滩等水库有上马水库、苦池水库。

运城市旅游景点有解州关帝庙、永乐宫、鹳雀楼、普救寺、后土祠、西滩、李家大院、司马光墓、运城盐湖、西侯度遗址、峪岩洞、舜帝陵、禹王城、稷益庙、莺莺塔等。名人有春秋商人猗顿,汉代绛候周勃,三国名将关羽,初唐诗人王勃,中唐文人柳宗元,唐大将薛仁贵,宋史学大家司马光,戏曲名家关汉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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