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
2021-04-19 15:59:00来源:阅读量:1665
龙政办发〔2016〕77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已经龙游县第十二届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
龙游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国土厅和农业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通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耕地保护中获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达到全县耕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产能有保证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耕地保护补偿范围为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属村级集体所有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
第三条 耕地保护补偿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耕地保护补偿费标准为永久基本农田60元/亩?年,一般耕地30元/亩?年,并根据省财政补助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标准。原则上补偿到行政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耕地保护专项资金。
第五条 违法违规用地是指村域范围内当年发生的所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不含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年度土地遥感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土地执法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信访举报查实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农业生产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其他途径查实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当年度发生未批先建、超批准范围、移位建设的项目(包括村级公共设施、私人建房、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超标准的农村道路)、非法采砂、非法采矿以及非法压覆、填埋等破坏耕地的行为。
第六条 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费在下年度第一季度经面积核定、“两违”遏控和耕地保护情况确认,经媒体公示后发放。县国土局会同县两违办根据年度土地遥感监测、土地执法检查、无违建创建、耕保责任机制建设等情况,核定当年度各村土地违法违规情况,对无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村在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国土、农业和财政部门核定各村耕地保护补偿费总额,并上报县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乡镇(街道)汇总上报有关村耕地保护补偿费发放明细。国土、农业和财政部门联合审定后报县政府同意,行文发放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费。
第七条 各行政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符合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乡村两级耕地保护协管员巡查费用等,乡村两级耕地保护协管员巡查费用的额度控制在耕地保护补偿费的25%以内,实行年初预拨制。
第八条 耕地保护补偿费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耕地保护协管员队伍建设、“无违建村”创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发生数直接挂钩。
第九条 县国土、财政、农业部门会同乡镇(街道)根据每个行政村实际保护责任,对责任落实、队伍建设、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实行差别化奖罚补偿。
1.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高标准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内种植粮食类作物的耕地和其他种植农作物的耕地,耕地保护补偿费一般按标准执行。
2.政府已征收、已用于设施农业、村公益事业、农民建房、违法违规等占用以及其他改变农用性质的耕地,补偿费一律不予发放。
3.年度分配系数基准为1.0。所在村当年无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发生,分配系数为1.1;发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3起以下(含3起)且面积1亩以下,村委会在当年10月1日前自行纠正到位的,分配系数为1.0;发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4起以上或面积1亩以上,村委会在当年10月1日前自行纠正到位的,每增加1起或面积每增加1亩,分配系数递减0.05,最多递减至0.5。发生违法违规用地,村委会未能在当年10月1日前自行纠正到位的,每1起或面积每1亩,分配系数递减0.1,直至扣完为止。
4.村主职干部涉及“两违”未处理到位、村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被省级及以上媒体曝光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全额扣除补偿费用。
第十条 建立耕地保护巡查制度。各乡镇(街道)、行政村要完善耕地保护巡查联动机制,建立耕地保护协管员队伍,开展经常性的耕地保护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制止和处置。
第十一条 建立争先评优制度。县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开展一次耕地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活动,对其分别给予10000元、1000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各行政村要制定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使用情况要列入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户公开。
第十三条 按照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乡镇实施、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耕地保护责任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两级为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考核。乡镇(街道)每年要与所属行政村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将耕地保护内容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遏制违法违规用地发生。将耕地保护工作列入村主职干部年度考核和任期履职考核内容之一,对行政村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村主职干部对违法违规用地不报告、不制止,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要充分发挥“村账乡管”的作用,严格资金使用规定,发现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度起执行。《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发〔2012〕190号)文件同时废止,统一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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