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021-04-19 10:01:25来源:临武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98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1号)、《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中心城区村民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4〕28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5〕31号)、《临武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临武县征地补偿区域及标准的通知》(临政发〔2018〕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规划区,是指《临武县县城总体规划(2010—2020年)》(2013年修订)确定的县城规划建设用地10平方公里范围和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具体以环城南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规划路(江山路)—环城南路为界所形成的区域为县城规划区。如县城规划区有调整,以调整的规划为准。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在征地范围内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定征收、回购土地方案。
(二)审查征收、回购土地公告。
(三)审批《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坟墓搬迁方案》《村民公寓楼建设安置方案》等。
(四)审定征地拆迁安置对象;审核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五)牵头召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联席会议。
(六)督促征地拆迁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项目指挥部、业主单位及相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成立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监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具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面的日常性工作。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办公室(简称县征拆办),负责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全县各项目指挥部和乡镇对征地拆迁政策的执行。
(二)负责宣传和参与解释我县征地拆迁政策。
(三)会同相关部门对涉拆单位的征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四)审核《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村民公寓楼建设安置方案》。
(五)负责对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进行入户定类,测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等相关工作。
(六)受理征地拆迁“一事一议”会议的申报及会议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征地拆迁项目工作经费核算和申拨。
(八)参与审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安置对象。
(九)对参与征地拆迁的测绘公司进行资质审查。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是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主体,负责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发布《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并会同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登记和现场核实。
(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安置对象、被拆迁房屋合法性认定和正房底层占地面积。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回购土地方案》《坟墓搬迁方案》《村民公寓楼建设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
(四)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及有关部门落实安置用地;并监督项目所在地乡镇、项目指挥部、项目业主执行拆迁安置政策(安置资格、安置规划、安置面积等)情况。
(五)审定并签订集体土地征收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负责征地拆迁行政执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在县征拆办指导及县自然资源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日常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定《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征收土地公告》等相关文书,并协调指导按规定公示。
(二)负责编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和补偿款的拨付工作。
(三)负责建立和收集整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资料和档案。
(四)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五)指导项目指挥部、项目业主和项目所在地乡镇制定《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五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工作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妥善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的思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村(社区)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开展征地拆迁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核实工作。
(二)负责编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及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巡查、劝阻并配合打击各种非法抢建和抢装行为。
(四)申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工作经费,参与编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工作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
(五)负责安置对象调查、登记和汇总申报工作。
(六)具体实施安置房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管理等工作,严格按照安置政策(如安置资格、安置规划、安置面积等)进行安置。
(七)负责处理征地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配合处理遗留问题,优化环境,维护稳定。
(八)指导辖区内各被拆迁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九)参与拟定《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坟墓搬迁方案》《村民公寓楼建设安置方案》,做好宣传、动员、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十)参与签订集体土地征收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坟墓搬迁补偿协议。
(十一)协助相关部门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及范围内房屋和附属设施的拆除工作。
(十二)协助项目业主单位办理安置房相关手续。
(十三)参与被征地拆迁户“一户一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移交工作。
(十四)参与审查安置对象、被拆迁房屋合法性认定和正房底层占地面积。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村(社区)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村(居)民小组成员进入现场开展征地拆迁补偿调查、登记、确认及腾地等工作。
(二)在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据《村民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组织开展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依法依规制定本村(社区)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核后公布、发放。
(四)负责做好失地农业人员名单的核定和呈报工作。
(五)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宣传、动员、解释工作。
(六)参与安置区的规划选址、建设、管理及安置方案的拟定,负责安置房的管理、分配及安置区物业管理向社会化过渡前的环境保护和维稳等工作。
(七)配合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工作。
(八)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及遗留问题。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征地拆迁项目指挥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加快项目的征地拆迁和建设进度。主要职责如下:
(一)具体组织拟定《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寓楼建设安置方案》《坟墓搬迁方案》。
(二)协调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积极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安置房建设和坟墓搬迁等工作。
(三)负责召集组织相关部门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四)负责项目立项、报批等各项前期资料和被征地拆迁户“一户一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移交工作。
(五)参与被征收土地、拆迁房屋和安置对象的调查、登记、确认工作。
(六)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宣传、动员、解释工作。
(七)协助项目业主单位和乡政府等部门办理安置房的手续。
(八)参与审查安置对象、被拆迁房屋合法性认定和正房底层占地面积。
(九)参与安置房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管理及安置等各项工作。
(十)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开展征地与房屋征收前期工作所需资料(含发改部门立项批复,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红线图,测绘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确权意见书,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等)。
(二)提交经分管财政、国土等工作的相关县领导批准同意的项目征地拆迁申请报告(含位置、面积、资金来源、城市规划和立项情况等内容)。
(三)负责筹集、预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编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工作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四)参与制定《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寓楼建设安置方案》《坟墓搬迁方案》。
(五)参与安置房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管理及安置等各项工作。
(六)负责办理安置房的相关手续。
(七)参与被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现状和安置对象的调查、登记、确认工作。
(八)协助完成被征地拆迁户“一户一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移交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筹集、预结算、拨付和监管工作,严格规范预存资金专户管理,简化拨付工作程序,确保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及时足额拨付。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做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服务工作,按政策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发放。
(三)县公安局负责核准征地拆迁安置人口的户口信息,参与审查安置对象,做好暂时停办征地公告发布后的户口迁入和分、立户等工作,依法打击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四)县人民法院负责征地拆迁申请执行案件的审查工作,并依法组织和实施强制执行。
(五)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各种非法抢建、抢装行为进行查处,组织拆除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章建筑。
(六)县民政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困难农民的社会救助和村务公开,落实迁入公墓的坟墓搬迁接收工作,规范坟墓集中搬迁的实施。
(七)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建立、实施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指导、监管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专项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审查核定专业果园、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塘)等级类别,对成片的果树进行分类及对果树的长势情况进行鉴定,并出具认定结果。
(八)县发改、住建、住房保障、水利(移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审计、纪委监委、检察、司法、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并主动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供排水、供电、管道燃气、通讯、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规划和建设要求,及时提供配套服务。
第十条 各类建设用地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征地补偿区域及法定补偿标准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指挥部、项目业主不得擅自出台会议纪要等文件变相改变补偿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范围原则上按照项目审批执行。征收土地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类以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全国土地调查地类为依据确定,与土地调查地类有异议的,按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三年的实际用途确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对调查结果拒不配合予以确认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核实结果为准。
被拆迁人应当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确认签字或盖章。被拆迁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可以对被拆迁人的房屋采取照相、摄影、勘测、丈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含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摄影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实施土地及房屋和附属设施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进行非法抢栽、抢种、抢建或抢装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湘政发〔2018〕5号文件执行。
集体土地征收奖励按土地补偿款(不含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10%计算;奖励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户。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征收村、组集体土地丈量到村、组,地上附着物核实到户。
第十四条 征地款拨付方式。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项目指挥部、项目业主对被征收土地面积和权属的调查情况,经县自然资源局现场核实、确认签字盖章,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土地补偿款造册到村、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造册到户。由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将土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足额拨付到乡镇相应的村账乡(镇)管账户,由乡镇负责分配发放。
在征地过程中,由于个别承包人不配合等因素造成未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项目,要严格落实工作程序,在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基础上,由支、村两委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对征收土地的面积予以认可后,征地款和工作经费等相关费用按工作完成量实行预拨。
第十五条 实行预留安置用地货币化补偿机制。按照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提升县城品质、促进可持续发展、让利于民的原则,县城规划区内预留安置用地按58万元/亩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对未征待征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预留安置用地一律按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的8%予以安排,实行货币化补偿,不做实物安置。县城规划区外一律不给予预留安置用地。
第三章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被拆迁房屋规划、土地、房产(或不动产权证)手续齐全的为合法建筑。手续不全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被拆迁房屋没有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但系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于2004年10月20日《临武县县城总体规划(2000—2020)》实施前在本组集体土地上建成的,经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委员会两级证明并公示无异议后,对其予以认可,比照合法建筑标准,据实认定补偿建筑面积。
(二)被拆迁房屋没有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但系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于2004年10月20日《临武县县城总体规划(2000—2020)》实施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在本组集体土地上建成的,该建房户只有该处房屋,经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委员会两级证明并公示无异议后,据实按合法建筑同类别标准降一档进行补偿。
(三)被拆迁房屋没有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但系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在本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该建房户只有该处房屋,经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委员会两级证明并公示无异议后,据实按合法建筑同类别标准降两档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按照《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5〕31号)文件规定执行。
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房屋,以及因鼓励农业产业发展等历史原因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承包人所建的房屋、猪栏和生产生活等设施,仍正常使用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腾地的给予适当补偿,不再给予安置。
集体土地上房屋及装饰、装修拆迁补偿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附件3执行;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按照附件4执行;征收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补偿标准按照附件5执行;征收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6执行;征地范围内成片果树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7执行;征地范围内成片经济林木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8执行;征地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木、草地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9执行;征地范围内苗圃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10执行;征地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11执行;征地范围内零星果树、经济林类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12执行;征地范围内零星花卉、苗木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13执行;特色农产品香芋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14执行;迁坟补偿标准按照附件15执行;全倒塌房屋和部分倒塌房屋补偿标准按照附件16执行。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实行征购补偿,不予安置。征购补偿标准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140%:
(一)征收城镇居民以及其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外来户、空挂户)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二)实行迁建安置的被拆迁人,自愿放弃安置的;
(三)实行迁建安置的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安置期间内死亡的;
(四)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学校、寺庙、祠堂和集体所有的公房,不需要异地重建的;
(五)拆迁企业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合法取得的房屋。
第十九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学校、寺庙、祠堂和集体所有的公房,需要重建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按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同类结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由被拆迁人按规定另行选址建设;重建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重建用地的相关手续由项目指挥部(业主)协调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拆迁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和安置:
(一)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改建、扩建的;
(四)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五)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六)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拆迁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一)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二)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三)室内外非正常装修。
上述情况,由相关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修建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根据房屋结构按标准支付自拆劳务费。钢混及砖混结构自行拆除的,按160元—22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自拆劳务费;砖木及简易结构自行拆除的,按50元—12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自拆劳务费。超过规定期限未自行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一律不给予劳务费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同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连续纳税证明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实际补偿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以120平方米计算。
被拆迁人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宅房屋改为生产用房(含冷藏、冻库等),具有企业生产用电条件和企业用电连续缴费凭据,并同时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实际补偿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以120平方米计算。
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企业,同时具备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按企业实际生产用房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
按照本条前三款的规定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企业营业用具、商品、产品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未同时具备合法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用电证明等条件的,适当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但不得超过正当补偿的60%。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补偿给被拆迁人,承租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从事商业、生产活动的,由被拆迁人负责动员搬迁,对本条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发布《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县住建、住房保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自告知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
(二)改建、扩建房屋审批,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迁入与分、立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五)改变房屋与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七)发放特种养殖证;
(八)其他有碍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此期间,除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一律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四章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
第二十三条 正房和杂房界定。
正房是指在房屋的功能设计上以生活起居为主要目的,即睡觉有卧室,吃饭有餐厅、来人有客厅等相关配套设施,层高在2.2米以上用于居住的永久性建筑(含在正房整体内和主体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建设的卫生间、厨房等)。
杂房是指紧挨着正房或建在正房四周为正房提供配套服务的,不是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房屋,包含毗邻的伙房(厨房)、澡堂、卫生间、厕所以及堆放杂物、农具、圈养家禽和牲畜的建筑物。
第二十四条 安置对象是指具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重大事项的表决权、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分配权等),并依法履行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一事一议”等)的在籍常住人员,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乡镇和村组依据《村民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等规定进行认定,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拆迁农村村民的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户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主拆户,是指房屋拆迁范围内,《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前,合法取得的住宅类房屋被拆迁,且符合农村村(居)民建房审批条件的被拆迁人。
(二)分支户,是指房屋拆迁范围内,与主拆户共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已分户或者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办理分户手续,且在《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前,符合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的无房户。
第二十六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待遇。本人本次申请享受安置待遇,必须同时办理其他宅基地退还注销登记手续。如被拆迁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一处房屋被拆迁后剩余房屋面积达到规定用地限额标准的,按标准实行重置价补偿,不予安置。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摸底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指挥部、项目业主和辖区内被征地村(社区)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对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登记。
(二)预审公示(一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申报填写《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申请审核表》,由村(居)民小组、村(社区)委员会、自然资源所、公安派出机关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指挥部、项目业主预审安置对象,并将房屋实物量、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情况在其所在村组(社区)张榜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收集、归纳征地拆迁安置对象反馈意见,签署预审意见,统一报县征拆办会审。
(三)会审公示(二榜)。由项目所在地乡镇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县征拆办、乡镇和住建公安、项目指挥部、项目业主等部门进行会审。乡镇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指挥部、项目业主将核实后的房屋实物量、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会审结果在其所在村组(社区)张榜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收集、归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反馈意见报县征拆办确认。
(四)确认公布(三榜)。二次公示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征拆办、项目指挥部(业主)、乡镇人民政府确认补偿价款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资格,并在其所在村组(社区)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并签订房屋拆迁协议。
第二十八条 拆迁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住宅类房屋需要进行居住安置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公寓楼安置(房屋置换安置)两种安置方式。安置对象以家庭户(含主拆户和分支户)为单位只能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安置方式,不能同时选择两种安置方式。
具体安置方式由项目指挥部(业主)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在制定《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确定。
第二十九条 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货币化补偿后,不进行统一安置,也不安排宅基地,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货币补偿安置的计算方式为:
(1)主拆户按最高安置建筑面积限额标准(300平方米)×(同期商品房均价-《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房屋拆迁砖混一类补偿标准价)。
(2)分支户按最高安置建筑面积限额标准(200平方米)×(同期商品房均价—公寓楼建设成本均价)。
(3)同期商品房均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供;公寓楼建设成本均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
第三十条 共有房屋。共有房屋是指因兄弟姐妹共同继承祖屋,或拆旧建新等原因,兄弟姐妹、子女共同在同一宗宅基地上拥有住房的情形。
若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为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拆迁房屋为其在本村集体土地上的唯一住房,经镇村两级证明并公示无异议后,可单独安置,但只定一个主拆户,不再定分支户。
第五章 公寓楼安置
第三十一条 公寓楼安置(房屋置换安置)是指房屋拆迁区范围内被拆迁人选择公寓楼安置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建设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由被征收人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价格购买安置房入住。
第三十二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位置适当、规模合理、基础设施配套”的原则,结合生产发展用地统筹考虑。选址意见及安置小区(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征询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员会的意见,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具体选址应有利于相对集聚尽快形成城市形态,有利于学校、医院、市场等公共服务和市政设施的配套完善,有利于被拆迁人的生产、生活便利。
项目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同时将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一并考虑,在全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单独列出。
第三十三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开发业主按照“政府主导、招商引资”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政府主导的,由县舜民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建设开发业主,组织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招商引资的,由开发商担任建设开发业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开发业主建设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审批、建设工程审批、监理和施工招投标、报建施工等手续。发改、自然资源、房产、住建规划等部门应当建立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报批报建绿色通道,推行集中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开发业主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施工建设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
建设开发业主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公寓楼安置房。
第三十五条 政府主导的,采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出让土地方式供地;招商引资的,采用国有出让土地方式供地。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配地原则上高层电梯房按每户90平方米用地推算,多层楼梯房按每户130平方米用地(均含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推算。具体供地方式和配地面积,由项目指挥部、项目业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采用国有土地供地出让时,可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建筑密度、村内空闲地数量、周边环境等因素,将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按照安置用地与开发用地各占一定比例,实行捆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让时应当明确安置房面积和价格,竞得人须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竞得人在取得土地后,在满足安置的前提下,剩余土地可由竞得人进行房地产开发,用于弥补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足,并实行自求平衡。
第三十七条 公寓楼安置面积标准:
(一)属于主拆户的,由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每户按照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购买安置房指标(含公摊面积,下同)。
(二)属于分支户的,由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每户按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购买安置房指标。
第三十八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安置价和建设(开发)成本价实行一年一定一公布。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公寓楼安置价为《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拆迁农村砖混结构房屋主体部分一等和装饰、装修部分二类补偿标准价;建设成本价是指应当计入公寓楼建设成本的价格,计入公寓楼建设成本的具体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确定。
(二)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公寓楼安置价为《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拆迁农村砖混结构房屋主体部分一等和装饰、装修部分二类补偿标准价,加上单位面积分摊出让土地成本(按基准地价计算)组成的价格;建设开发成本价是指应当计入公寓楼建设开发成本的价格,计入公寓楼建设开发成本的具体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和县发改局(物价)确定。
第三十九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标准适度、经济适用”原则。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开发业主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征地拆迁安置需要、小区区位等因素,综合统筹考虑后确定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模式、建设规模和建设计划。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应吸收安置对象代表参与户型设计和建设质量监督,充分考虑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特殊性以及农村社会管理繁杂特点,适度增加公共服务配套用房面积,提高农民集中居住区宜居水平。
第四十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外必要的水、电、路、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提前或同步公寓楼建设,建设费用纳入公寓楼建设成本。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详细规划和建设要求,及时提供配套服务。
第四十一条 单体楼栋封顶竣工后,公寓楼安置对象按下列程序选房、入住。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选房工作,组织有公寓楼安置资格证明的安置户,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拆迁安置户优先,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优先”的原则参加选房,并及时公布选房结果。
(二)安置对象凭公寓楼安置资格证明参加选房,乡镇人民政府将选房结果及时上报县征拆办。
(三)县征拆办根据项目指挥部、项目业主及乡镇人民政府呈报的选房结果,组织核发《公寓楼安置通知书》。
(四)采用国有划拨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安置对象凭《公寓楼安置通知书》与小区(项目)建设开发业主签订《公寓楼入住协议》,核发公寓楼入住通知单办理入住手续;采用国有出让土地供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安置对象凭《公寓楼安置通知书》与小区(项目)建设开发业主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十二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和管理。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一)入住公寓楼安置对象的购房款;
(二)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款收入除上交中、省以外的县级留成部分;
(三)政府投入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四)其他用于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的资金。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公寓楼建设资金筹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实行部门预算评审制度。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由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分期建设的实行分期审计,审计报告作为工程造价结算的依据。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寓楼入住结算。
(一)房屋征收安置中应当支付给被征收安置户的补偿款与公寓楼安置中拆迁安置户应当支付的购房款分开结算。选择公寓楼安置的拆迁安置户,支付给拆迁安置户的补偿款优先用于抵减其购买公寓楼安置房的购房款。
(二)主拆迁户按安置价购买公寓楼房屋,分支户按建设(开发)成本价购买公寓楼房屋。
(三)楼层差价系数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安置对象实际购买的建筑面积与安置对象可享有的安置面积出现法律法规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允许的差异部分,由建设开发业主与安置对象进行结算。超出安置面积的部分,由安置对象按同区域同类商品房价补交房款;低于安置面积(即低于公寓楼安置最小户型)的部分,按同区域同类商品房价与安置对象应付购房款的差价对安置对象进行补偿。
第四十五条 村民公寓楼产权办理。
(一)采用国有划拨土地供地的公寓楼,按照政策规定缴纳办证相关的税费后,由政府委托项目业主为安置对象办理不动产权证。
采用国有划拨土地供地的公寓楼安置后原则上不得转让,如确需转让,必须先依法依规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
(二)采用国有出让土地供地的公寓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由项目建设开发业主为安置对象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六章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奖励与优惠
第四十六条 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对拆迁工作的支持情况,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给予奖励与补助。
给予被拆迁人(主拆户和分支户合并计算)总共的奖励与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按期签约奖励。被拆迁人在《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按期签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0元/户。规定期限后签订协议的,一律不予奖励。
(二)按期搬迁腾房奖。被拆迁人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约定期不少于15天,下同)完成搬迁腾房的,按被迁拆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按期腾房奖,最高不超过10000元/户。约定期限后完成搬迁腾房的,一律不予奖励。
(三)货币安置奖励。如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在《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房的,按被拆迁合法正房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货币安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户。
(四)困难补助。被拆迁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在《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房的,由本人申请,经相关部门核实认定,可按3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困难补助。
第四十七条 选择公寓楼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其分得的公寓楼住房用于出租的,可依法免收改变用途应缴的土地收益金。
第四十八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配套建设一定面积比例车库、车位,入住小区的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可以按略高于成本价优先购买,所得收入的溢余部分归住户委员会,用于小区公共基础设施维护。
第七章 坟墓搬迁补偿
第四十九条 坟墓搬迁补偿工作结合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同步实施。坟墓搬迁补偿工作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发布公告。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搬迁,由县自然资源局或项目指挥部(业主)发布《坟墓搬迁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日。
(二)调查登记。墓主的亲属(以下简称坟主)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登记,并由相关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核实,逾期未登记的,按无主坟处理。
(三)公示确认。现场调查核实后的坟墓类别和数量经工作人员和坟主共同确认并做好记录后,由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进行测算补偿,并在被征地村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5天。
(四)制定方案。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配合项目指挥部、项目业主、县自然资源局拟定《坟墓搬迁方案》,报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五)兑现补偿。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类别和数量及补偿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局、项目业主、项目指挥部与坟主签订坟墓搬迁补偿协议,并根据公示结果将迁坟补偿款项拨付到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再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据实发放。
(六)迁移处理。根据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的《坟墓搬迁方案》和坟墓搬迁补偿协议,坟主在规定期限内,可选择分散外迁、迁入公墓、集中搬迁三种搬迁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进行异地搬迁。
第五十条 坟墓异地搬迁的,墓地及有关费用的规定:
(一)分散外迁方式。墓地由坟主在县城区、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区外和县政府明确的禁止葬坟区域外自行落实,坟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搬迁坟墓的补偿费及奖励归坟主,另一次性给予500元/冢墓(用)地补偿。
(二)集中搬迁方式。墓地搬迁用地选址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坟墓搬迁用地面积和殡葬方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坟墓用地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坟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搬迁坟墓的补偿费及奖励归坟主。
(三)迁入公墓方式。墓地由项目指挥部、项目业主对接县公墓管理部门确定坟墓迁入区,县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县公墓管理部门划定区域无偿提供。坟主在公墓区域内另外选择墓地的,高出费用由坟主自行承担。搬迁坟墓的补偿费及奖励归坟主。
第五十一条 下列情形由项目业主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坟墓就地平整处理,不留坟头,拆除墓圈、墓碑,平整处理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一)无主坟墓;
(二)坟主同意就地平整的坟墓;
(三)坟主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坟墓搬迁补偿协议或已签订坟墓搬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异地搬迁的坟墓;
(四)依法定程序确认为就地处理的坟墓。
第五十二条 坟墓异地搬迁原则上由坟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坟主已确定集中搬迁和迁入公墓有下列情形的,可委托项目业主或者雇请人员代迁,搬迁坟墓的补偿费及奖励由项目业主直接拨付给受委托方:
(一)坟主已落实好坟墓搬迁地点,因特殊情况不能自行搬迁的;
(二)签订了委托迁坟协议书的。
第五十三条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坟墓搬迁的,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5),同时对主动配合迁坟的,再给予500元/冢的主动配合迁坟奖。对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已经实施迁建安置的项目继续执行《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武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中迁建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9号)。
第五十五条 县工业园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迁坟参照县城规划区内标准执行。
第五十六条 征收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及房屋和地上附属物的确权,确权期间不影响房屋的征收工作。
第五十七条 对在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寓楼住房的个人,责令退还住房;因住房损坏无法退回的,按确定退还住房时间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齐购房款。对违规入住者及相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侵占、挪用、截留、虚报、冒领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资金的,在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县城规划区内其他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临武县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及装饰、装修项目补偿标准
6. 临武县征收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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