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庆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实施细则
2021-04-15 11:16:38来源:良庆区人民政府阅读量:619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政府各部门,良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城区级各双管单位,城区直属各事业单位:
《良庆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城区三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0月18日
良庆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方案》(桂工商发〔2017〕49号)和广西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2017〕43号文件的《脱贫攻坚劳动力培训就业创业实施方案》精神,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良庆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指在本城区辖区经过当地政府扶贫部门确认并领取了《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和《脱贫攻坚帮扶联系卡》的贫困户家庭成员(以下简称贫困人口,不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
第三条贫困人口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补贴为一次性补贴,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为单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补贴资金可由城区从当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建立工作领导小组,从城区工商、财政、人社、扶贫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督查各镇、街道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强化部门协调,统筹落实贫困人口自主创业补贴政策。
(二)建立创业培训制度。城区人社部门按照扶贫部门确认的贫困人口名单,对有意愿创业的贫困人口开展创业培训,并对培训合格的贫困人口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三)建立初步审核制度。经过创业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的贫困人口申请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由城区工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四)建立跟踪服务制度。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对初审通过的个体工商户开展不少于1年的跟踪服务,并如实填写《南宁市良庆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跟踪服务表》。
(五)建立创业补贴发放考核机制。城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开展创业补贴资金的发放审核工作。审核小组对申请创业补贴的贫困人口进行综合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发放创业补贴。
第七条城区人民政府加强政策宣传,鼓励贫困人口大胆创业,积极脱贫。
第八条严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套取创业补贴。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要求
第九条贫困人口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接受过人社部门的创业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
(二)在户籍所在地的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且该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在2017年12月27日之后。
(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其负责人属于城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经营收入实现家庭稳定脱贫。
(四)正常经营时间满一年以上。
(五)按规定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上未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且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六)接受了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不少于1年的跟踪服务,其中,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跟踪服务1年至少2次,接受村(居)委会的跟踪服务1年至少4次。
(七)符合城区人民政府设定的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及脱贫成效等条件。
第十条贫困人口申请创业补贴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城区人民政府在设定经营项目、经营规模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切合贫困人口的客观条件。
第十二条贫困人口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收入应助推家庭实现稳定脱贫。
第十三条贫困人口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业补贴申请表。
(二)扶贫部门的脱贫认定材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五)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跟踪服务表和入户跟踪时的图片。
(七)农户一折(卡)通复印件。
(八)城区人民政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办理流程及程序
第十四条开展调查统计。城区扶贫部门每半年对贫困人口开展一次自主创业调查,对有意愿创业的贫困人口进行登记,统计人员名单报城区人社部门。
第十五条组织创业培训。城区人社部门按照扶贫部门确认的贫困人口名单组织创业培训,培训合格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申请注册登记。经过创业培训的贫困人口向城区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组织初步审核。城区工商部门对有计划申请创业补贴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初审,确定是否为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并将初审通过的个体工商户名单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开展跟踪服务。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开展不少于1年的跟踪服务,并如实填写《南宁市良庆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跟踪服务表》。
第十九条提出补贴申请。贫困人口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时间满1年,且实现其家庭稳定脱贫的,可以向村(居)委会提交领取创业补贴的材料。
第二十条报送申请材料。申请人在申请期限内每年6月1日至30日前向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村(居)委会在7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二十一条审核申请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居)委会上报的贫困人口申请创业补贴材料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8月10日前上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组织复核公示。领导小组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贫困人口申请创业补贴材料后,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复核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名单在城区、镇、村三级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及要求按照2016年12月28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办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被排除的视为通过综合考核。
第二十三条发放补贴资金。领导小组将发放创业补贴请示报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农户一折(卡)通向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时间原则上应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
第四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为做好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城区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贫困人口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审核贫困人口在本城区行政区域内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包括核查成立日期及经营场所);审核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情况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上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及行政处罚信息的情况。
(二)城区财政部门:根据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发放创业补贴名单及金额,负责落实并按程序发放贫困人口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城区人社部门:负责组织贫困人口开展创业培训;审核贫困人口参加创业培训的证明材料。
(四)城区扶贫部门:负责调查统计自主创业贫困人口的数量;审核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否属于贫困人口;审核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贫困人口是否实现稳定脱贫;审核家庭成员是否已领取过创业补贴资金;审核创业补贴名单及金额,并按照规定发放贫困人口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贫困人口开展帮扶联系工作;负责审核村(居)委会上报的贫困人口申请创业补贴材料;配合城区人社部门组织有意愿创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开展创业培训。
(六)村(居)委会:对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贫困人口开展帮扶联系;负责接收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贫困人口创业补贴申请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良庆区工商质监局、财政局、人社局、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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