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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阜新《海州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方案》印发!

2021-04-07 16:12:49来源:海州区人民政府阅读量:553

2019年3月21日,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海州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方案》(阜海政办发〔2019〕12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海州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辽政发〔2017〕59号)、《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完成我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任务,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调查目的意义

国土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自然资源的重要手段。三调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国土利用现状和自然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国土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二、调查工作任务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湿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土地利用现状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业服务业、工业、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各种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二)土地权属调查

结合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三)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自然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永久基本农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

(四)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

在开展三调的同时,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工作,按照三调的分类标准和相关要求,做好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和第二次草地资源清查的数据汇总工作,并将相关调查成果整合进三调成果中。

(五)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

按照国家编制的统一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组织开展我区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专项用地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

(六)成果汇总

成果汇总包括:成果分析、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

三、调查时间安排

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并上报市核查,下半年将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

四、调查工作要求

(一)严肃调查纪律

各调查单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土地调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调查成果要按程序、时限逐级汇总上报。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

(二)确保成果质量

实行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防止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实地相一致。

(三)严格项目监管

实行项目监理管理,土地调查项目实施全流程监管,落实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明确当事人和责任人及其责任。对本次土地调查数据在后期应用阶段发现质量问题,延伸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五、调查保障措施

成立海州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海州分局,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设置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在“国土三调”工作中不积极配合,故意推诿搪塞的部门和人员将依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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